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
美国大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对校园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案件频发。
本案例以美国某知名大学一起校园性骚扰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校园性骚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女,18岁,某知名大学大一学生。
被告:李某某,男,20岁,某知名大学大二学生。
案件经过:张某某于2019年9月入学,在大学期间与李某某相识。
两人曾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朋友关系。
然而,在2020年2月,张某某向学校举报李某某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根据张某某的陈述,李某某在两人单独相处时,多次对她进行言语调戏、触摸等行为,使她感到极度不适。
张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学校反映了此事。
学校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学校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决定对其作出处分。
李某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了申诉。
经过审理,学校维持了原处分决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阶段学校接到举报后,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调查组首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张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的辩解、目击者的证言等。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尊重了双方的隐私权,对调查过程进行了保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学校依法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对双方进行了审理。
3. 处分阶段根据审理结果,学校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决定对其作出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包括: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参加学校举办的性骚扰防治培训;在处分期间,禁止李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案件反思1. 法律法规的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性骚扰的定义、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尚不明确。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校园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

美国司法中性骚扰与学术自由关系之处理交换性性骚扰和恶意环境性骚扰是性骚扰的两种类型。
基于大学的特殊属性,学术自由是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后,恶意环境性骚扰控告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尤其是大学中的恶意环境性骚扰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处理更加复杂。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直接说明此问题,但是在大学中第一修正案和恶意环境性骚扰法律之间的紧张,随着在法院诉讼中这些问题的增长而越发明显。
标签:恶意环境性骚扰;学术自由;课堂教学在美国,性骚扰控告是普通法的创造,国会从未通过明确禁止性骚扰的法律。
法院将性骚扰纳入性别歧视的定义下并将拓展的定义适用于工作场所以及教育机构。
其中,恶意环境性骚扰的概念——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好处的要求,其他具有性内容的言辞或身体动作,这样的行为有下列目的或效果,即不当干涉个人的工作或使工作环境具有威胁、敌意或侵害性,也为法院所接受。
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遵循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学术史上和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曲折、艰辛的发展,终成为得到坚决捍卫的宪法权利。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二者之间的碰撞浮现出来并逐渐趋于强烈,在大学中主要集中于课堂教学,即教师决定教什么、如何教的自由与学生不受威胁、敌意的学习环境之侵害之间的冲突。
本文在已有学理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美国法院应对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从实然层面追踪法院论证和判决的逻辑思路,为今后继续寻求二者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奠定更加客观的分析基础,增加处理、解决的可能性与可实现性。
一、美国性骚扰的立法及判例在美国,性骚扰的立法、案例以及研究最初都主要围绕职场开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相关事件及案件的涌现,性骚扰在大学中作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问题逐渐被人们重视。
许多人纷纷展开大学内的调查研究,产生不少描述大学性骚扰问题的数据。
一份1983年的哈佛研究发现,34%的女研究生在哈佛学习期间至少经历过肢体或言语性骚扰。
