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2024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范文

2024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范文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终身保障。
以下是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以及身故、残疾等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全球范围内的保障,无论身处何地均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服务。
1.3 保险公司保证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继续提供保险保障,直至被保险人离世。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及缴费周期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一经缴纳将不予退还,如果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三条理赔流程3.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理赔。
第四条保险合同解除及终止4.1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2 若投保人自愿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解约手续。
4.3 若被保险人离世,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条其他事项5.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生效。
5.2 本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5.3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内容详尽,详细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保险责任,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内容,共同维护合同权益,实现保险终身保障的目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范文6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投保少儿终身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所代表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其提供全面的终身保障服务。
甲方同意承保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所代表的未成年人,自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障。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所代表的未成年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责任条款》。
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用1. 本合同保险期限为终身,自乙方所代表的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费支付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当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乙方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当及时受理乙方的索赔申请,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支付;(三)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四)保险标的身故或达到法定年龄。
平安保险附加合同

平安保险附加合同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提前支付的生命尊严”这一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只有附在主合同之后才生效。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主合同生效期间及保单生效日期后一年内,被保险人可向我司申请“预付保险金”,但申请仅限一次,若被保险人经我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大病终末期,且我司医生根据现有医疗技术判定疾病无法治愈,且根据医疗和临床经验平均生存期不足六个月。
“提前给付保险金”金额以申请时主合同死亡保险金的50%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根据每份保险合同申请的“提前给付保险金”金额合计以10万元为限。
公司缴纳“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续保保险费将按照“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因病死亡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表》,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公司申请支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x近期付款收据;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必要时公司可对被保险人身体进行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指定或变更。
公司按照本附加条款支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规定的所有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申请减少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不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的权益按主合同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影响。
Xx 上午第五条未付保费和未付金额的扣除公司在缴纳“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欠付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清偿,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主合同死亡保险金的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六条适用范围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一、被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条款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2.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以减少金额并清偿;三.主合同是定期xx保险。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1.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投保年龄: 0-5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一生健康无忧,保障完善周全;让您安心无恙,津贴式医疗给付;理赔简单快捷,附加险...保障项目:∙ 1.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有∙ 2.住院日额保险金:有∙ 3.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有∙ 4.急救运送保险金:有2.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60周岁保障期限:至8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7%∙ 2.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 3.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3.平安康佑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投保年龄: 0-13周岁保障期限:至6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婚嫁创业保险金二、满期生存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婚嫁创业保险金:有∙ 3.满期生存保险金:有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投保年龄: 0-50周岁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 保障不间断;犹豫期...保障项目:∙ 1.住院费用保险金:有∙ 2. 手术费用保险金:有5.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年龄: 0-17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教育储备,灵活领取;多重保障,保额可调;保费豁免,交费无忧。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6.平安境外旅游保险-全球投保年龄: 0-80周岁保障期限:单次1-183天可选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承保在全球各地旅行的意外身故和医疗(包括意外牙科门诊及急性病医疗);24小时紧急...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40万元∙ 2.意外或急性病医疗费用:35万元∙ 3.紧急医疗救援:有∙ 4.旅行延误:1200元7.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年龄: 18-6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产品特色:产品特点:保额自主灵活可变专家理财投资灵活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资产运作透明公开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8.平安金玉满堂万能型两全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至7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专业理财,透明清晰,天天生息,月月复利,多重保障,尽显尊贵,转换年金,养老储蓄。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模板3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模板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其子女(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少儿终身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旨在确保被保险人的终身健康得到保障,减轻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产生的经济负担,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二、合同内容1. 保险对象:甲方之子女,具体信息如下: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
2. 保险期限:终身。
3. 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其他附加保险责任:_______。
4. 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及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5. 保费缴纳: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6. 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或终止。
7. 争议解决:如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特别约定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乙方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不承担因被保险人参与高风险运动、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的损失。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导致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项授权给乙方,现双方就本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条件及双方责任,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二、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协议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三、保险范围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运动伤害等。
保险范围应详细列明,以排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情形。
四、保险金额与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XXXX 元(大写:XXXX元整)。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由甲方选择。
若选择分期支付,应明确分期支付的期限和金额。
3.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应承担因甲方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确保甲方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六、除外责任本协议不包括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1. 甲方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所致;2. 甲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危险活动所致;3. 甲方患有既往疾病或并发症所致;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
七、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甲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理赔过程中,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所需材料,确保理赔程序顺利进行。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与构成“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舟-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日期)签署:一、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地址: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名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 本附加保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适用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附加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2 保险期限: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3.1 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为______%。
3.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付。
4.2 乙方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
五、除外责任5.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民众骚乱导致的意外伤害。
5.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5.3 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
5.4 乙方自杀、自残、犯罪、拒捕导致的意外伤害。
5.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六、保险费的支付与解除6.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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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与构成“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急救运送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住院门诊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重大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重大手术”(见9.7)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每种“重大手术”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手术”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特别病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特别住院日额保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特别住院险金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9.8);(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5)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8)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10)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9.17)导致的延迟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天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手术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及本条款约定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