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阶段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拒签合同、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部分内容被随意更改和履约时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情况。合同签订履约中存在的这些违规现象不仅造成采购合同不能按时签订和合同履约验收不合格,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一、问题和原因

拒签合同的3大原因。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人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二是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供应商自己失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失误,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三是采购人寻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与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3大原因。一是等待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二是想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三是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故意拖延。

随意变动合同内容。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他们所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

品,以图谋利;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不够了解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限等;有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将合同中部分产品换成非采购合同中的产品。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现象有2个原因:一是供应商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二是采购人验收意识淡薄。

二、对策和建议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合同履约意识。对采购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依法采购的意识,建议采购人内部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并参加本单位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监督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细化技术参数,优化评标办法。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招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描述详细,制定评分标准应统筹兼顾、合理设置得分点。例如一个“自动语音装订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采购人提出中标产品在装订全过程中不是全部自动语音提示,而是在装订的开始和结束时有自动语音提示。验收专家依据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履约验收时认为,中标产品具有自动语音提示功能,因为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都没有要求中标产品应在装订全过程中全部是自动语音提示,所以不能说中标产品不合格。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细化技术参数、优化评标办法的重要性。

严格依法办事,加大违约惩处力度。一是要严惩中标后

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罚没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二是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依法处分。

完善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制度。使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强合同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要有完善的处罚制度。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 页共13 页 目录 目录 (1) 摘要 (3) 关键词 (3)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3) 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4) 1.2 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4) 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 (5)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 (5) 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6) 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 (6) 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 (7) 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7) 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7) 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 (7) 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 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 (7) 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8) 3.2.2 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 (8) 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8) 3.2.4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8) 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 (9) 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9) 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 (9) 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9) 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 (10) 4.结论 (10) 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 (10) 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 (10)

4.3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10) 4.4 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接)第一部分概述 我们所有的公司营业执照都有一个经营范围,以前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这种,由于某一方签合同超出了某一方的经营范围了,那么就认定为合同无效了,现在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说你的这项经营范围,是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必须单独办许可证的,你没办,那么你如果签了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举例来讲,像石油、成品油,这种油品是国家要给发许可证的,你要买卖,从事这种经营要有许可证,你没有许可证,你买卖成品油那你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其他的一般超出经营范围的,不会无效了。那我们工商局在给大家做工商登记的时候,现在的营业执照也改了,经营范围那个地方,一般后面都会有一条,就是说除了国家特许经营的,那么都可以依法自主经营,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的,公司你开了,你可以自发自主经营了,从这个上面也体现出,1999年合同法之后,我们的这个合同法立法的取向,是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有些什么样的好的防范手段,那么签合同的第一个面临的问题是,跟谁签合同的问题,就是合同的主体问题,既然签合同,就一定有合同双方或多方,这就是合同的主体,那么跟谁签,合同的主体有几类。《合同法》里边规定的是三类主体,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法人,一类叫其他组织,我们就先说自然人。 自然人大家好理解,只要这个小孩生出来,他成活就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是自然人,有自然生命属性的人就是自然人,那么《合同法》里边规定的自然人,他也要分一分不同的情况,不是说所有的自然人都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在法律里边,它是把他分成这么三类,一类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类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可能在法律上给他分成这么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一般是有两个条件,分别的加以规定的,一个条件是从年龄上来加以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8周岁以上,这叫成年人了,就是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个特殊情况,16周岁以上,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的经济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年龄的划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或者到16周岁之间,这个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主要限制的是什么?限制的是他所能够从事的民事活动,他签合同的时候,他能签什么呢?跟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这些合同他可以签,超出他的年龄、智力,这种范围的,他就没有权利来签了,就得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无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下的小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对外如果要签署什么合同,从事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由他的法律代理人来代理进行。 有个特殊情况,除非是什么,除非是他纯获利益的这种,我们实践中会有,买房子,现在经常的买商品房的时候,把名字落在自己的小孩名下,有的时候这小孩才刚3个月,但是也可以落在他名下,为什么?因为给他房子不需要他付钱的,这个房子是给他的,他纯获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的。除此以外的不可以,都必须有他的法定代理人,刚才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现在我们有很多,影视圈的最多,童星,有的就十几岁,也是电视明星,电影明星,他的经济活动就多了,他不像一般的小孩整天在学校里边,没什么,就是买个铅笔、橡皮,他不是这样的,他经常接拍广告,接拍电视剧,那么对于一般地十几岁的孩子来讲,那这类的合同是不行的,这类的合同他是不能签的,这类的合同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签。

买卖合同签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买卖合同签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