密歇根州立大学1979年的报告中显示,四分之一的女学生经历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骚扰。
美国性骚扰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美国,性骚扰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性骚扰法律案件——《卡波特》为例,对性骚扰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件背景《卡波特》是美国作家杜鲁门·卡波特的传记电影,由托德·海因斯执导,改编自美国著名记者卡波特的自传体小说《另一个国家的人》。
影片讲述了卡波特在美国作家霍华德·斯特恩家中遭受性骚扰的经过,以及卡波特为寻求正义而展开的调查。
三、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1977年,杜鲁门·卡波特受邀参加作家霍华德·斯特恩的私人聚会。
在聚会上,卡波特被斯特恩的助手保罗·卡恩侵犯。
卡恩趁卡波特醉酒之际,对其进行了性骚扰。
事后,卡波特向霍华德·斯特恩报案,但斯特恩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2. 调查与诉讼卡波特在遭受性骚扰后,决定自行展开调查。
他向警方提供了证据,并在媒体上揭露了这一事件。
此后,卡波特将霍华德·斯特恩、保罗·卡恩以及斯特恩的律师告上法庭,指控他们性骚扰和诽谤。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卡波特通过大量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指控。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庭最终判定卡波特败诉。
尽管如此,卡波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即使法律不站在我这边,我也不会放弃正义。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关注《卡波特》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开始关注性骚扰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了《性骚扰法案》(Sexual Harassment Act),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范畴。
2. 法律变革《卡波特》案件促使美国法律对性骚扰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此后,美国各地法院纷纷对性骚扰案件进行审理,并加大了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
五、案件启示1. 法律保护《卡波特》案件提醒我们,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大学校园反性骚扰的政策与个案研究

美国大学校园反性骚扰的政策与个案研究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学者们对大学校园性骚扰的状况、特点和类型进行了调研。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与性侵害现象有增无减。
在联邦政府及教育部的敦促与法院判例的影响下,美国的大学和学院建立起较完善的反性骚扰政策及程序,数十所美国大学和学院率先出台了禁止或限制师生恋的政策措施,以防止因师生恋可能造成的性骚扰。
标签:性骚扰;政策;美国大学和学院美国的大学和学院素以言论自由和思想开放为标榜,但性骚扰和性侵害一直是困扰校园安全的严峻问题。
鉴于性骚扰在美国大学校园里的普发性与严重性,在政府立法的规范以及法院判例的影响下,美国从公立大学到私立大学都逐步制定出反性骚扰的政策,建立起性侵害的防范机制。
一、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美国教育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较迟。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学界还未就性骚扰的概念形成清晰一致的定义。
1974年,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发布了《高等教育中的女性》研究报告,其中只有一篇论文触及女生的性骚扰问题。
80年代后期,有关大学校园性骚扰的文章逐渐出现在专业期刊和大众传媒上,案例分析的对象从耶鲁大学的本科生到西点军校的女学员,范围广泛。
两位专事研究性骚扰问题的女学者比利(Billie W.Dzeich)和琳达(Linda Weiner)历时两年,克服许多困难,调查了约四百名大学成员后,合著出版《好色的教授:校园性骚扰》,书中指出,美国大学已非昔日高墙拱卫的伊甸园,性骚扰已成校园里不可小觑的现象。
美国学者们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持续不懈的研讨和努力,对性骚扰的含义和形式基本达成共识,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和性要求。
高等教育中的性骚扰是指在大学和学院的学术和招聘中将性作为交换条件,或者造成敌视、胁迫或侵犯性的学术和工作环境的不当行为。
在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加害人使用语言、非语言和身体方面的性行为对受害人施加持续广泛的不良影响。
美国法律性骚扰刑罚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学校、公共场所等地方,对他人进行性侵犯、性骚扰、性威胁等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美国法律对性骚扰案件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法律性骚扰刑罚案件为例,分析性骚扰的法律认定、刑罚标准以及案件的影响。
二、案件简介2018年,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高管在办公室内对一名女性员工进行性骚扰。
该高管以职务之便,多次要求女性员工陪其吃饭、看电影,并在办公室内对女性员工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
受害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公司举报了该高管的行为。
经过调查,公司认定该高管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并将其解雇。
