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品牌的指定与不指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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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

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品牌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特定的品牌,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这些品牌的产品。

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样做有限制竞争的嫌疑,而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方式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为什么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三个特定品牌。

首先,品牌的指定有助于确保采购品质的可控性。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产品的品质和性能往往与品牌直接相关。

采购人可能基于过去的经验或市场调研,对某个品牌的产品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愿意将该品牌作为指定。

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采购风险,并使供应链更加稳定和可靠。

例如,在医疗器械行业,一些高端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对于患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确保最佳的医疗服务,采购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一些知名品牌。

此外,品牌的指定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对于一些常用品或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可能存在多个品牌提供类似的产品。

如果采购人不限制品牌,供应商将提供大量不同品牌的产品,这不仅增加了采购和评审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后续物流和售后服务的管理难度。

因此,采购人可以通过指定特定品牌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品牌的指定也引发了一些质疑。

一些人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供应商的竞争,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他们认为,采购人应该公平对待来自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并给予他们相同的评估机会。

否则,那些不属于指定品牌的供应商将失去与品牌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

此外,一些新兴的创新品牌可能由于缺乏知名度而无法进入市场,从而流失了一部分市场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采购人可能引入“或同等”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同时,鼓励供应商提供其他经过认证的同等品牌。

这种做法既满足了采购人对特定品牌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增加了竞争机会。

尽管品牌指定在采购中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但它也有其合理性。

不同的行业和产品有不同的特点,对品质和可控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浅谈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及授权的问题

浅谈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及授权的问题
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指定品牌和厂家授权这一问题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 给
政府采购信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本文作者以案例的形式, 就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进行 介绍, 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浅谈政府采购 中指定 品牌及授权的问题
口 黄建如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 措施 , 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以及使用财政 性资金的单位或社会团体服务。 目的是 其 规范财政 支出行为 ,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提 益, 促进廉政建设 。 通过政府采购能够更
经评委评议 ,综合打分确定 B家中标 。 案例二 :某单位采购电子仪器设备 ,
7 8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磁盘阵列等设备 , 采购单位考 虑到前期平
C1 9 7 2 . 万元 ,报价及投标文件均符合要
公平、公正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 ,增强采 购活动透 明度 , 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得到双
赢的效果 。 政府采购法》颁布八年来 , 确 实对财政改革和支 出发挥 了不可估量的作
求, 未有超预算的情况 ( 但均接近预算 ) ,
者就指定品牌和厂家授权方面问题在实际
网上发 布至开标时 间未受到任何质疑 , 开
标时共 有 A、B、C三家报价 ,报价情况
分 别 为 :A 1 9. 元 、B1 8 5万 元 、 2 2万 2.
操作过程 中碰到的案例情况 作一介绍 , 并 就此问题 谈点认识供参考。 案例一 :某单位 采购小 型机一台 及
用。 然而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也 出现 了

台系统 , 要求指定 品牌采购 , 划报政府 计
些矛盾和问题 , 尤其是指定品牌和厂家
采购管理部 门审批 , 由于金额较大确定以

政府采购家具需求常见问题

政府采购家具需求常见问题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指定品牌、名称,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故不得出现类似“美国红橡原木,DTC三级导轨,德国进口BMB锁具,采用一级冷轧钢板(上海宝钢、武钢、鞍钢三选一),意大利先进油漆工艺“五底三面””中红色字样,请统一修改。

二、投标人提供家具实样地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附近,建议改在下沙。

三、为考虑投标人投标成本,样品每个标项最多为2样,请选择1-2件有代表性的家具。

四、中国杭州网的要求,请降低图片的大小。

五、招标投标,中标结果未确定,删去“以确认样为准”。

六、。

关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质疑探讨

关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质疑探讨

关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质疑探讨楔子:
1、某工程招标文件里有些主材规定了三个品牌。

