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比较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显得更加必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不影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快速、经济地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就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进行探讨,并介绍三个案例,以展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一、研究方向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学理理论转向实践应用方面。
我们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机制,如何将其制度化、法制化,是当前研究的重要方向。
2.模式创新研究。
如何通过创新模式,提高人民调解效率,拓展人民调解范围,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包括智慧调解、专业调解、多元化调解等。
3.调解质量研究。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和谐解决纠纷,调解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案例分析1. 一起民间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与乙方在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他们选择了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从调解过程的公正、中立、高效、安全等方面出发,让双方了解调解的优点,及时解决了纠纷。
2. 一起非法侵犯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甲方同意了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视法律基础,引导双方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并征得了乙方的谅解。
3. 一起母亲与女儿矛盾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母亲与女儿因为意见不合导致了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并拒绝互相沟通。
调解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让双方释放情绪,得到认同后,平衡双方权利,提供实用建议,令矛盾化解,得到了双方的满意。
总之,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我们还需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法律和职业能力培训。
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105当代思潮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问题的提出司法确认机制运行多年以来,不乏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与论证,笔者借由其中的两个观点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即司法确认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权力过度干预的问题。
因司法确认机制使得司法权力进一步渗透到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行政化和司法化,使得调解的自治性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治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一些原本可以在社会自治中自行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确认,使得本可以自动履行、没有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减弱、违约率增加。
第二个观点即司法确认制度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信守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额外地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司法确认。
换言之,即使没有任何外在强力的因素,调解协议也应当普遍得到履行。
对于上述两个观点,在笔者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负责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也是在充分磋商妥协后得出,不存在诉讼中类似败诉后的强迫。
既然调解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则必然是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但是目前法律却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必然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由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人民调解还能在多大程度保持自身独立性,还能多大程度地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不是已经内化成诉讼体系中的一种,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特殊程序并列的“新型书面审”诉讼程序呢?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已经由双方签字确认。
此时,若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法律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就多此一举了吗?复次,人民调解的本意是双方秉持互利互让的原则,自主地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诉外调解之司法确认浅析

诉外调解之司法确认浅析诉外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外,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诉外调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能够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诉外调解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诉外调解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为了保障诉外调解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程序。
以下就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司法确认的必要性虽然诉外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其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难以享有诉讼程序的保障和维护。
因此,司法确认诉外调解是必要的。
二、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自主达成的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并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经过调解协议被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2.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3.人民法院指定的调解员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批准的公证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确认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发给证明文件。
3.当事人将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提交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基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发给《调解确认书》。
5.当事人依照调解确认书的内容履行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存在违法性、否决性或者无约束力、不实际等情况,则不予确认。
此外,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如果主张另行达成协议,也应当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通过后,调解协议成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履行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司法确认诉外调解的意义在于,强化调解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确认,可以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获得法院的维护和保障。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迅猛,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总结、研究与创新进行探讨,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调解的总结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善意合作,通过调解员的引导,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促进纠纷解决: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调解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利益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3. 保障社会稳定:司法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调解的研究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司法调解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司法调解的原理与方法:研究司法调解的原理和方法,探讨如何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实现纠纷的和解。
2. 司法调解的实践效果: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评估司法调解在不同类型纠纷中的效果,为进一步改进司法调解提供参考。
3.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对司法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三、司法调解的创新在司法调解的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司法调解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借助互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快捷解决纠纷。
2. 引入专业调解专家:建立调解员职业化机制,引入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家,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调解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推动司法调解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和应用。
四、司法调解的未来发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未来,司法调解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望: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调解的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司法调解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性的时间限期。
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期限的意义以及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
司法确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是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是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三是法院进行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调取证据;四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书,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调解协议书的司法效力能够及时得到确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合理的司法确认期限能够促使法院及时审理调解协议书的有效性,加快司法确认程序的进行,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其次,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还能避免调解协议书的长期不确定性,防止争议的继续扩大,减少社会矛盾的升级和冲突的发生。
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明确性原则,即明确规定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具体期限,避免模糊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减少争议的产生。
二是公正性原则,即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获得司法确认,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权益的实现。
三是适度性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认期限,防止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发生。
四是灵活性原则,即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需要等因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确认期限。
在确定司法确认期限时,还应考虑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等因素。
例如,如果调解协议书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变动,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为了给予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可以适当缩短确认期限,以尽快解决争议。
总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
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研究

解 主体 的应 有职 能 也难 以充 分发挥 ,导致调 解 主体功 能萎 缩 、威 信 丧失 ,也 有碍 于后 续的强 制执 行 。 因此 ,在 《 民事诉 讼法 》修 改 的过程 中 ,将 调解 协 议 的性 质 界定纳入 其 中 ,而非仅 由司法解 释 予 以规 定 ,就可 以从 立法 角度 明确 调解 协议 的 “ 法律约 束 力 ”和 “ 律 强制力 ”,克服 调解协 议在 效力 法
纳入 非 诉程 序 的范 畴 ,上升 到法 律 高度 。这 是本 文 试 图进行 研 究和 突破 的出发 点 。
一
、
调 解协议 的司法 确认 机 制概 述
( )调解 协议 的界定 一
收稿 日期:2 l-42 0 10 .7 作者 简介 :朱腾飞 ( 9 4 ),男,山东临沂人 ,汉族 ,中国政法大 学 2 1 民事诉 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京,10 8 。 18一 0 0级 北 0 0 8
得 怀疑 。实务 中 ,针 对诉 外调 解协 议 的效力 的认 定主 要是 依据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 涉及 人 民调解
协 议 的 民事案 件 的若干 规 定 》 ( 以下简称 《 若干 规定 》 )中规 定 的人 民调解 的协 议具 有合 同效 力 。 但
将 调解 协议 界定 为合 同,往往 会使 调解 协议 成为 诉讼 标 的 ,法 院对 调解协 议 的审查 也流 于形 式 。即使
第 2 6卷第 3 期 2 1 年 5月 01
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
J 0URNAL OF 儿ANGS P U OLI FI CE OF CER COL LEGE
V 1 2 o 3 o . 6N .