三、案件分析1. 性骚扰的法律认定在美国,性骚扰的法律认定主要依据《民权法案》第7条和《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以下行为之一:(1)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性别骚扰、性别歧视、性别骚扰性骚扰等;(2)以性别为条件的雇佣、晋升、解雇等行为;(3)对拒绝性骚扰或举报性骚扰的人进行报复。
在本案中,该高管以职务之便,对女性员工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符合性骚扰的法律认定。
2. 性骚扰的刑罚标准在美国,性骚扰的刑罚标准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性骚扰的程度、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被告的悔罪态度等因素。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性骚扰刑罚:(1)解雇:如本案中的高管,因性骚扰行为被公司解雇;(2)罚款:根据性骚扰的程度,法院可对被告进行罚款;(3)监禁:对于情节严重的性骚扰案件,法院可对被告进行监禁;(4)禁止令:法院可对被告发布禁止令,禁止其继续骚扰受害者或他人。
在本案中,该高管因性骚扰行为被公司解雇,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的刑罚。
3. 案件的影响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广泛关注。
以下为案件的影响:(1)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本案的发生,让更多人了解到性骚扰的危害,提高了公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2)加强企业对性骚扰的防范:本案的发生,促使企业加强对性骚扰的防范,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3)推动法律完善:本案的发生,为美国法律完善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处罚力度。
美文欣赏之美国的防性侵教育法案

美国的防性侵教育法案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2015年9月宣布在全美开展“这是我们的责任”活动,要求每一个美国人在目睹性侵害事件发生时,勇敢站出来。
2016年初,12位两党参议员推动新的《校园问责制和安全法案》出台,再次将未成年性侵提到新的高度。
据《赫芬顿邮报》报道,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领域一直走在前列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将从今年秋天起执行一项新政策——所有7到12年级的加州学生将通过网络接受防性侵课程。
这也是继去年通过sb967法案后,加州在反性侵领域的又一大进步。
2015年10月,加州通过了关于高校性侵害的sb967法案,该法案规定,发生性行为时,双方必须是你情我愿,“明确、清醒和自愿的原则必须贯穿整个性行为过程”,换句话说,如果你想跟某人发生性关系,必须确认对方已经知道你的想法并且同意。
这个人没有说“不”,并不意味着她或者他已经同意,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主动方很可能被控性侵。
2011年美国大学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48%的7到12年級女生在上学期间遭受过性侵害,其中90%的受害者表示,自己与施暴者并非陌生人,而是好友、邻居、老师、教练、家庭成员。
美国是性侵害的高发地,为了减少性侵事件,美国各州针对青少年及儿童采取了专门措施。
加州的sb967法案要求该州所有的公立高校贯彻新规,切实教育学生,让他们明白“征得同意的性行为”和“强迫发生的性侵害”的不同,这也是美国第一次把“口头上的肯定同意”作为判定性侵与否的中心原则。
按照加州政府的既定安排,在不久的将来,包括sb967法案等在内的一系列预防性侵的法令,将通过在线课堂的方式被学生们熟知。
美国《华盛顿邮报》称,提供具体课程内容的是来自华盛顿的教育技术公司everfi,该公司投资人包括大名鼎鼎的谷歌、推特网和亚马逊,是全美最大的在线学习平台之一,过去几年中,他们为全美1300多所学校及教育机构提供了防性侵素材。
该公司表示,他们的宣传重点是,尽可能在性侵害行为发生前,提醒当事人存在的风险,而不是在事后指导受害人如何应对。
美国研究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美国某知名研究生院发生的校园性骚扰事件为案例,分析了事件的处理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从中得出的反思。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研究,旨在揭示美国校园性骚扰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并为中国高校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国研究生;校园性骚扰;法律处理;反思一、案例背景2018年,美国某知名研究生院发生了一起校园性骚扰事件。
受害者(以下简称“小张”)是一名来自中国的研究生,她在校园内遭受了长期性骚扰。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性骚扰问题的思考。
二、事件处理过程1. 受害者报案:小张在遭受性骚扰后,向学校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
2. 学校调查:学校成立了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小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录音等。
3. 嫌疑人被停职:在调查过程中,嫌疑人被停职。
4. 学校处理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嫌疑人存在性骚扰行为。
学校对嫌疑人进行了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禁止进入校园等。
5. 受害者后续:事件处理后,小张继续在校园内学习,并积极参与校园维权活动。
三、涉及的法律问题1. 性骚扰的定义:根据美国法律,性骚扰是指任何形式的性侵犯、性骚扰或性威胁,包括言语、身体或心理上的侵犯。