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包合同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东乡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推行“采管”分离,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并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后审等新的措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在政府采购的源头、过程、收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未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目前,县财政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也无部门采购预算,而是由有采购项目的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再填写“东乡县政府采购项目报批表”报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同意,采购单位提出的资金预算往往未经认真审核即被定为招标控制价,增大了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随意性,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的行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如计生委的PVC地塑采购项目招标,未经认真审核,预算控制

价150元/平方米明显高于市场价。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无资质。在我县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从抚州市财政局确定的七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但在参与东乡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大部分代理机构委派人员均无相应的个人从业资质证书,有的甚至不是该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其专业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在代理采购业务时频繁出错,严重影响了东乡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究其原因,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均由以上七家代理机构进行,而代理机构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人员又少,为不影响该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委派无资质人员或非公司员工参与我县政府采购项目。 3、未建立县级政府采购“技术专家库”。对于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到市财政局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现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委。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则是由县监察局、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共同决定从相关单位临时通知几名业务熟悉的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出现了评审时“专家不专”的问题,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究其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用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巨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不变期限劳动合同、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在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7、持续订立两次不变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持续订立二次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危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危机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危机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失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不变期合同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9、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财政税务学院14级财政学第3次论文作业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王艺欣 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财政学 班级:14级财政实验班 学号:142010554 指导教师:薛炎凌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出现了一些阻碍财政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现象。本文先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和现状,后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our country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expanding the scope and the scale.However, due to the late start of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ork,there have been some obstacles to the scientific, rational and efficient use of financial capital.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What’s more,a brief analysis is made on the problem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 an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下资料讲解

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下) (接)第二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违约责任,一定要把它约定明确,就像我们《合同法》里边的那个规定说,对方违约了,赔偿你的损失,《合同法》有这个规定,你合同里不写也可以主张对方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实践中,就会发现真的对方一违约了,给我造成的损失,让我真的算出来有多少损失,不好算,让我再举出证据来,说我有这些损失,就更难举,往往你的商业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难以计算。经常有的人会问,说你看我要不给他签这个合同,我还可以跟别人签,我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你看他违约了,结果赔偿损失,我举不出来有什么损失,就没办法让他主张。那么你如果在合同里边,约定了,如果他违约了的话,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钱,或者按照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多少支付违约金,有个明确具体的数,这样你就不需要举证了。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确实认定违约了,因为你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就按照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官就可以给你判了。 或者对方延迟履行,你延迟一日,你就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你这样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明确,将来到法庭上的时候,你就可以减少你的举证责任。对方如果说不行,它的违约金过高了,那得他来举证了,所以说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建议大家越详细越好。但是,也要注意,这个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也不能约定的过高,因为最高法院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合同法》里边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对方可以要求适当酌减。 现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司法解释里边,怎么判断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就是说,你的实际损失假设10万,你违约金约定了20万,就是你除了实际损失,你还要给我10万块钱的违约金,就等于20万元的违约金,这就不可以了,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下的部分,这全都算是合理的违约金,即使你的损失只有10万,我要求你除了赔偿我10万元,还要在给我3万元违约金,这可以。你除了给我10万元,再给我10万元,这恐怕就不行了,但是实践中,有的时候,你虽然约定高一点,由于对方不好举证证明你了损失是多少,其实你完全可以规避掉这一条。 我的损失是10万元,这个怎么举证证明啊,我就说我的损失可能是20万,所以说原则一定是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要尽量详细明确具体,这是关于违约责任。 还有一个,就是大家目前平时可能不太重视的,但是真正到了有纠纷的时候,往往重视起来了,但是重视起来的时候晚了,这样的条款是什么,就是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争议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叫仲裁,一种叫诉讼,仲裁指的是到仲裁委员会,不公开的来进行审理,有这些仲裁员相当于法官一样,对这个案件纠纷做一个裁决,这叫仲裁。仲裁的好处是什么?在涉外合同里边特别明显,为什么?就是说如果是我们跟外国公司签的一个合同,一个涉外合同的话,他在国内如果再没有财产,那么如果你要是打官司诉讼,打赢了,执行起来会比较麻烦,为什么比较麻烦呢,如果我们国家跟对那个国家没有民事司法协定的话,或者是没有加入过共同的民事司法执行的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国家法院的判决,到另外的那个国家是执行不了的。你的这个判决只是作为一个证据,到那个国家重新再打官司,重新再判,仲裁不是,如果是涉外的仲裁裁决,现在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公约的成员国,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成员国,那么是这个成员国的话,你拿这个仲裁的裁决,到这个国家就可以直接执行,所以说仲裁的好处在这里,另外其他的好处是什么呢?仲裁是一裁终局,相对来讲,时间成本各方面少一点,裁一次出了这个裁决书就是终局了,不像诉讼,我们国家的诉讼是两审终身制,那么你一审完了之后,不服还可以到二审,一审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仲裁是这样,那么诉讼呢就不太一样。 但是仲裁你如果要想约定仲裁的话,到底是约定仲裁还是诉讼,得根据自己合同的情况来约定,如果是一个涉外的合同,对方在境内又没有财产,那么一般推荐使用仲裁的方式,要不然的话,你自己看,是仲裁还是诉讼,如果要想仲裁有一个要求,这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要求。如果你想仲裁你必须在合同里边,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不能含糊,什么叫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就是说,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叫明确的,仲裁机构非常明确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你说,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就不是明确的了,为什么?北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三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三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时间2009-10-10 浏览747 次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湘潭县工商联执委、力攻律师事务所黄力攻 企业入市场,合同是桥梁。企业作为市经济的主体,市场交易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形式。合同与企业与交易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企业主必须掌握必备的合同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合同完善经营管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 一、增强书面合同意识,摒弃所谓“君子协议”。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我们有的企业主比较偏爱口头式的“君子协议”。“君子协议”的产生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对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了解,对口头合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估计不足。二是有的企业不信合同信“关系”,或是因与对方是老“关系”,业务交往多,认为彼此信任不用签订文字合同;或是与对方经办人很熟悉,碍于情面不便签书面合同;或是热衷搞“酒桌买卖”,在碰杯时口头敲定。三是有的企业认为签书面合同太复杂,不如口头拍板简单。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在合同签订管理上应做到两点:1、坚持对未及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君子协议”不要轻易履行; 2、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国家已发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企业签订此类合同应尽可能这种示范文本。 二、注重合同主体的资信审查。 这类审查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资格审查 1、应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我国经济合同的主体,主要的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认定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从形式上主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

