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监理扣分规定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 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 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3 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 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2018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习题集及答案

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习题集及答案一、单选题单选题就是要抓住关键词,在给出的几个答案中找出最接近题意的答案。
1、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筑法》属于( A )。
A、法律B、部门规章C、行政法规D、单行条例■2、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C )。
A、管制B、警告C、返还财产D、罚款■3、根据法律责任的分类,赔礼道歉属于( B )。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过错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该法律责任属于( B )。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赔偿责任。
5、《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C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A、10B、14C、15D、206、某建设单位2010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延期应在( C )前进行。
A、2010年3月1日B、2010年4月1日C、2010年5月1日D、2010年6月1日■7、《建筑法》规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A )。
A、违约责任B、违约金C、罚金D、损失8、根据《建筑法》,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 D )投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A、技术方案B、施工设备C、施工业绩D、资质证书9、《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D )认可。
安全员考试试题C证试题真题答案

安全员考试试题C证试题真题答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试卷类型:C一、单选题(每题l分共50分,每题在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选l个作答案,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对应的答案字母框):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锈器条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8、分包单位可以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9、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首先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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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粤建管函[2006]54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54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的信息联网,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我厅组织开发的配套信息系统已于今年10月20日完成最后调试工作,并进行了网上模拟运行。
经过近2个月的调试和网上模拟运行,该配套软件管理系统已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
现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栏或直接登陆网址http://59.42.250.57/SAFEINFO等方式进入该配套信息系统,将本部门(机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检查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量化扣分的结果直接录入该系统,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此外,各市近两个月来为配合信息系统调试和网上模拟运行,已将700多次扣分的信息录入到测试系统中,由于系统模拟运行期间录入的信息仅作为系统调试使用,因此,请各市再次将近两个月来已作出的扣分记录重新录入到正式投入使用的配套信息系统中,避免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缺失这一时期的信息。
二、为确保《动态管理办法》配套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广东省XX市XX区,工程名称为“XX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楼、商业裙楼、地下车库及配套设施。
工程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高度XX米,地上XX层,地下XX层。
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施工周期预计XX个月。
二、周边环境1. 地理位置及周边交通:项目地处XX市中心区域,周边道路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东侧为XX路,南侧为XX路,西侧为XX路,北侧为XX路。
2. 周边建筑:项目周边主要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其中东侧为XX小区,南侧为XX购物中心,西侧为XX学校,北侧为XX医院。
3. 自然环境:项目所在地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地形较为平坦,地质条件较好。
4. 水文情况:项目周边无大型河流,地下水丰富,地下水位较高。
三、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及目标1.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总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
(3)施工队伍: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定。
2.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1)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实现零事故、零伤亡。
(2)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安全合规。
(3)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施工方案1. 施工流程- 施工准备:包括现场勘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施工许可等。
- 土方工程:进行场地平整、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等。
- 基础工程:包括桩基施工、基础垫层、基础主体结构等。
- 主体工程:框架结构施工、墙体砌筑、屋面防水等。
- 装修工程:内外墙装饰、地面铺设、门窗安装、电气安装等。
- 安装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电梯等安装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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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郴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行为量化管理第五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同意即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切坡、高大模板、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未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的。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人员通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备案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八)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无记录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五牌一图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未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工地大门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脚手架基础未用砼进行硬化的;工地车辆不冲洗带泥上路的;(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用表整理安全资料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或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未按规定足额配备监理人员或者未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二)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条款的;(三)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四)对严重危及工程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或对拒不执行停工(停用)指令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六)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七)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同意工程开工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建立安全监理档案资料或安全监理档案资料不全的。
第三章人员行为量化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发生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五)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质安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或安全技术交底不是本人签字的;(二)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或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五)工地大门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落地式脚手架基础未用砼进行硬化的;工地车辆不冲洗带泥上路的;(六)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七)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九)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十)未按规定使用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四)未按规定的施工进度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阶段性安全评价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未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或者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的;(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安全管理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防砸措施的;(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着装的(按每人次计);(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四)未对工程项目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