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瘦肉精作为一种违禁药物,长期被非法用于养殖领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杜绝瘦肉精的非法使用,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
二、组织架构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1.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
四、具体措施1.开展全面排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殖场、肉类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
2.严格监管。
对养殖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等情况。
同时,加强对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违禁药物。
3.强化检测。
加大对肉类产品的检测力度,对入市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4.严厉打击。
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
5.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1-3月):开展宣传教育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2.第二阶段(4-6月):加强监管和检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3.第三阶段(7-9月):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落实资金保障。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严格考核评价。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思绪如潮,我将这些想法一一记录在案。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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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方式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进行“瘦肉精”专项监测,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立即送XX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二、监测范围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部分生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2-3份活畜尿液样品。
三、监测样品活畜(肉牛、肉羊和生猪)尿液。
四、监测项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五、监测任务全区计划完成养殖环节猪(牛、羊)尿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快速监测共100O批次;食槽料50批次(由兽药饲料监察站完成)。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任务具体安排详见附表2)。
六、监测要求(一)抽样要求。
尿液的抽样工作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
疑似阳性样品按照方法分成3份,封样并填写《尿液抽样单》(详见附件1份留受检单位(严密封样,并提示储存条件),另2份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一)检测方法。
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
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11种B-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1063号-3-2008)进行确证检测。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一)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二)判定原则。
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决定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定位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彻底斩断产业链。
2.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3.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业务骨干为成员,形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
3.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1)生产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严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2)销售环节:对兽药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进行全面排查,严查瘦肉精销售情况。
(3)使用环节:对养殖场(户)、餐饮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4.加强监管执法对排查出的瘦肉精案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建立长效监管机制(1)完善法规体系:推动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升监管效能。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瘦肉精监管,对举报瘦肉精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
6.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四、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
4.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德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2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有效杜绝和震慑不法分子违法行为。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牧联发〔202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5月6日至6月30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
组长:牟兆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兆辉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秦力民市公安局政委李凤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陈功明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张明彦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刘文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广吉米沙子镇镇长董科伟大青咀镇镇长乔金武郭家镇镇长王海峰松花江镇镇长陈荣锋达家沟镇镇长闫树峰大房身镇镇长宋文政万宝镇镇长孙山岔路口镇镇长刘金威朱城子镇镇长曹玉宝布海镇镇长刘文祥天台乡乡长王凤梧菜园子镇镇长王成立同太乡乡长于文生边岗乡乡长孟德义五台乡乡长孙学伟朝阳乡乡长王志夏家店办主任柴国辉开发区党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调度、督办、信息报送和检查指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服务【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现将《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1. 背景介绍瘦肉精是一种禁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然而,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对肉类需求量较大的地方,为了提高肉类生产效益和满足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分子使用瘦肉精来加快猪、牛等家畜的生长速度,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瘦肉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长期摄入会引发多种疾病,包括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等。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和合规。
2. 目标与措施2.1 目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杜绝瘦肉精在养殖过程中的使用和滥用。
2.加强对肉类市场监管,确保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提高社会对瘦肉精危害的认知,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2.2 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2.2.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瘦肉精使用的立法工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瘦肉精的禁用范围、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2.2 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肉类产业监管体系,包括监测网络、风险评估和检测手段等。
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
2.2.3 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力量,建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组,定期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抽查和检测。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2.4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销售的肉类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2.2.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式,加大对瘦肉精危害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其避免食用含瘦肉精产品的意识。
3. 实施计划3.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和完善禁止瘦肉精使用的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范围、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
预计完成时间为2022年底。
3.2 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包括监测网络、风险评估和检测手段等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行动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2)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3.行动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排查整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添加行为。
②对养殖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③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残留。
(3)打击处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对发现的瘦肉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②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③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5.实施时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6.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严密排查。
对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严厉打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好了,这就是我的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希望这次行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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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
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
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
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
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
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
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
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
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
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
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
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一旦发
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