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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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2年8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2年8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2年8月8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二、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

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50%。

例如,公司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则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时,可表述如下: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不超过20%、增长不超过30%,盈利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

(二)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亏损或盈利金额的合理预计范围。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007年5月31日深交所发审监管部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指导。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备忘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已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新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后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上市公司自身特点确定应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任何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报告、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本公司应当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二)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三)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四)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事项。

四、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其修正
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
(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DOC 67页)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DOC 67页)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DOC 67页)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5年1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本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正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015年7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规定当公司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涉及内容(一)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反倾销、新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三)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得到生产许可;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关键生产技术革新;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披露原则上市公司披露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公司在发生或知悉上述事项时,应当及时评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1、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3、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上年同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4、可能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5、预期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6、如果不披露该事项,可能引起投资者普遍猜测或者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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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2009年11月9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辞职等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任时应报送的资料1、报送《持股登记表》公司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应向本所报送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登记表》。

公司拟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涉及董事、监事任命的,应向本所报送新任董事、监事的《持股登记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或续聘的,如果以前向本所报送的《持股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没有发生变化,在连任或续聘时可以不报送《持股登记表》。

2、报送《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或续聘的,如果以前向本所报送的《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声明事项没有发生变化,在连任或续聘时可以不重新签署并报送《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可在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声明及承诺书》的标准格式,自行打印后交相关人员签署。

3、网上填报《高层人员资料》公司应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生效时通过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基础资料填报—高层人员资料”栏目,录入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或续聘且相关资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录入。

公司应在上市后尽快通过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基础资料填报——高层人员资料”栏目录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在人员发生变动或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或上任时应披露的资料(一)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提名任免董事(含董事会换届)、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二)个人简历1、根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1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个人简历中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7条的规定,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在披露职工代表监事的个人简历时也应披露上述内容。

(三)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时的资料报送和披露要求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拟聘任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本所报送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履历表》。

上述声明可以不在指定报纸刊登,但应在指定网站全文披露。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本所在收到上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经审核,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本所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注函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的关注意见;本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的资料报送和披露要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以下资料:(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致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披露最新的通讯方式。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其他相关事项(一)及时更新《声明及承诺书》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报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出辞职,应采用书面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通常在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即时生效:(1)辞职报告中指明了辞职生效的特定条件或特定时间;(2)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或者聘用合同中对辞职生效条件有特殊规定;(3)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即5人);(4)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即3人);(5)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6)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7)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第(3)至(7)项情形下,辞职在改选出的人员就任时才生效;在改选出的人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应披露提出辞职的时间、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条件(如有)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还应披露所任职岗位和职务。

(三)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的选举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监事选举的表决1、根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2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的规定,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应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3、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5条的规定,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4)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五)董事会秘书的任免1、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拟任董事会秘书不符合此项规定的,本所在审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时,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提出异议,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现任董事会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任职至本届任期结束,但在续任时应符合上述规定。

3、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本公司现任监事;(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任免1.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国家公务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3.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被提名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上市前已聘任的独立董事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参加有关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有关文件的标准格式1、持股登记表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4、独立董事履历表附件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登记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都应当填写有关内容,如未开立证券帐户或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则须注明“无”。

附件2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姓名)现就提名(姓名)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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