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标准版)
14.2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 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 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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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 供国家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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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116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 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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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4.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问
2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 在风险的,1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怎么做呢?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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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7.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 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检验合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为(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探讨其重要意义。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1.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公开性、透明性等原则。
(2)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科学研究进展、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定。
(3)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涵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
(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科学研究进展、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等及时修订。
3.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并免费向社会提供。
(4)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前,应当进行宣传、培训,确保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了解和遵守。
4. 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篇1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一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职责制的执行状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务必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资料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务必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2)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餐饮和进出口食品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及对策(论文)阐述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更加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和措施,促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绿色技术壁垒1前言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以往对食品短缺的担忧逐渐变化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正面因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有能力满足社会对食品及原料的需求,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了;负面的因素相对更为复杂,有环境导致的食品原料污染问题,有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由于环境、设备、操作、包装、添加剂等环节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地需要与国际接轨,逐步加以完善,以保护我国人民地身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地发展。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问题分析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2.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食品安全法规制定辩论辩题

食品安全法规制定辩论辩题正方,食品安全法规制定是必要的。
首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没有严格的法规来监督食品安全,就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巨大的风险。
例如,2018年中国上海地区曾发生“地沟油”事件,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一些不法商家将从下水道中回收的废油加工成食用油,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如果有更加严格的法规来监督食品安全,这样的事件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可以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了严格的法规约束,食品生产企业就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自律意识,提升产品竞争力。
同时,对于一些不法商家,也能够有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进行打击,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也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有了明确的法规,政府部门就可以更加有力地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也能够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食可不知也,而可不信也。
”说明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反方,食品安全法规制定并不是最佳解决方案。
首先,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可能会给食品行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一些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来满足严格的法规要求,这样就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甚至导致倒闭。
这对于市场的多样化和竞争力的提升都是不利的。
其次,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官僚主义。
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过度强调程序和规定,而忽视了实际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这样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影响了食品行业的正常运作。
最后,法规的制定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即使有了严格的法规,也难以杜绝一些不法商家的行为。
例如,美国曾出台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但是仍然不时爆发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如饱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问题。
这说明法规的制定并不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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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predictability of work safety, take preca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work safety.(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标准版)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探讨(标准版)导语: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文档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食品品质要求也不断增强,从而导致了一些企业违法生产,滥用添加剂等急功近利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在一些消费心中,食品安全是“食”面埋伏,并且还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
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使假等现象屡禁不止,地沟油、工业明胶事件更是牵动着老百姓的心,不知道还有什么食品可以放心食用。
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本文通过我国当前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究其根本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大脑神经。
尤其是近年来问题牛奶、地沟油、注胶虾、转基因油等食品安全频发事件,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从“问题奶粉”到“苏丹红”风波,从劣质火腿肠到食物中毒案,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报端,每一次事件的发生,也都会引发新一轮制度的调整,然而即便如此,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仍在以一种猛烈的势头侵入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国人陷入了谈“食”色变的怪圈,无一不令人心存疑虑;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无非是老百姓迫切关注的、急需改善的核心问题。
从目前统计的数字看,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道中,中毒人数约为20-40万人。
同时,近几年来,毒米、面、油几乎年年“东窗事发”,这不是骇人听闻、危言耸听。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大致分为如下几方面:1、食品安全问题频发;2、食源性疾病和群体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频率高;3、食品质量不合格;4、食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恶性循环;5、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6、不达标问题的突出现象;7、企业的道德滑坡,(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8、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均、检测经费有限直接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食品安全责任涉及质监、农业、工商、卫生、药监等各个部门,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
试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上至部门领导、下至工作人员,有谁能脱离“干系”。
我们要吸取各地食物中毒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及各部门监管漏洞,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确保不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可以说,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它也直接关系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成败,也关系着我们监管人员的前途命运。
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必须痛下决心,真正负起责任,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进行处理,而应防患于未然。
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一)《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本身遗留了一些立法漏洞,实施细则没有补充,导致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监管标准和依据,监管空白和盲区现象较为普遍。
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流通和消费分几个环节由几个部门进行分段监管。
这就导致了监管盲区,像“面包房”和“卤味店”、“冷饮店”这样以“前店后厂”形式大量存在的小作坊,究竟应该定性为为哪一个环节,应当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监管,仍没有相关依据进行界定。
由于各监管部门利益存在趋利避害行为,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缺位或越位。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行政机关在有利益可图时就抢着作为,反之,在无利可图的领域,则都避让不作为。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是如此,在有利益的环节,各个监管部门都会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争抢监管权,争抢行政资源,从而导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晰,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现状。
另一方面,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滞后。
食品安全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的多方合作。
这种合作的推动,必须依赖法律。
当期,由于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滞后,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新的问题。
如,对餐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以及对餐具卫生标准不合格的管理,现有法律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及规定,其实效必然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是自然演进而形成的,缺乏整体的指导和规划。
因此,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庞杂,出现交叉、冲突的现象。
《食品安全法》对于许多制度建设仅作了原则规定,各种配套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协调,还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首先,现行监管体制仍属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前提下,食品安全委员会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只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
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宏观方面对各主管部门的职权进行协调,其作用很难立即到达基层执法部门,而基层部门的冲突才真正关系到食品的即时安全。
再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界定比较模糊。
《食品安全法》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两者的职责区别不明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与其他监管部门同级别的行政机构,要综合协调多个部委工作,这与以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综合协调职能相类似,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三)刑法力度保护不够刑法作为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为中国食品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了两个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两个条文在《食品安全法》中多次被援引,成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核心,连同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共同构成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整体。
近年来,食品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显性或隐性危害已十分普遍。
但是,尽管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相关管理部门也加大了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许多伪劣食品不断曝光,却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伪劣食品仍然得以盛行。
其主要法律原因是,执法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给生产企业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总体上偏重了政府处罚的行政责任,而对刑事责任则只有笼统的规定。
这种规定方式助长了行政机关“以罚代管”,难以吸引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对违法者的监督,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也显得较为单薄。
(四)信息公开有待强化《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的单方行为,而且是政府与公众(包括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的双方行为,公布的目的是让受众知悉相关信息、查找和利用信息,并提供反馈信息。
信息公开是保障食品安全、降低社会成本的重要渠道,从预防意义上讲,食品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食用者做出理性选择,规避不安全因素;从事故处理意义上讲,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受害者与潜在受害者及时发现自己所处情境,按照信息中的指导做好自救措施和不安全食品的处理。
可以使政府行为与公众行为在共同目标指引下,达成一致并效率最大化。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的曝光率有所提升,信息公开比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依然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2011年出现的“思念”水饺事件中,7月份,厂家已经发现了质量问题,但是直到10月,事件才披露出来,中间,有大量的病菌水饺流入到成千上万的家庭。
2010年8月,国内茶油产量第一的金浩茶油被查出致癌物质苯并(a)芘含量超标。
金浩茶油致癌物质超标被曝光之前,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早在3月就检验出了有害物质超标的结果,但迟迟不公布相关信息。
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者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质检总局是“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与消费警示信息的,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质检总局承担的是选择性义务,而不是强制性义务。
这一规定,正是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软肋。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良好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一)健全《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为了更好地履行各部门的职责,使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各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制定实施细则,再根据这些细则制定配套的规章,将《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等制度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首先要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还要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