是否适当?
2、某医疗设备耗材采购文件的项目说明中设备参数中部分产品指定了品牌和参数型号,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如何回复?
正文:
一、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单位有自主采购的权利,发包单位不得侵犯。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由于货物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区别,很多新型产品无法采用参数表达明白,参照某一品牌可能更能清晰的,加上“或相当于”也就满足1 / 4。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不做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第四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时间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或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及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二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谈判轮次等事项;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七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九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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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公开招标采购时业主(招标人)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一、事件回顾2008年7月11日,河南省中医院(招标人)与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发布的《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招标公告》表明: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项目已经豫发改社会[2005]2014号批准,建设资金为:银行贷款和自筹。

目前已经具备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中医院委托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主要招标设备包括,二台离心式冷水机组、空调末端设备、组合式空调系统冷却塔,但在投标资格要求第3项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

对投标资格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这一规定,某国产空调河南总代理杨先生表示:招标公告的这一规定直接剥夺国产品牌参与招标的机会。

而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称:该项目是业主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是“业主”的自主选择,他们只是代理机构。

河南省招标局工作人员说:“如果河南省中医院的此次招标是政府采购,则必须按相关规定优先考虑国产品牌;如果是自筹资金,则无法对招标做出任何要求。

人家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邱延波,《河南一家单位招标采购空调拒绝国产品牌引发不满》)二、事件评析(一)该项目采购中,业主是否有权指定品牌?在评析之前,我们有必要来确定一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从2008年7月1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来看,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08年8月5日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公示(2008年7月)》来看,河南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采购为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由此可知,该采购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无疑。

至于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则需要更多的资料加以判断,如招标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财政是否向其拨款。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范围,是执⾏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的⼴度和深度。

下⾯是⼩编整理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欢迎阅览。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政府采购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式为主,并且通⽤类项⽬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现实中,有些单位⼀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改变项⽬名称等⼿段,想⽅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采购或变相⾃⾏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监督⼈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经济收益放在第⼀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流。

3、照顾⼈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采购⼈在采购⽂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有的采购⼈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和⽔平有待提⾼。

政府采购的⼀个亮点就是引⼊专家评审机制。

评审专家的⼯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

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的技术要求等⽅⾯的内容不熟悉,⽆法合理评价投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评审,过分迁就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的⾝份,主动与采购⼈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包装”替供应商“代⾔”,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完成政府职能而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制度作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承担着监督政府资源使用、保障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发展等重要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政府采购招标中缺乏公平竞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或官员可能会倾向于某一家特定的供应商,造成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失衡。

信息不对称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难题。

有些供应商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更多机会,而其他供应商则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腐败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一大阻碍。

一些官员可能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引言结束】。

1.2 问题意识政府采购招标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环节,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进而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着缺乏公平竞争的问题。

一些招标项目往往只针对特定的公司或个人,排除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竞争者,导致了招标过程的不公平。

信息不对称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另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一些招标文件可能存在故意模糊、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潜在投标者在信息获取和理解上存在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制定有效的投标方案。

腐败问题也时常出现在政府采购招标中。

一些官员和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招标信息或者操作招标过程,从而使得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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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如 果 不 指 定 品 牌 , 一般 是 用 户 提 出 具 体 采 购 货 物 的 功 能配 置 及技 术 参数 , 由采购 执 行机 构 根 据 技 术 参 数 分 类 汇 总 后 , 采 取 以 招 标 或 询 价 采 购 为 丰 的 采 购 方 式 ,制 定标 ,统 一采 购 。这 种 不指 定 品牌 采购 的做 法在 实 际操 作 中 同样 也 存在 着 一 些 问题 : 1 如 果 货 物 技 术 要 求 带 有 倾 向性 、 指 标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的 , 是 ‘ 变 相 种 指定 品 牌 ,不 利 于政 府 采 购活 动 的展 开 ; 然 而 如 果 所 需 货 物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得过 宽 或 者 比较模 糊 、不 明确 ,来投 标 的投 标者 几 乎 都能 满 足标 书 要 求 , 这 样 看 似 扩 大 了 竞 争 面 , 不 带 有 倾 向 性 , 但 给 评 标 带 来 很 人 难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专 家 常 常 会 根 据 自 己 对 某 种 品牌 的 喜好 对 货 物 的性 能进 行 评议 , 评 标 公 性 很 难 体 现 , 最 后 的 选 择 可 能还 是带有 倾 向性 。 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确 定 中标 供 应 商 、 的原 则 常 常是 在 投标 方 满足 招 标 文件

