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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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 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

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五、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是为保障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准确完成测量工作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对设备进行校验、对损耗部件进行更换,在管理上对承担工作人员的培训,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释义]本条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了定义和对自动监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划分。

第一款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根据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责任将系统划分为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两部分,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动监控设施是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的各种仪表、设备的总和,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监控中心由环保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二款对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组成进行了描述,可以划分为监测仪器和数据收集、管理两部分。监测仪器是执行排放介质中各项参数,如污染物浓度、介质流速等;数据收集、管理是指由监测仪器按照一定规则将监测信息传递给现场的数据管理系统,由数据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分类、储存。

第三款对监控中心的构成进行了描述。监控中心的职能是提供环保部门实时监督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平台,其构件由软件和硬件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设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州(市)环境保护局具体组织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责任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释义] 本条对云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内容和分工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在污染源自动管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款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规定。管理办公室是代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款对各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规定。各州(市)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开展除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日常管理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四款对县(区、市)级环境保护局的工作职能进行了规定。县(区、市)级环保局的职能是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县(区、市)环保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到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相关制定制定、执行情况,查阅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五条国控、省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设备联网;可自行或委托取得运营资质的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国控、省控企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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