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_票据结算方式全解
票据法最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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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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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支票
画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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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1)空头支票
•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票据结算方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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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方式1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的行为。 2、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 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 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 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盖章的行为。
背书关系
因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背书关系
• 当事人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 转让票据所有权人——背书人 • 受让票据所有权人——被背书人 背书 背书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付款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收款人)
(四)票据签章
①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②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③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④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⑤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⑥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 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二)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该权利的是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当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向 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这是第二顺序权利(或称追索权)。行使该权利 的当事人除了票据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 还可能是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2023财经法规【零基础学员参考】模拟试题附答案4

2023财经法规【零基础学员参考】模拟试题附答案4题目单选题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A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D按.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题目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票据结算方式的是()A汇.票B汇.兑C支.票D本.票【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兑不属于票据结算方式。
题目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万18元,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3500B.1800C.1854D.2377【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因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价款是价税合计数,所以,本月销售额6.万18元,为含税收入。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6.18/1.03(万元),即1800元。
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题目单选题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A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B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C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D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修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错误内容,从而达到数据真实【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票据结算是指以票据为支付、结算工具进行商务活动的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是商业和信用支付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商业资信和支付的重要体现,也是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票据结算的实现包括票据的发行、流通、兑现等一系列环节,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票据结算的基本特点1.票据结算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票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可以用于结算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并能够作为证明支付事实的凭据。
2.票据结算具有流通性。
票据可以不断地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实现资金的周转和支付的灵活性。
3.票据结算具有担保性。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方式,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票据结算具有便捷性。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手续,提高支付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支付的风险。
5.票据结算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票据的结算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或不履行的后果。
三、票据结算的种类1.汇票结算。
汇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付款期限较长的票据形式,可以通过背书和贴现的方式实现结算。
2.支票结算。
支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简单的支付工具,可由出票人签发给受款人,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结算。
3.本票结算。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保证票据,受票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持票人兑现。
4.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出具的一种票据,用于代表货币支付或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用于银行机构之间的结算。
四、票据结算的作用1.促进经济交易。
票据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有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开展,提高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和效率。
2.提高支付效率。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程序,减少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减少支付的风险。
3.增强信用担保。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手段,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促进金融创新。
票据结算的不断发展,也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支付和结算的效率和便捷性。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汇兑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第二章 四、票据结算

第二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四、票据结算1.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如表2.17所示)表2.17 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如表2.18所示)表2.18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第二顺序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如表2. 19所示)。
考生应注意: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40 单项选择题】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2010年下半年第16题)A. 交易证券B.资金证券C.有价证券D.流通证券【答案】C【解析】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例41 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
(2009年下半年第18题)A. 其签章有效B.其签章无效C.签章人因此成为票据上债务人D.其他票据当事人可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票据结算是指借助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机构实现交易的结算。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可以在商业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票据结算可以简化交易流程,减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二、票据结算的主要类型根据票据的不同形式和用途,票据结算可以分为汇票结算、本票结算和支票结算等。
1.汇票结算汇票是一种商业票据,通常用于国际贸易中。
汇票结算是指出口商以汇票的形式向进口商要求支付货款,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日时支付货款给出口商。
汇票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简化货款支付流程,降低交易风险。
2.本票结算本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一种承诺付款的票据。
本票结算是指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权人支付货款,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本票结算可以加强债权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按时支付款项。
3.支票结算支票是一种银行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或转账。
支票结算是指借助支票作为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
支票结算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交易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结算的流程和操作票据结算的流程主要包括出票、承兑、结算和清算等环节。
1.出票出票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出一张票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形式。
出票时需要填写票据的各项内容,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信息等。
2.承兑承兑是指债务人确认票据的有效性和支付意愿,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承兑可以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流通性,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和结算。
3.结算结算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根据票据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款项支付和收款。
结算可以通过银行的清算机构进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4.清算清算是指银行间的资金结算和结算净额的计算,包括票据结算的资金清算和票据的记账处理等。
四、票据结算的特点和优势票据结算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信用性强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增加了交易的信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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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 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 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 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 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 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现金管理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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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支付 票据结算 支付结算
支票
汇票
本票
非现金支付
信用卡
汇兑
非票据结算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
一、票据概述
(二)支票的种类
1、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账 ——画线支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平行 线):可转账,不可支现 2、现金支票——可支现,不可转账 3、转账支票——可转账,不可支现
普通支 票——上 面没标明 “转账” 或“现金” 字样。
划线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签发并交付
3、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 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 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 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 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期间: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 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责任:足额、无条件 3、责任解除:依法付款
(四)支票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必须填写 “票据和结算 凭证领用单” 并签章,签章 应与预留银行 的签章相符。
2、签发支票的要求 (1)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 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 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 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不得印鉴不符、不得密码错误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 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 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对 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五)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 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 ——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等(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 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 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 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 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 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 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 上的效力。
(六)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概念: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 人、支票的付款人(第一顺序权利) 票据权利 追索权: 向其前手(第二顺序权利)
案例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2013年12月1日买方甲向乙签 发了一张支票,乙应当于出票日起10日内及时向付款银 行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 );如果乙2013年12月20日才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是乙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 2014年6月1日前,乙均有权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持票 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乙到 2014年7月1日才找到甲要求清偿票款,则甲有权拒绝, 因为乙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当然,乙仍然可以请求出票 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 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银行以外的 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签发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
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
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 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 行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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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票据签发以后,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成立了债权债 务关系。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 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 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认 定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补充)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 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 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 ,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 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 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 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 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 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 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 度。 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 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而银行承兑汇票则由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承兑。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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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 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 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 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 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 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是拿着一张票据到异 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兑付支票的要求(补充)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 背书。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 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 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 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 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 人。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 能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 背书 非转让背书 质押背书
将一定的票据权 利授予他人行使 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 让给他人为目的
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不连续,银行可拒付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பைடு நூலகம்盖章的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 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
3、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 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 的行为。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 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 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 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 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 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 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 在使用。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 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 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 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补充)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 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