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 股东、股权 与股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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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立公司或取得公司的股份、股权,这些投资活动,适
是公司。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份有
用《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
均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规定,而证券发行的
条件、证券交易等则由《证券法》作出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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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宣布:前清施行的 法律凡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者均暂时沿 用。因 此,《 公司律 》得 以 保 留 适 用。 1914年公布了《公司条例》,共6章251 条。该条例后来又经过两次修改。该条 例被认为“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现 代公司制度的基础。
➢ 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公 司 法 》, 于 193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共 6 章 233条。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中国现代 公司法。这部“法律”后来进行了多次 修正,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仍使用这部“法 律”。
➢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是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 律。
第五节 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
(二)国家对外投资实行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国际上的投资规则之一。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协定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即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以相同的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在 出资人(股东)之外,形成了独 立的主体,脱离了出资人的个 人因素。股东的所有权、其 他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权发生分离。个人独资企业 不是法人型企业,没有脱离出 资人的个人因素,其所有权、 其他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全 部归属于出资者个人。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章

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缴纳税款 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 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二节 公司资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各种价值形 态的财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它是公司可以用作清偿 债务的全部资产。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 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资产 - 负债
案例分析
甲乙二人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美风家具 有限公司,生产家具。购进机械设备支付30 万元。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入股德美家具 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丙加入 公司,入股50万元,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公司成立一年时,公司 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余额170万元(不含股 权),库存产品价值20万元,库存材料价值80 万元,应付材料款等20万元,应收货款10万元。 问题:此时公司的资本、资产和净资产各为多 少?
授权资本制下的债权人保护
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
公司的小模型:
①出资 股东 ③股权 (法人) 公司 (资本) ②债 债权人 交易
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
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 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现行公司法较大程度降低资本门槛,但 依然保留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3.12.28【生效时间】2014.03.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什么不一样

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什么不一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见股权和股份这两个词,是每一个公司都会存在的。
但是很多人对这两者区分不开,其实,公司的股权和股份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那么,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什么不一样?从股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股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二、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三、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得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取经济利益最典型莫过于股东所享有的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对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概括。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在第五章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两种不同的称呼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即股份与股权是在不同领域里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在含义不同,而非各自适用公司的形式不同。
第一、股份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所指向的客体,股权则是客体上的权利,股权与股份的关系类似于“物权”与“物”的关系;第二、股份作为民法上物的范畴,仅体现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而股权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权利的总和,则体现更多的法律关系,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区别: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同时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辅以一定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2005修订本)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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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发行条件与程序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程序略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2004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 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270万 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 公司2004年至200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仅为100 万元;200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资金周转发生很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 200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 以5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 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的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 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 行新般的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 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二)终止上市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 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查批准
由上市委员会审查,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审批文 件报送证监会备案。
(三)签定协议
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 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1、上市交易前5日公告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公告的文件与事项————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 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有( )。
A.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共3%,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 的员工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第三节
股
份
一、股份的含义与特点
股份是股东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所形成的 均等份额。其特点是: 1、平等性 2、可转让性 3、不可分割性 4、证券性
二、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 股份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 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票的特征
1、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 2、股票是证权证券 3、股票是要式证券 4、股票是有价证券 5、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六、股票的上市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1.上市公司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并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方面的特别要求。 4.上市公司具有特别的权利能力。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上市公司的内部职位设置有特别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 6、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有特别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必须遵守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一)提出上市申请
1、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2、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 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 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 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 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牢记法条:
(****)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 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转让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二)股份的转让方式
1、记名股的转让 背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139条)
2、无记名股份转让 交付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三、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和特别股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我国实践中的分类
1、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
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3、A股 B股 H股 N股 S股 T股
四、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概念与种类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发 售股份的法律行为。 种类: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处理重大资产现定。《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 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联董事表决权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 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 举。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 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核。 (5)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 (7)设立登记并公告。
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1、场地限制——《公司法》138 《证券法》39
2、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4、其他限制——《公司法》139
牢记法条:
(*****)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在我国,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PT水 仙” )是第一家因连年亏损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PT水仙”股票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PT水仙 ”的退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已经开始建立, 这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整体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证 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此后,PT粤金曼、 PT中浩 、PT南洋、PT金田等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
3、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4、增资发行和非增资发行
5、平价发行与溢价发行
(二)原则与规则
1、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2、规则: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 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1、设立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上市公告
(五)挂牌上市
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拟向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申请股票 上市,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是( )
A.该公司已经按照有权机关的核准要求公开发行了股票 B.公司的股份总额为一千万人民币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0% D.公司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一)暂停上市 《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交易所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可能误导。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