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探索

2020年第19卷第5期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探索□许璐璐甄雯【内容摘要】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位阶原则。
建议从立法上进行变“申诉”为“复议”,并建立校内校外复议体系,对基本权利的救济,则“穷尽复议”后进行诉讼。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复议;法律诉讼【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校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编号:2017SJB0987)成果。
【作者简介】许璐璐(1977年 ),女,徐州医科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甄雯(1991年 ),女,徐州工程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一、权利救济立法与实践现状随着依法治校工作的推进,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中大家越来越重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无救济则无权利。
关于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涉及对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内容。
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不满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而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果产生后,如学生对复查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可以向高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现实生活中,在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除非被开除学籍、不被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或生存发展权时,大多数学生往往考虑还要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学校管束,没有丝毫反抗意识,习惯于忍气吞声、默默承受,鲜有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更别提向学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少数学生权利意识觉醒,却也往往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势必站在学校立场行事,学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和学校官官相护,往往直接采用诉讼方式,有时也会“杀鸡用牛刀”,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立法改革原则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与位阶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有专门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对部分立法内容(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不得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立法,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立法机关的授权。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浅析

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浅析作者:赵婷来源:《新一代》2010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和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受到广泛关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分析我国高校学生权利入手,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2-0086-022003年12月,山东某高校学生王某因在学校的一次考试中作弊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月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傅晨因作弊曾三次状告母校讨学位。
近几年来,学生因受处分问题或学位授予问题等问题与校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事情屡次发生,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教育界很多警示。
这些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上存在种种缺陷。
一、高校学生权利的界定和权利救济的涵义(一)高校学生权利的界定。
高校学生权利是指被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高等学校学生在法律关系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高校学生一方面因公民身份而享有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因高校学生身份而获得了高校学生权。
高校学生的公民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普通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及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规定的普通权利主要有民法上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高校学生权,是指具有高校学生的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一般权利在我国《教育法》中作了规定。
高校学生的特有权利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包括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与教育教学资源利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获得奖励和资助权以及获得救济权。
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的论文

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当下,高等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常与大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因而研究这种冲突的救济,特别是法律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能为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改变目前高等教育法律不完备、可诉性弱等现状,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等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大学生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11 现行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固然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设计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处分程序的公正。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除此以外,鉴于学校违纪处分与行政处罚的相似性,学校作出针对在校学生的处分程序时,还可以适当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规定。
另外,学生权利救济手段可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两部分。
校内救济主要是指已被《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校外救济则为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与司法保障。
2 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与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过去,人们常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生的入学到毕业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只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一旦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学生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在提出高校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权利救济一、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概述1、高校学生处分权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就是指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力。
按照高校实施处分对学生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将高校学生处分权分为”一般处分权”和”学生身份处分权”。
2、高校学生处分救济的必要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实际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更需要合理、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几年,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二、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1、高校学生处分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较少。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少,内容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性不强,可诉性弱。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的则是行政规章,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学生处分权利的条款更是十分单薄。
(2)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大学还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实施于1981年、1995年和1999年,最长的至今已有27年之久,有很多与时代脱节之处。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
这些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具有正当性。
文章在分析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现有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完善性建议。
标签:高校管理;权利侵害;权利救济;若干建议目前,当学生权利受到高校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可以倚重。
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时如何有效救济已经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受侵害学生权利救济的正当性分析自古以来,中国教育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过于强调师道尊严。
传统思想的影响使我国注重高校权威的维护,却忽视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不相符的,对受侵害学生的权利进行救济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
第一,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理学分析的必然结果。
首先,法谚云,“有权利而无救济即非权利”。
对受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实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的学生权利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法以追求的正义为自己的天然使命,正义必然要求对权利给予救济。
亚里斯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其矫正的正义就包含有权利救济的思想。
如果社会某一成员侵犯了另一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矫正的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或对侵害者施予与其行为相应的刑罚。
[1]由此可见,不管是从权利的依存关系分析还是从法的价值分析,受侵害的学生权利必须得到救济。
第二,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了权利侵害前的预防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要让权利能真正地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具备在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
从权利实现的意义上讲,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相应救济途径是否明确、畅通。
因此,为了使学生合法的权益受损害时可获得及时的救济,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是法治社会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浅析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

