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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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9
条件
预约电话 无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 当场受理或按规定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受理之后 0.5 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审 批部门。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序 材料名称

形式和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类型
-3-
(1)可在网上下载填
写;(2)申请表中的“项
名、身份证件号、联系 电话;(2)应由委托人 (即申请人)签名或盖
申请人
委托他人代办时应 提供本项(已办理备 案的无需提供)
章;(3)委托人为单位
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4-
码,个体工商户、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
事业单位除外。
指身份证、军官证、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彩色扫描文件 (PDF 格式)[1 份]
-1-
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 项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9 号,2013 年修改)第八条;3.《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规[2018]817 号)第一大点;5、《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 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 782 号)第一大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8.《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第 三十七、三十八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七条;3.《广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 56 号)第三十条;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5.《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穗府[2015]15 号)全文;6.《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第七点; (七)初步设计(概算)批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4.《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 号)5.《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 年 3 月 30 日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水建〔2006〕55 号); 7.《广 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 第八点。 (一)项目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行 动计划,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已完成策划生成并通过了设计方案联合评 审;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含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 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除外)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投向(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4 办理条件 (五)项目符合我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建设方案合理,资 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六)项目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七)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八)选址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九)项目用地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十一)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十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十三)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 办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需完成技术评审和概 算审核;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办事指南呕心沥血整理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办事指南呕心沥血整理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6.已核准或立项的审批、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未核准或立项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的确认函;属于备案项目的需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
7.原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
8.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
承诺期
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③实测
限:
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髙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
7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前期预审意见及附图1复印件
8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
储备用
书》
负责人身份证明
地类的,
4授权委托书1原件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
5个工
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作日;其
5代理人身份证明1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他4个
6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①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
工作日
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一式三份。
1•环境
影响登
环保局
告书报
审报批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俗称“环评台帐表”。
5•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④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C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地名审批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根据⼴州市⼈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须取得《国有⼟地使⽤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程施⼯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等证件。

⼀、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规定》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1、申请⼈前往规划局窗⼝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2、规划局窗⼝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规划在线⽹站返回⽹上受理编号,并进⾏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前往窗⼝递交图纸资料,窗⼝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案办理;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发案。

报送资料:⽴案提交资料⽬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的IC卡号,⾸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应当先申请IC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建设要求、地块(2).⽴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委托代理⼈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是⾃然⼈的,应当提交本⼈有效⾝份证明;申请⼈是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件,企业法⼈还应当提交《企业法⼈经营执照》②法⼈法定代表⼈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份证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5届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07年7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7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5届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由道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

民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门楼号牌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

道路、街巷未有标准地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命名:(一)属于市政道路的,由道路所在地的区国土规划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二)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国土规划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三)属于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穗府[1986]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穗府[1986]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七日穗府〔1986〕68号)为贯彻朱森林市长“在广州市体制改革和经济协作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的精神,以及市政府穗府[1984]86号文件精神,现就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经济特区及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本省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均可在广州设立一个办事处。

这类办事处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穗府[1984]86号文件精神办理审批手续,统一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省外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本省各县人民政府、国内大型企业(厅局级以上),均可在广州设立一个驻穗联络处。

可凭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内大型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并有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可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这些驻穗联络处属行政性质,归属于各省、市、自治区驻穗办事处统一管理(本省各县驻穗联络处归属于各地区驻穗办事处管理),可设立银行帐户,开展经济联络工作,但不能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三、严格控制广州市机械人口增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9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5]70号文件精神,驻穗办事处的在编人员均申报集体常住户口,不得迁入或转为家庭户口,入户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驻穗联络处的人员可申报暂住户口,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

驻穗办事处、驻穗联络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应通过广州市劳动、人事部门在广州就地招聘(不占编制指标)。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9日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2021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港务、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地名变更流程

广州市地名变更流程

广州市地名变更流程
(一)根据地名所属行政区域,申请人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跨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申请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二)区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依法受理的条件的地名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地名申请受理后,由区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地名案件全部初审材料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

(四)地名案件经市民政局分管地名处室和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

(五)由分管地名工作的市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义办理批复件,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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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南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一)申报与许可的内容
1. 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命名、更名和销名。

2. 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地铁站命名、更名和销名。

3. 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销名。

(二)审批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发布)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年颁发)
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公布)
4.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2009年印发)
5.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
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
(三)办事程序
1. 区民政局受理和初审
2. 市民政局审核
3. 市政府审批
4. 市民政局办理批复
(四)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民政局(自然地理实体和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站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五)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地名命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1. 审批免费。

2. 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

二、各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一)申报与许可的内容
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更名和销名。

(二)审批依据
1.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发布)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年颁发)
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公布)
4.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2009年印发)
5.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
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
(三)办事程序
1. 区民政局受理和审核
2. 区政府审批
3. 区政府(区民政局)办理批复
(四)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民政局
(五)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地名命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
审批免费。

三、办事机构
(广州地名网)。

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流程图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名办事流程
二、各区人民政府审批地名办事流程
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申报材料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一)申请地名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5.申请自然地理实体命名
(二)申请地名更名须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地名销名须提交的材料
二、各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
(一)申请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
(二)申请住宅类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
注:申请住宅类地名更名、销名须提交的材料与申请其他地名更名、销名须提交的材料相同。

三、提交材料有关说明
1.申请表应打印或用黑色钢笔填写一式2份,不可复印、复写。

2.所填数据要有依据,命(更)名含义应写清楚。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填写内容不完整、不清楚的,由申请人重新填写后再申请。

4.提供红线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同时,提供一份相应电子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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