2. 学校责任:美国法律要求学校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校园性骚扰事件。
学校有责任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3. 证据收集:在处理性骚扰事件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受害者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
4. 调查程序:学校应依法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反思1. 校园性骚扰问题的严重性:该案例表明,校园性骚扰问题不容忽视。
性骚扰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会影响校园的和谐氛围。
2. 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作用:美国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校应依法处理性骚扰事件,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中国高校的借鉴:中国高校可以借鉴美国高校在处理校园性骚扰事件方面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性骚扰问题的预防和处理。
美国法律校园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在美国校园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美国各高校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校园霸凌现象。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校园霸凌事件为例,探讨美国法律校园案例的处理过程。
二、案例描述2018年,美国某知名大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是一名大一新生,他在一次晚自习期间,被几名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
事后,小王向学校报案,学校迅速展开调查。
三、调查过程1. 调查启动学校接到小王的报案后,立即启动了校园霸凌事件的调查程序。
学校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由辅导员、心理咨询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全面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2. 调查取证调查小组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1)询问当事人:调查小组对小王和涉事同学进行了询问,了解事件经过。
(2)收集现场证据:调查小组查看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了解事发时的具体情况。
(3)走访周边同学:调查小组走访了事发地点周边的同学,了解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和了解。
3. 调查结论经过调查,调查小组得出以下结论:(1)涉事同学存在校园霸凌行为,对小王进行了殴打。
(2)涉事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四、处理措施1. 对涉事同学的处理根据调查结论,学校对涉事同学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给予涉事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2)对涉事同学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3)组织涉事同学参加公益活动,以弥补其错误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
2. 对受害者的关怀学校对受害者小王采取了以下关怀措施:(1)为小王提供医疗救治,确保其身体健康。
(2)安排心理辅导,帮助小王走出心理阴影。
(3)为小王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学校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校园监控系统,确保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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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管理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林杰(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美国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女性权益保障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迄今,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以扼制校园性骚扰和性侵害现象,并通过行政监督的手段敦促大学和学院建立起防范与处理性骚扰的机制和程序。
美国各级法院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促进了反性骚扰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
[关键词]性骚扰;法案;判例;美国高等教育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15)03-0037-07作者简介:林杰,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教育学博士。
在美国大学校园,性暴力一直威胁校园的安全,破坏教育的氛围,其中性骚扰尤为突出,已成为普遍的文化问题。
20世纪70年代之后,作为民权运动的成果之一,女性权益保障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美国联邦及州政府相继颁布一系列的法案以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免受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危害。