浅析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之构建【字体大中小】作者:董立山时间:2010-11-10 来源:《社会科学家》阅读次数:4摘要:对违纪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实施惩戒是高等学校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为受惩戒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也是民主宪政的一般要求。
反思现行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基本原则,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
关键词:高等学校惩戒权利法律救济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会校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含义即是要求法律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中心环节。
高校实施学生惩戒权往往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样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
所以,本文拟从我国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构建学生惩戒救济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进而就构建实体法上的救济机制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完善这一机制稍尽绵薄。
一、现行救济机制之不足在我国,有关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中,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第五条第(五)项亦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则具体就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从整体上看,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不断高涨的校园民主和与日俱增的校园惩戒纠纷的需要,且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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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法 治社 会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有 扩 大 的趋 势 , 法 理 学上 行 政 自 在
由裁 量权 是 最 难 以控 制 的 法 律行 为 之 一 , 以这 种现 象 对 权利 主 体 的 所 利 益 构 成 了 严 重 的现 实威 胁 , 如校 外 同居 被 学 校 开 除 、 乙肝 携 带 者 将 劝 退 , 、 级 考 试 违 纪 被 吊销 毕业 证 、 学 分 未 修 满 的学 生 乱 罚 款 、 四 六 对 违法招生调剂专业等。 ( ) 三 司法 行 为对 大 学 生权 利 的侵 害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的缺 位 、 位 而 造 成 曲解 法 律 、 法 裁 判 的 错 枉 事 件 屡 有 发 生 , 些 基 本 程 序 性法 律 尚未 制 定 , 教 育 权等 宪 法 权 利 一 如 没 有 完 全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充 分 体现 。 2 0 如 0 0年 湖 南 外 贸外 语 学 院 6 名 学 生 因 留宿 异 性 被 开 除 , 告 学校 侵 犯 隐私 权 , 审 败 诉 。此 案 本 状 终 为 民事 纠 纷 , 院却 以行 政 案 件 受理 此 案 , 直 接 导致 学 生败 诉 。 法 并 ( ) 人 主 体 的 公 权 力 行 为对 大 学生 权 利 的 侵 害 四 私 行 政 公 权 力 在 社 会 化 的 形 势 下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 秩序 、 高效 率 、 提 满 足 专 业 化 需求 而 授 权 给私 人 主 体 一 定范 围的 公权 力 , 形式 上 是一 种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522 0)4 5-1 10- 9(0 90- 0 0 0 0
走 向 权利 本 位 的 社会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政 救 济 创造 了 良好 的 社会 氛 为 围; 次 , 律 制 度 的逐 步 完 善 ,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再 法 为 支撑 。 以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为主要框架的 行 政 救 济 制度 的建 立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支撑 。教 为 《 育法》《 、 高等 教 育 法》 《 通 高 等 学生 管 理规 定 》 于 学生 申诉权 和 诉 、普 关 讼 权 的规 定 , 一 步 完 善 了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 救 济制 度 。 进 三 、 全 并 完 善 高 校 大 学 生上高度 重视 高校 大学生权利救 济 完 善 立 法 既是 国 家 的权 力 也 是 国 家 的义 务 , 代 法制 理 念 从 传统 现 的管 理 控 制 型 转 向 监 督 服 务 型 , 注 重法 律 的保 护 功 能 和 救 济 功 能 , 更 完 善 大 学 生权 利 救 济 渠 道是 推 进 依 法 治校 , 实现 大 学 生权 利 法 治 化不 可或缺 的举措 。 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高校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 把 权 的管 理 行 为全 部 纳 入 行政 复 泌的范 围 , 政 复议 机 关依 据 法 定 程序 行 对 被 申请 人 的行 政 行 为 进行 全 面 的 合法 性 与 合理 性 审 查 , 涉 及 影 响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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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
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
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
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
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
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虽然20世纪
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
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
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
具体表现在:
(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
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
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
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
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
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
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
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
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