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学考试《劳动法》基础练习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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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学考试《劳动法》基础练习题【五篇】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

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

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

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

即宣布,既然合同的相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理应改为

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

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

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

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

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

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

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

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

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所

以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

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

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

然有效,理应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问题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

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

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

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

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

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

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

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

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

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

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

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

讼请求。

问题:

1.某宾馆是否能够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某签订的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

2.某宾馆在与魏某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郭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上岗合同擅自到另一岗位工作纠纷案

[案情]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如上岗或换岗

应签订上岗合同。随后,某公司与郭定福签订了在其下属生产福利司

膳食科工作的上岗合同。1998年5月,郭定福在体检时查出患有乙型

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结核,不适于在膳食科继续工作,即实行病假治疗。

1998年9月15日,公司为增强其下属生产福利司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殡仪馆承包经营由退休工人叶某中标,公司与叶某签

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叶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并聘请了农民

作为临时工。叶某经营有道,经济效益可观。1999年2月郭某向生产

福利领导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其请求,但未与

泸天化公司办理变更岗位手续和另签上岗合同。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

自到殡仪馆上班,遭到承包人叶某及其雇请的员工拒绝。为此郭某即

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某公司让临时工占有了正

式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要求泸天化公司清退临

时工,恢复其上岗的权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殡仪馆上班。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决:郭某要

求岗位恢复和调整是合法的,公司应即时清退农民工,安排郭某到殡

仪馆上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而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曾口头同意被告要求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到殡仪馆工作的上岗合同,也未办理换岗手续,所以,被告擅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泸州市劳动仲

裁委裁决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殡仪馆上岗是不当的,要求法院撤销劳动

仲裁裁决,维护原告的劳动用工权利。

被告郭某答辩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已研究决定被告到殡仪

馆上岗,而且泸天化公司发给被告作为殡仪工技能考试的准考证,现

在原告却将岗位让与临时工、民工占有,使其无法上岗,剥夺了被告

作为殡仪工的上岗权利。要求公司恢复其殡仪工岗位,并赔偿其因扣

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1某公司规定在签定劳动合同以后,还理应签定上岗合同的规定

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2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上岗合同,郭某就以领导已经同意和自己有

殡仪工准考证为由就到殡仪馆工作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3承包人叶某某招聘临时工、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否是对郭某劳

动权的剥夺?

如何认定集体合同的的效力

陶某某等诉某纺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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