美国各级法院的经典判例,保证了反性骚扰的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
一、性骚扰的概念及现状民权运动后,反性骚扰已被公认为是女性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性骚扰”要研究起来却并不容易:既没有被普遍接受的概念定义,也没有标准化的研究工具,更缺少可比较的研究成果。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还未就性骚扰的概念形成清晰一致的定义。
[1]1974年,美国教育联合会(ACE)发布了《高等教育中的女性》研究报告,其中只有一篇论文触及性骚扰问题。
20世纪80年代后期,有关大学校园性骚扰的文章逐渐出现在专业期刊和大众传媒上,案例分析的对象从耶鲁的本科生到西点军校的女学员,范围广泛。
[2]两位专事性骚扰研究的女学者比利(BillieW.Dzeich)和琳达(LindaWeiner)历时两年,调查了约四百名大学成员后,合著出版《好色的教授:校园性骚扰》指出,美国大学已非昔日高墙拱卫的伊甸园,性骚扰已成校园里不可小觑的现象。
[3]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学者们对性骚扰的涵义和形式进行了持续不懈的研讨。
性骚扰通常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性行为,是加害人使用语言、非语言和肢体方面的性行为对受害人施加持续广泛的不良影响。
[4]高等教育中的性骚扰是指在大学和学院的学术和招聘中将性作为条件,或造成敌视性环境的不当行为。
性骚扰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利益交换为目的的性骚扰(sexualcoercion),如男教师以成绩为藉口要挟女生就范;第二类是不受欢迎的冒犯言行(un-wantedsexualattention),如强行约会、跟踪他人、肢体接触;第三类是性别骚扰(genderharassment),如对女性的藐视、嘲讽、开玩笑、展示色情淫秽物品、利用邮件和网络骚扰等。
[5]在职场和公共场合,第三类的性骚扰比例最高,覆盖范围最广。
而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前两种类型的性骚扰则居多。
与性骚扰常常相提并论的是性暴力(sexualviolence)。
性暴力是指在违背他人意愿或在他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采取的肢体性行为(已远不止语言或非语言的行为了)。
性暴力包括性侵害(sexualassault)、强暴、殴打、家庭暴力、约会暴力等。
[6]性暴力的危害程度要高于性骚扰,性暴力属于犯罪行为,而性骚扰一般属于道德范畴。
但性骚扰极易发展成性暴力,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所以,美国许多大学将反性骚扰和性暴力制定成一个政策。
也有一些大学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界定“性骚扰”,将性暴力、性侵害、约会暴力等都归为性骚扰。
[7]美国的学者除了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外,还对性骚扰的本质及危害进行了深入分析。
汤斯利(NikkiC.falseTownsley)等人从女性主义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学术组织“性骚扰”话语的建构方式,认为不同学术组织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空间的角色、地位和话语造成性骚扰经历的差异。
性骚扰在学术组织里几乎无所不在。
大学也深受性骚扰问题的困扰。
[8]专门致力于性骚扰问题研究的女学者菲茨杰拉德(LouiseF.Fitzgerald)等人认为:“性骚扰概念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在组织或制度上,女性达成其教育和工作目标的障碍。
”性骚扰迫使教师和学生失去工作、研究和教育的机会。
有证据表明,性骚扰能够对女生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性骚扰受害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但在高等教育组织中,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学生或教职工。
[9]20世纪80年代,一些大学进行了性骚扰的实证调查。
虽然这些早期调查数量有限,但足以说明在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严峻性和多发性。
一项对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女生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语言、肢体接触、性交易、性侵害四种性骚扰方式中,有25%的受访者至少经历过一种形式的性骚扰。
[10]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在哈佛,有32%的获得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9%的未获得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1%的女研究生,34%的女本科生经历过肢体或语言的性骚扰。
[11]一项针对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女本科生的随机调查中,有30%的受访者至少受过男教师的一次骚扰。
[12]近年来,关于大学校园性骚扰的调查越来越多。
其中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是2007年由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ofJus-tice)实施的一项专门调查。
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遭受性侵害的主要形式、特点进行分类和报告,为建立防范机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调查通过网络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共调查了6,800名本科生。
结果显示:女大学生是受侵犯风险较高的群体。