M 0l ay 2 1
・
民商法研 究 ・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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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比较研究作者:李国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必得以诉讼方式始可解决,这些都影响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则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解决。
本文用比较分析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这项制度。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者简介:李国臣,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经济的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矛盾纠纷也在迅猛增长,然而社会应对机制的滞后及矛盾解决体制的不健全使许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导致法院受理案件量大幅增加,疲于应对。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法院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群众智慧,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法院“委托调解”制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就较为成功,“2007年,上海全市法院委托调解案件50479件,占全市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25%,调解成功38783件,成功率为76%。
”(1)“委托调解大致有三种模式:(1)‘法院附设人民调解模式’,由法院聘请退休法官等进行调解;(2)委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组织进行调解,如工会、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委托有专业经验的机构进行调解,如委托交警部门调解交通肇事引起的纠纷。
”(2)司法实践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为常见。
“2008年,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共有人民调解员487万多人,截至2008年五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24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4%以上。
”(3)人民调解委员会雄厚的调解资源、社会矛盾纠纷的强大调处能力,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也有权威性不足、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不强等弱点,为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的问题,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及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进入了可操作层面。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新的制度,笔者试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加以完善。
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比较分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是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确认活动;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并居中裁判的民事诉讼活动。
两者虽都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及认定的司法活动,但其分属非诉与诉讼,案件适用程序与审理均为不同:(一)审理程序不同1.程序启动的时机不同:前者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目标一致;而后者是在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目标相反。
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一审终审;后者一般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终审(调解结案的一审终审)。
3.结案方式不同:前者结案方式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或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后者的结案方式为撤诉、调解或判决。
(二)实体处理不同1.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依据不同:前者采取消极排除要件,即只要没有《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可确认其效力;后者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采取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排除要件相结合的形式,即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且没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方可认定其为效力。
2.证明过程及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交身份资料及证明材料,法院通过当面询问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的效力进行认定;后者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进行裁判。
前者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有效需要当事人提供明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由法院确认;后者法院首先假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则需提供证据证明。
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前者法官不能通过庭审了解案情,故需强化对双方的审查,以防损害第三人利益;后者是正常的诉讼程序,需按证据规则举证。
(三)纠错程序不同前者系案外人即“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后者适用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
前者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因为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调解成果、稳定社会关系,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无疑是给当事人不守诚信和随意反悔以机会,使司法确认失去其制度意义。
前者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后者适用有关上诉、再审的程序规定。
二、人民调解协议申请确认与申请公证的对比分析根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与公证均是在纠纷形成之前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起的申请,目的是为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但二者之间也存在诸多不同:(一)司法确认与公证的程序不同1.受理申请的机构不同:前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官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后者向公证机构提起申请,由公证员进行审查和办理公证。
但两者也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调解协议的公证减少了诉讼,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审判机关的效率,审判机关的认可和强制执行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公证的效力。
2.适用的程序不同:前者适用司法程序,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后者适用公证程序,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公证机关核实。
(二)实体处理与效力不同1.司法确认与公证的依据不同:司法确认依《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形式审查,并依第六、七条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后者由公证机关依《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核实。
2.费用承担不同:前者法院不收取费用,后者公证机构收取公证费用。
3.司法确认与公证的效力不同:前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决定书除非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具有当然的执行力;后者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院仍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纠错程序不同1.程序启动人及时间不同: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后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前者应在一年内提出,后者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2.所依据的事实及纠正方式不同:前者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决定书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撤销;后者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有其他错误的,应更正。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司法确认比公证具有更强的执行力,非以法定程序、法定事由撤销,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另外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这在广大农村地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但司法确认对群众来说是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应加强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定分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与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之比较《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立案后的调解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邀请特定关系人及单位协助调解或委托上述个人、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两者虽都是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且均需要当事人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一)司法确认的程序不同1.当事人提出申请与否的程序意义不同:前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受理,确认程序启动,不提出申请的,不发生法院介入的法律后果;后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诉讼程序终结,不申请确认的,原告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2.适用程序不同:前者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系诉前达成,为非诉调解的成果,而且确认程序也是一种非诉、非纠纷解决程序;后者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系在诉讼中达成,是诉讼调解的结果,其确认程序为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二)实体处理不同1.受理与确认的依据不同:前者不符合《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者调解协议于受理案件后达成,故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2.法律文书不同:前者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后者法院一般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纠错程序不同:前者程序启动者为案外人,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决定书;后者程序启动者为当事人,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前者申请确认是一种程序启动方式,后者调解协议的确认是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法院因其职能所限,无法对可能发生的纠纷作出预判,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无疑扩展了法院职能,使其在纠纷解决职能之外又增加了纠纷预防职能,从而使法院调处矛盾的关口前移,大大增强了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和能力。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了一定的认识,“其不仅成本低廉、周期较短、操作简易,还能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欠缺的弊端得到良好解决,有利于司法程序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力对接,对于构筑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十分有益。
”(5)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试想,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最终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反而会延误纠纷解决时间,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所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促使“人民调解通过不断整合、完善、创新,成为一种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6)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格局下的基础性作用。
注释:(1)刘岚.委托调解:期待一个明确“说法”.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4日.(2)李浩.委托调解的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8(1).第134页.(3)徐伟.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规定有望出台.法制日报.2008年8月1日.(5)王浩华.试论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确认机制的优越性.法制与社会.2008(8).第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