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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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3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4]3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3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4]3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3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3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4]3号)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民日报社江苏分社,各香港我办报刊驻江苏办事处,各报刊社驻苏记者站: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2013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49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省2013年度报刊社驻苏记者站核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范围经审核批准,在我省设立的人民日报社江苏分社、香港我办报刊驻苏办事处、各报刊社驻苏记者站。

二、核验时间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31日。

三、核验重点按照《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记者站人员核验。

记者站站长(含副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记者站采编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的名称;记者站采编人员须参加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的岗位培训;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

2.记者站资质核验。

报刊出版单位须提供保障记者站日常工作所需的资金、办公场地、记者站人员工资等;报刊出版单位应认真履行对记者站的管理职责,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3.记者站工作核验。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新闻网站;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新闻采访活动做广告、拉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和“新闻敲诈”。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

根据修改后的两个《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分别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了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新规定公布施行后,原《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和相关规章修改后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41号),为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后的两个《条例》,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做出了调整。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出版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为行政审批项目。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新出报刊[2007]1409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1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新闻报道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

在新闻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在各地从事诈骗活动;部分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二、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新闻单位要按照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保障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四、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98]新出报404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98]新出报404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1998年4月24日(98)新出报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报刊管理部门: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记者证件的管理,决定从1998年5月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记者证的发放范围是新闻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中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新闻编采业务的记者、兼有采访任务的编辑和编辑部门领导成员。

新闻机构中的非编采人员不发记者证。

二、新闻机构指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

三、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为新闻单位采编新闻稿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发记者证。

四、报社确因工作需要,可聘请少量特约记者,发给特约记者证。

特约记者应具有记者以上(含记者)或相当于记者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本报记者总数的15%。

报社聘任的通讯员和特约撰稿人,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非新闻机构不发特约记者证。

五、1998年全国统一换发的记者证、特约记者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六、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或相当于部委、直属机构的在京单位)的机关报刊、行业专业报刊其记者证换发前,由本报刊社负责审核记者资格,填写《领取记者证登记表》、《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持本报刊社的编制证明材料经其主管部门签章后,向新闻出版署申报并领取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苏新出报刊[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新出报刊〔2012〕4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报刊社驻苏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现将《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及其相配套的《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江苏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刊社记者站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江苏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基础条件、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和新闻业务四个方面。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记者站自评基础上,充分听取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记者站综合评估结合记者站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记者站,给予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记者站,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记者站登记。

第五条记者站基础条件要求(一)记者站应有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并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二)记者站应有维持正常工作的经费,报刊社不得以版面代替工作经费,不得要求记者站上缴管理费。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苏新出报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9]7号)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各驻苏记者站:为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按照新闻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省新闻机构的记者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1.新闻记者证的换发范围是新闻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4)持有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人员。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新闻类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相关单位。

其中,新闻性报纸、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2.期刊出版单位的发证范围和数量从严掌握。

新闻记者证原则上只发给新闻性期刊;以财经、文化生活、文学艺术、体育、科普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以及工作指导类期刊,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领新闻记者证。

3.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3)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4)非新闻性报纸、期刊以及无新闻采访业务的其他期刊工作人员;(5)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6)没有采访需要的期刊一律不发新闻记者证。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0•【文号】新出联[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党中央确定的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新闻采编人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结合2003年更换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更换新的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现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培训目的是,使新闻采编人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使新闻采编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培训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党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新闻传播学理论,新闻传播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及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对象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新闻记者证使用管理,保障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全国统一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从即日起开始,2025年2月17日结束,其中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2月17日为证件集中换发阶段,其间尚未换发的现行第六版新闻记者证继续有效,已经换发的第七版新闻记者证即生效启用。

2025年2月17日换发工作结束后,现行第六版新闻记者证全部作废,统一使用第七版新闻记者证。

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换发工作结束,新闻记者证核发业务暂停。

2025年2月18日后,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符合相关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按程序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换发期间同步开展核验工作,不再单独安排新闻记者证2024年度核验,年检标签将在换发过程中一并发放。

二、换发范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新闻单位持有2024年9月30日前核发且有效的第六版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可按要求申请换发第七版新闻记者证。

三、换发条件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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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情况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新出联[201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3.04.17
【实施日期】201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情况核查的
通知
(苏新出联〔2013〕7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新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机构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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