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

105当代思潮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辩护问题的提出司法确认机制运行多年以来,不乏有学者对其进行过探讨与论证,笔者借由其中的两个观点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即司法确认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权力过度干预的问题。
因司法确认机制使得司法权力进一步渗透到调解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行政化和司法化,使得调解的自治性目标更加难以实现,从而削弱了社会自治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一些原本可以在社会自治中自行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确认,使得本可以自动履行、没有申请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减弱、违约率增加。
第二个观点即司法确认制度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信守承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额外地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司法确认。
换言之,即使没有任何外在强力的因素,调解协议也应当普遍得到履行。
对于上述两个观点,在笔者看来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负责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也是在充分磋商妥协后得出,不存在诉讼中类似败诉后的强迫。
既然调解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则必然是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
但是目前法律却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必然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由法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人民调解还能在多大程度保持自身独立性,还能多大程度地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不是已经内化成诉讼体系中的一种,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特殊程序并列的“新型书面审”诉讼程序呢?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已经由双方签字确认。
此时,若调解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调解协议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如此,法律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就多此一举了吗?复次,人民调解的本意是双方秉持互利互让的原则,自主地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权益意识的增强,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依赖。
在一些简单、一般性的民事纠纷中,人民调解可能被视为一种高效和经济的解决方案。
然而,一些问题可能会出现,其中之一是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问题。
1.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作用人民调解是指由社区、村居或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方案提供者,通过与纠纷各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促进争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灵活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高效性:相对于繁琐的法律程序,人民调解通常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经济性:相比于诉讼过程,人民调解在费用和时间上都更加经济高效。
人民调解的目标是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司法负担,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书面记录。
该协议书具有以下性质:•合意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无强制力;•约束力:尽管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但一旦达成并签署,它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执行性:当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到可以履行的行为,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但它在形式上是一份有效的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来执行。
3. 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问题尽管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如下:缺乏公正性审查未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能缺乏公正性审查。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会对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而在人民调解中,由于协议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无法获得适当的公正性审查。
强制执行困难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但未经过司法确认的协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

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性的时间限期。
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期限的意义以及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
司法确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是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是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三是法院进行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调取证据;四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书,确认协议书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调解协议书的司法效力能够及时得到确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合理的司法确认期限能够促使法院及时审理调解协议书的有效性,加快司法确认程序的进行,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其次,司法确认期限的设定还能避免调解协议书的长期不确定性,防止争议的继续扩大,减少社会矛盾的升级和冲突的发生。
合理确定司法确认期限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明确性原则,即明确规定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具体期限,避免模糊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减少争议的产生。
二是公正性原则,即确保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获得司法确认,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权益的实现。
三是适度性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认期限,防止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发生。
四是灵活性原则,即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取证的需要等因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确认期限。
在确定司法确认期限时,还应考虑调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等因素。
例如,如果调解协议书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变动,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为了给予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可以适当缩短确认期限,以尽快解决争议。
总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期限的确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3【实施日期】201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 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
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调解协议是不是⼀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调解协议是不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调解协议是不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各⽅当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起⽣效;⼝头调解协议⾃各⽅当事⼈达成协议之⽇起⽣效。
如果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是必须申请司法确认。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九条第⼆款调解协议书⾃各⽅当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起⽣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各执⼀份,⼈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份。
第三⼗条 ⼝头调解协议⾃各⽅当事⼈达成协议之⽇起⽣效。
第三⼗三条 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拒绝履⾏或者未全部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的,当事⼈可以通过⼈民调解⽅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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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确认已成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实践运作、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该条规定带有强制性,即当事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不予确认。
1.申请确认的主体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包括调解协议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
例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与调解员签署协议,也可以由调解员代为签署。
2.确认的法律效果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能够使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司法效力,即使协议中的约定与法律不符,司法确认也能够让其具有执行力。
同时,司法确认也可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3.司法确认的程序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调解协议、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
(2)审查材料当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公告告知当人民法院发现调解协议存在赞成一方过多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
(4)审查异议当事人对确认申请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在公告告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材料。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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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被许多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
近年来,我国正处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多样,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
但是,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一直都是模棱两可,导致许多人民调解的案件又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代社会,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显得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目前,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的改革试点,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新的理解和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我国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伟大探索。
据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进行探析: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概念厘定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
从参与的主体上看:一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二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20XX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法律都有具体规定。
从形成的内容上看:即是发生纠纷的当时双方意在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应具有履行的可能。
从当事人双方意志上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化处矛盾纠纷的结果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解决认可,决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去履行协议内容规定的权利义务。
(一)历史与现状在改革开放以后,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的第九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条内容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履行,但是又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又反悔都有权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任意表示。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是一次颇具时代意义的规定,将人民调解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赋予其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规定亦赋予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该解释明确了反驳一方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力。
20XX年10月18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该规定较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性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0XX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该规定规定中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约束力”并未具体的明确和细化,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取决于当事人的自觉性。
我们认为,仅凭当事人自觉地去履行调解协议,不承担责任的义务保障不了权利的实现。
(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20XX年以前,学者一直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决定于当事人是否自愿,取决当事人的道德以及信用等,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合同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通过协商的方式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制需要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体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理应具有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是对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积极肯定,也是人民调解未来发展的方向,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协议中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司法解释将其承认, 事实上已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非因法定条件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确定了权利或者处分了某种利益,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因原法律关系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除因法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四是当事人不依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要体现,也是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天然属性。
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首次得到司法机关的明确肯定,为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奠定了基础,但没有司法强制力给予救济,实践中发生纠纷双方为规避义务常常又诉至法院,既使纠纷久拖得不到解决,又加重当事人双方诉累及成本。
所以,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适应现代社会处理纠纷的重大举措。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近年来,我国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了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诉讼的对接上取得重大突破。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高发态势,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鼓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选择非诉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减少当事人双方的诉累,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立法现状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初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的规定,在立法层面原则性地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从申请、管辖、审查、法律后果等方面规范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具体操作提供指导。
以及20XX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章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首次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写入程序法,为各地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概括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确认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是司法确认的客体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
三是司法确认需经当事人申请作出。
四是人民法院依法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五是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一是应适当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将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作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前置要求,致使申请司法确认的门槛过高,实践中,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将不愿意或消极参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司法确认,才能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是应进一步明确申请确认的内容部分合法情况的处理意见。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素质的千差万别,导致在组织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规范程度不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未对申请确认的内容部分合法情况的处理,将来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
三是应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的知晓率。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根本不了解,甚至部分司法工作者对此也不熟悉,导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极少。
所以,应提高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宣传度和告知率,积极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应建立司法确认纠错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