照。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护照》或《营业执照》的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审查时应注意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上核发定的名称是否相符,千万不可仅凭对方出示的名片、介绍信、盖印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其他人的推荐,就与其签订合同。 2、应审查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审查对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授权委托证明是代理权的凭证。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审查,对“新”代理人如此,对“老”代理人也应如此;对不熟悉的代理人如此,对熟悉的代理人也应如此。 (2)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范围。任何代理人的代理权都有一定范围而并非无限。代理人的代理范围的限度有不同的情况:或是合同标的限度,或是合同 金额的限度,或是业务方式(推销或者采购等)的限度,或是签约地点的限度。对方代理人签订此份合同,无论从何种范围来审查,都不得超越,超越部分如对方当事人不追认,其责任将由代理人承担。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 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 (合同法第10 条第1 款) 书面合同: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强调:重要的合同应以合同书形式并加签字、盖公章签订 合同的形式 其它形式达成合同的风险: 传真件:便于伪造; 电子邮件:容易篡改; 口头协议:空口无凭; 不利于保存; 发生纠纷后,在司法程序下,证明力弱,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需加以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合同的形式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中国有古话叫?°口说无凭;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的签订就是制订一项规则,也可以说双方为此设定了游戏规则,大家就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则,所以说,衡量合同好坏的标准之一是在于内容是否清晰一致,没有歧义; 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便于公司管理,防止不当职务行为,比如阴阳合同(交客户和交公司是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 所谓重要,是相对的,主观的,应是这笔交易或事项对公司的重要性而言。 比如,交易金额、关键设备、投资、经营性租赁等。 对于重要性,我们建议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哪些交易、事项需书面合同签订的,应予以罗列或授权某个部门予以解释,以便于业务人员的执行 即使是日常性、频繁性交易,我们都建议公司应制订详细的通用条款,平时以订单、发货单等开展业务。 合同的形式 签订书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书面合同中可能涉及改动的,应注明?°本合同若有改动之处,应加盖双方单位章,否则不视为有效改动。?±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这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遗漏的部分往往是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

同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就无法追究责任。 4.只有从合同而无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未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编号:_______________ (二) (三) (四)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五) (六) (七) (八) (九) (一〇) (一一 ) (一二) (一三) (一四) (一五)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二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 (二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三) (二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三〇)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由丁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 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 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丁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丁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 (1) 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丁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 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乂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三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彳艮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 【不规范行为】 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 由丁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

