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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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第1版,第0次修订

制定人:*** 修订人: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

第四章取得各种发票的管理

第五章内部处罚

第六章外部处罚

第七章附则

拟稿人:审核人:审批人:

日期:日期:日期:

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第1版,第0次修订

制定人:*** 修订人: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并开具的各种发票。

(2)公司从外部取得的各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业、餐饮娱乐业、服务业等各种商业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第三条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发票。

第五条发票专管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如因保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按税务局规定及时登报声明外,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财务部须专门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的财务人员(以下称开票人员)负责发票的开具。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专管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发票专管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发票的移交手续,填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的份数及发票号码;

已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的份数及号码;

所保管的发票抵扣联的份数、册数及发票号码;

发票登记簿、领购簿;

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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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清查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各一份。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

第八条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并提交《发票开具审批表》见附件表1,给财务部开票人员。公司业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发票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时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五)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开票人员在开发票前必须认真核对开票信息,严格依据公司相关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等凭据(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开具审批表)准确地开具销售发票。销售部门销售产品时除零星产品外都要与客户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人),开票人员和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核人必须对开票人员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发票审核内容包括:

1、开票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销售合同,发票开具审批表)

2、货单位名称是否与签订的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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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

4、开票内容与合同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5、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

6、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六条客户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客户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客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客户方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客户方财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客户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客户方送交我方留存;第三联由客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客户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我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我方凭客户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制度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

(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客户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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