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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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制度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长:卫丙瑞

副组长:柳秋生

成员:王燕军梁丰廷原晋军杨玉兵张军富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辖区矿(厂)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公司安监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

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3、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臵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定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监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供应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8、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9、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10、保卫科、安监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1、生产科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火工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火工品井下运输班长为运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件,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皮带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节管理制度

一、每旬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一次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四、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采掘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六、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八、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九、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十、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

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十一、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节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臵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臵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报告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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