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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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文化安全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本文将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定义、重要性、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定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和组织实施的对文化市场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健康成长有关的文化环境,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重要性1. 保护公民权益:文化市场执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限制虚假广告、打击盗版侵权、防范非法活动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公共文化空间的正常秩序。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的执法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调整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

3. 维护社会文化安全:文化市场上存在着诸如违法传销、盗版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执法可以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维护社会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内容1. 执法部门建设:完善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2.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文化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3. 市场监管:加强对文化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文化产品的审查、发行许可的核发、广告宣传的内容审核等,有效防范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4. 执法力量合作:建立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现实意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文化安全、构建和谐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促进文化产业繁荣:通过合理的执法和监管,可以规范文化产业行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____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文化市场的管理行为,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文化市场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文化市场活动的所有相关主体,包括文化企业、文化从业者、文化产品、文化项目等。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2.市场运作:注重市场机制的发挥,在市场竞争中推动文化产品的创新和提高。

3.监督管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4.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章文化市场主体管理第四条文化企业的管理1. 文化企业包括出版企业、影视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演艺企业、网络文化企业等。

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化市场活动。

2. 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制作、销售违法的文化产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

3. 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账、偷逃税款。

第五条文化从业者的管理1. 文化从业者应当具备相关文化从业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参加相关培训、考试。

2. 文化从业者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

3. 文化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的技能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文化产品管理第六条文化产品的管理1. 文化产品包括图书、电影、音乐、艺术品等。

文化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

2. 文化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等环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得违法操作。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和处理。

3. 文化产品应当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良好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文化作品和文化产业权益,以及推动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应着重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保护。

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文化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使用权益。

对于文化作品的版权管理,可以通过加强版权保护、鼓励原创和打击盗版等措施来落实。

此外,还可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文化产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避免虚假宣传、不良竞争和市场垄断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文化产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文化市场企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公示和纳入黑名单,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度。

其次,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还应注重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文化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创新创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创新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的转化,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

此外,还可以建立创业孵化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为文化创业者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文化创业的良性循环。

最后,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还应关注公众参与和文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化市场是公众的文化消费场所,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建立文化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的举办,鼓励公众参与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文化影响力。

综上所述,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保护,鼓励创新和发展,加强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造社会价值。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则和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包括政府的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等。

其目的是保护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版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执照管理: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企业需要进行注册和获得相应的经营执照,确保其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2. 资质认定和准入管理:为了确保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版权保护,对文化从业者或文化作品进行资质认定和准入管理,限制低质量和盗版作品的流通。

3. 市场监管和执法: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对违反文化市场规则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4. 文化产品评级和审查:对一些敏感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文化产品进行评级和审查,以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

5. 纳税和财务监管:对文化企业进行纳税和财务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纳税义务。

6. 促进文化创作和市场竞争:通过政策和措施,促进文化创作和市场竞争,提升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创新能力。

7. 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文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例如购买文化产品的维权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等。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注重平衡市场自主经营和政府管理的关系,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用范文(正式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通用范文(正式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1. 简介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确保文化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文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文化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

2.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文化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制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文化市场,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鼓励创新原则:积极推动文化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

3. 文化市场管理主体文化市场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

3.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文化市场的管理范围和标准;•监督文化市场,打击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3.2 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承担着文化市场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工作。

其职责包括:•组织文化市场的登记注册工作,管理文化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包括对文化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审核和行业绩效评估等;•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3.3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文化市场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行业信息和服务,促进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4. 文化市场管理措施4.1 市场准入管理文化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文化市场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和登记注册的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文化市场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提供公平的准入机会。

4.2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一、导言文化市场是指由文化产品和服务构成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交换等活动都在进行。

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推动文化的创造和创新、维护社会文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文化市场进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则是保障文化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文化市场管理的意义1. 维护文化秩序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文化市场乱象出现,维护文化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能够鼓励和保护文化产业参与者的创造性和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3. 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多元、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

4. 保护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防止文化遗产因为商业利益而遭到破坏和侵害,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5. 推动创意经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创意经济的发展,推动创意产业的繁荣,提升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三、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市场准入管理文化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于文化市场主体的准入要求和监管机制。

包括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程序,加强准入审核和评估,健全登记注册制度等。

2. 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文化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是指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包括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等。

3. 价格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包括建立价格监管机制,明确价格政策和价格市场化的原则,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4.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文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于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和合作。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文化市场的信用管理,营造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规范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

2、公开透明: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公正透明。

3、奖惩严明:对守法诚信的文化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激励,对违法失信的给予惩罚制裁。

4、追溯管理:对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全程追溯管理,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监管。

5、社会共治:加强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三、信用管理的主体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文化企业、文化机构、文化从业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信用信息的收集1、信用信息来源:信用信息来自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渠道。

2、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行为记录、诚信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

3、信用信息采集: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体系,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汇总、整理、存储和发布管理。

五、信用评价和监管1、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数据,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

2、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低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采取限制其行为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经营范围、限制融资渠道、限制资质认定等。

3、信用信息公示: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文化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六、信用承诺和约束1、文化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

2、对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记录在案。

七、信用奖惩机制1、信用奖励:对守法诚信、信用良好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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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弹yao、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不得设置老虎*、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罚没财物管理按照《*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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