政 府 采 购 的规 模 效 应 。 4 、某 些 用 户 在 确 定 品 牌 时 对 市 场 情 况 与 自身 需 求 了解 不 足 , 卣 目追 求 高配 置 ,互相 攀 比,造 成 资源 浪 费 , 加 大 了财 政 负担 ,阻碍 了政府 采 购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目标 的 实 现 。 5 某 些 品 牌 产 品更 新 换 代 速 度 、 快 ,而 政 府采 购 需要 一 定 的 时 间与程 序 ,用 户 确 定 的品牌 在 实 际采 购 时有 些 已 经 被 淘 汰 或 停 止 生 产 , 造 成 供 货 困难 ,给采 购 工作 带来 一定 的不便 。
的观 念 根 深蒂 固 ,用 户 单 位 认为 有权 决 定 采 购 货 物 的 品 牌 ; 再 次 , 一 些 用 户 使 用 某 种 品 牌 的 产 品 , 在 长时 间 内 使用 起 来 比较 满 意 ,于 是 在报 送 同类 采 I 货 物技 术 参 数 时就 参考 着 这种 品 J ! { = J 牌 产 品 的 技 术 指 标 , 排 斥 了 其 他 品 牌 产 品; 最后 , 由于某 些 用 户 单位 采购 人 员 和 供 应 商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当 的 利 F 益 关 系 , 他 们 出 于 个 人 私 利 考 虑 , 要 求 指 定 品牌 。
在 实 际运 作 中 ,指 定 品牌 问题 主 要 表 现 为 采 购 计 划 在 下 达 至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时 ,往 住 已经 确 定 或 者 基 本 确 定 了 采 购 货 物 的 品牌 , 具 体 表 现 为 采 购 计 划 在 下 达 时 已 由用 户 直 接 指 定 品 牌 ,其 主 要 发 生 在 交 通 工 具 和 办 公 自动 化 设 备 采 购 中 ;或 是 用户 虽 然 没 有 指 定 品牌 ,但 其 所 注 明采 购 货 物 的 具 体 技 术 指 标 具 有 明 显 倾 向性 , 已将 其他 品 牌 排 除 在 外 , 主 要 表 现 在 … 些 技 术含 量 较 高 的专 用 设 备 和专用 材料 的采购 中。 造 成 政 府 采 购 中 指 定 品 牌 问 题 的 原 有 多 个 方 面 。 首 先 , 在 制 度 上 相 对 滞 后 , 政 府 采 购 的 一 些 行 政 法 规 并 未 对 指 定 品 牌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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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趋 势 增 强 的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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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政 府 采 I 作 为 世 界 上 通 用 J ! { J 的 公 共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 愈 来 愈 示 其 特 有 的 魅 力 。 当 前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已 在 全 国 全 面 展 歼 , 一 改 过 去 几 十 年 的 自行 采 购 办 法 , 成 为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 治 理 源 头 腐 败 和 节 约 财 政 支 出 等 的 重 人 举 措 。 政 府 采 购 把 市 场 竞争 同财政 支 出管理 有 机 结合 , 目的 就 是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 提 高 采 购 活 动 的透 明度 和 公共 支 出 的效 率 ,最 终 将 采 购 合 同 授 予 综 合 指 标 最 优 的 供 应 商 。 要 实 现 政 府 采 购 这 一 目标 , 在 采 购 程 序 上 就 必 须 规 范 化 。 然 而 , 在 实 际运 作 中 , 常 常 会 出现 指 定 品牌 采 购 , 对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范 运 作 产 生 了 。定 的 。 障 碍 。现 就 此 问 题 ,谈 几 点 看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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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指 定 品 牌 采 购 存 在 着 许 多 问题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尢 法 实 现 品 牌 问 的 竞 争 , 造 成 、 某 个 品 牌 产 品 垄 断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经 营 该 品 牌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是 特 定 供 应 商 或 拥 有 该 品 牌 产 品 的 专 有 权 , 对 该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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