13.7%的女生在入学以后,遭受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侵害,其中,4.7%受到身体上的暴力侵犯。
在人口统计学特征上,种族和民族的差异不明显。
而年级与性侵害风险高度相关: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比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受性侵害的风险大得多。
这主要是由于低年级女生涉世未深,易成为高年级男生及男教师性骚扰的对象。
而随着年级的增高,女生受到身体强迫性侵害的机率增高。
但只有极少数受害人报告说他们对加害人采取行动,如提起诉讼、要求校方严惩加害人等。
[13]二、政府的立法与监督在应对高等教育性骚扰的难题中,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主要起着立法和监督的作用。
政府出台的相关法案,既为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大学和学院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性骚扰的立法美国联邦及州政府颁布了许多法案禁止性骚扰。
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7项(TitleⅦ)禁止在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种族、宗教和国籍而对他人进行歧视。
[14]这一规定保护了学术组织中的雇员(教师和职员)免受性骚扰,但是却没有明确禁止针对学生的性骚扰。
因为学生并非是学校的聘用人员。
1972年联邦颁布的《教育法修正案》第9条(TitleIX)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
第9条是当时美国高等教育界全体女性抗争的成果,是《民权法案》第7项在教育领域的延伸。
第9条明确规定:凡受联邦资助的学校教育活动和项目,禁止性别歧视。
[15]这不仅使美国女性在教育机会均等上取得巨大进步,也使大学反性骚扰获得了法律依据: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
迄今为止,《教育法修正案》第9条仍是高等教育反性骚扰最重要的法律条款,其保护范围覆盖了美国所有的学院和大学。
20世纪90年代后,反对校园性暴力最重要的联邦法案是《克莱瑞法案》(CleryBill)及其修正案。
1989年,美国国会讨论通过《学生知情权及校园安全法案》(StudentRight-To-KnowandCampusSe-curityAct),并由布什(GeorgeBush)总统签署。
该法案源于1986年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利哈伊大学(LehighUniversity)宿舍被强暴杀害的学生珍妮·克莱瑞(JeanneClery)(1998年《学生知情权及校园安全法案》被正式命名为《克莱瑞法案》)。
1991年9月,法案生效。
美国联邦教育部负责监督该法案的执行。
《克莱瑞法案》要求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公布校园犯罪统计数据以及针对全校师生的安全政策。
具体举措有:出版有关校园安全的年度报告;进行每日安全信息播报;在严重威胁的时刻进行危机预警。
[16]《克莱瑞法案》是学生获得知情权,防范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安全屏障。
1992年,《克莱瑞法案》补充了一条:学校必须保障性侵害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1998年,《克莱瑞法案》再次修订,增加了犯罪统计新的类别。
修订后的法案也要求联邦教育部收集校园犯罪统计数据,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除《克莱瑞法案》外,2000年,美国联邦颁布了《校园性犯罪预防法》(TheCampusSexCrimesPreventionAct),该法案旨在维护高等教育机构师生及聘用人员的人身权利。
[17]2013年,联邦签署了《消除校园性暴力法案》(TheCampusSexualVio-lenceEliminationAct),该法案也是《克莱瑞法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延伸,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校园安全的负责人;扩大校园性侵害报告范围;建立正当程序,以保证学校能够对性侵害事件做出“迅速、合理、公正”的调查,改善学术和生活环境,保护受害者。
[18](二)性骚扰的行政监督近年来,美国一些知名大学所发生的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被媒体报道出来,成为全美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3年10月至2014年初,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就校园性侵害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连白宫也不得不郑重表态。
2014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Obama)发表讲话:“在美国大学校园里,5名女性中,大约有1名遭受过性侵害。
大学本该是一个让年轻人感到安全与自信,让其潜力自由迸发的地方。
我们必须采取行动,诸如刑事司法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帮助,改变社会标准,让美国人民感到安全,保证美国梦的实现。
我们要教育好年轻人。
我们要让男性懂得尊重女性。
我会推动政府采取措施。
我不仅仅是总统和三军总司令,也是一个丈夫和两个女生的父亲。
”[19]美国副总统拜登也随后发言:“学院和大学不应该再对校园性暴力置若罔闻,好像从未发生过一样。
我们要对受害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将加害人绳之以法。
学院和大学要行动起来。
”[20]奥巴马总统在讲话后即签署备忘录,并在当月成立了由司法部长霍尔德(EricH.HolderJr.)、教育部长邓肯(ArneDuncan)和其他一些政府官员参与的反性暴力和性侵害专门工作组。
联邦政府专门工作组采取行动的第一步是对性侵害进行界定,并了解其危害的程度。
美国司法部还与罗格斯大学(RutgersUniversity)的“女性和儿童暴力研究中心”(CenteronViolenceAgainstWomenandChil-dren)合作进行校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