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doc

一、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出现对任意一条的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投标总体要求 (1)投标人在响应建议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如果投标人只注明“差不多”、“接近”等不明确表述的,将导致评审专家委员会拒绝其投标。 (2)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建议的指标,特别是打“★”号的部分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所投标货物与具体技术指标存在负偏离,且评审小组认为该负偏离将对采购单位使用货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拒绝其投标。 (3)主要产品(详细见本章节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及“★▲”号特殊技术指标的所投产品应当提供原厂商说明材料,否则评委会无法判断所投产品能否响应招标采购的要求,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评委会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将影响综合得分。原厂商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参数; 2)能证实产品技术、配置参数的说明材料(包括:a.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盖章确认的产品详细配置响应表;或b.原厂商官方网站的技术白皮书打印稿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同时注明材料来源于官方网站的网址;或c.厂商的中文说明书或彩页,同时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或d.厂商提供光盘介质的中文说明材料,打印该文件且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

(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报价,负责本采购货物的制造(或采购)、运输、交货、储存、安装调试、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险、施工过程的水电、技术使用培训、试运行及包验收通过等工作;投标人报价包含完成以上工作的一切费用。 三、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产品清单情况 序 号 产品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 1 会议椅张30 2 详见《产品具体技术参 数》 三、产品具体技术参数 序 号 货物名称规格、材质说明产品图片 1 会议椅1、▲规格尺寸:座椅顶部到地面高度为1045mm,单张座椅宽度为660mm,写字板展开状态时,写字板末端离背板外侧为855mm。 2、▲座绵:高密度高回弹定型海绵, 座绵密度要求每立方承重为120斤以上,外型按人体工程学原理设计,最大限度保证人体与椅面的接触面,座感舒适。 3、▲座包及座椅:当座包和写字板处于收起状态时,座椅扶手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543mm,座包展开状态时,座椅座包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730mm,展开时座包顶部离地面为440mm。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计建议范文 合同管理是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四川省资阳市审计机关发现,目前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忽视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前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为了省事,将合同的草拟权拱手让给承包商,使得让其牵着鼻子走。 二、对合同文件缺乏统筹策划,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 从而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如某地税所的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内容为:“甲方暂按现有设计施工 图标示土建工程部分的工程内容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承包价格“暂按土建部分计算为元/m”。这类不确定的词语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三、有的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在合同中订立不合理的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故意不签、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如某工程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部分主要材料价既高于省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也高于当地市场价。

四、有的小工程或零星工程甲、乙双方口头协议,导致结算分歧严重。某医院的零星工程因甲乙双方事先未签订协议,工程完工后乙方报出的结算造价与实际造价相差甚大,双方分歧很大,多次争议未决。后经审计组实地勘测和对材料价格的调查核实等,工程造价审减率达56 o 鉴于上述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审计部门建议: 一、规范签订合同的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操作,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二、建 摘自《我要公文网》设单位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引起足够重视。签订合同要规范,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合理、明确,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虽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要准确、清楚,减少不确定因素。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要签定销售合同,对于一些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结果往往不利于保护本公司利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现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在价格与付款方面的约定: (1)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完成收货并验收后,买方及时给予付清货款”,而忽视了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不利于后续催款。 (2)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会约定:“……余款10万元在货到买方之日起6个月内分5次全部付清。”但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具体金额未约定,不利于追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定金、预付款识别不清,不了解定金限额。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定金条款,“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定金条款在合同中起重要作用,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定金不足弥补损失,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选择较有利的条款。预付款没有上述作用,只是货款的一部分,解除合同后要退还,另外,“订金”与预付款功能相似。

(4)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对方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价格含税与否及发票种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价格是否含税,会给价格上造成很大差异,另外,发票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6)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要求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 二、合同中交货环节的约定: (1)交货约定不一致。 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出现不同的交货条件或时间,否则对后续交货会带来重大影响。比如“……买方同意在卖方通知后首付人民币捌万元整,卖方三天内发货…”同时又约定“合同设备交货期为收到定金后30天”。两款所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一致。 还有在同一份合同中,前面的条款约定送货,后面的条款约定提货,导致无法确定交货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与运费的负担,直接导致两种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的,在货物到达买方公司前的一切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提货运费由买方承担的,在货物出了卖方厂门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前通知以传真形式。

最新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资料

案例分析题作业 一、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知识分享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成绩显著,其优越性也在几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表现在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地抑制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支持了国内优势企业,扩大了国内优势企业的市场。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较小,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不科学等等。因此,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很有必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源头上防止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1 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政府的购买性支出,认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二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后的政府采购,认为“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而《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比较上述三个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后两种观点都把政府采购定义为一种制度下的购买行为。所不同是,由于第三种定义是法律条文,因此,他对制度约束的对象做了严格的规定,仅限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行为,而第二种观点则只强调了政府及所属机构在购买是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显然,第二种定义的范围较宽。而第一种定义更宽,它把所有的政府购买性支出行为都看成是政府采购。虽然这三种定义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外延大小不同,但是它们都指出了政府采购的根本特点,即: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客体的公共性。[2] (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主体特定性是指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公共部门,通常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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