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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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很高的发展。

在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对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考察。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律定先为主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律定为主,即依律办案。

这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制度为主。

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了很多条律法,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侦查、审判分离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侦查和审判的分离,即由不同的机关进行。

侦查主要由刑部及其下属的监察机构、官吏、巡检、司门员等进行;审判则由推官等法官进行。

3.审案程序严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案程序,如:案件必须经过各级法院审查;有些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研究通过;案件材料必须公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等等。

这些都体现了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审查程序的严格性。

4.认罪认罚从宽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凡事指认自罪、自请法、自愿受讯、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都可以从宽处理。

宋代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如《宣和律》在规定认罪从宽时说:“宣和谕曰:凡有贼、盗、抢、掠、骗、偷、夜盗、蒙面偷夺之罪,有自举、主动供述者,不念重罪,拟从轻断之。

”这就表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有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1.宋太祖制定的刑律北宋太祖赵匡胤在建立了大宋王朝后,制定了《大宋律》,作为宋代刑律的主要法典。

在《大宋律》中,太祖规定了很多的刑法条文,包括了刑罚的种类和大小、法律的适用范围、证据的定罪方法、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地位等方面。

《大宋律》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案件必须经过各级法院审查;有些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研究通过;案件材料必须公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等等。

其内容相对严格,规定对待犯罪要严加惩处。

最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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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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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四、宋代的起诉制度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

概括的讲同带的起诉方式主要由自诉、告发、举劾等几种。

1)自诉。

自诉是指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的诉讼。

宋代鼓励人们提起诉讼,通过设置中央鼓院、检院以及理检院来方便百姓提出控诉。

2)告发。

告发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之外的知情人对违法行为的检举。

宋代的告发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自愿告发,主要针对的是一般性的犯罪。

例如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下诏规定:应典卖财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

其二是奖励告发(也有称鼓励告发的),奖励告发一般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具体犯罪并且是在朝廷看来比较严重或在某段时间内需要重点打击的犯罪,对告发者的奖励包括物质的或官职,要经过固定的报批程序,由皇帝或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或由专门的立法规定。

其三是强制告发,主要针对危害性大的犯罪,强迫伍保邻里、同僚、同居之人必须告发,若是谋反或盗贼等十恶重罪,不告发者将受到连坐的处罚。

在宋代的某些时期甚至不知情的人也会受到连坐的处罚。

3)举劾。

举劾是监察机关通过上下级和官司之间的互相监督、举报、弹劾而纠举违法犯罪的一种起诉形式。

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谏院,对地方的监察则有转运史和提刑司执行。

此外州一级的通判也可以形式此项职能。

对没有很好履行职责的机构将要受到处罚。

除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外,基层的耄保对百姓,各级行政长官对下级官吏,军官对士兵,以及各个部门之间,都有责任随时发现并纠举犯罪。

此外学者将自首作为宋代起诉的一种方式。

宋代法律提倡自首,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借以来吸引犯罪者自首。

宋代的自首分为三种:强制自首是指对某些违法行为限期自首,违者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例如真宗大中祥符6年(1013)诏令两浙州军寺观及民家所藏铜象限两月内陈首;按问自首是对司法机关欲审问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的行为,宋仁宗朝的〈嘉编敕〉中有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脏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一、宋代情讯制度概述(一) 何为情讯情讯,顾名思义,以“情”讯之。

在古代诉讼中,“情”的含义有如下几种:一是之诉讼所要发现的案件真实,是案件审理的目的。

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人的心理主观状态。

如郑克在李崇绐兵一例中所按曰:“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

” 二是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与证据,是司法官员能够感知到的客观存在。

如《折狱龟鉴》中孔循虑囚例中所评:“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 此两种含义,前者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情”,后者为刑事诉讼的手段之“情”。

对“情”的第三种解释是指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但却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如天理、国法和人情。

而本文中所用“情”是在刑事诉讼讯问与审判中的情,是手段之“情”。

因此,本文所称“情讯”,是指司法者利用心理学知识,通过一系列讯问技巧和方法,观察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和外观表现,探究其心理活动及变化,以获取被告人供辞或是与案件相关的能够印证司法者内心判断的证据的活动。

(二)宋代情讯制度的内容1.以“五听”察初情。

根据《宋刑统?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疏议所载:“依《狱官令》:按狱之官,必先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

”在宋代,“五听”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审讯制度。

郑克认为折狱应先以“五听”方式,运用“鞫情之术”,察狱之初情,发现疑点,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其中“鞫情”是查明案件事实之意。

其中便提到”五听”的前两种,观察被讯问者的言辞、神色,便能检事验物。

2. 以“诱”、“胁”之术取供。

除去以“五听”察证案情的方法,宋代司法官还利用利诱、胁迫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从而获得审鞫断狱的口供和证据。

“诱胁”之术既是以利诱之,以危迫之,通过对被告人的进行利诱、威迫来攻破被告人的内心防线,产生恐惧或侥幸心理,以令其不再三缄其口,吐露真相的一种情讯方式。

3. 以“谲术”取供。

郑克在总结前人办案的基础上提出: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

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和刑讯一、宋代情讯制度概述(一) 何为情讯情讯,顾名思义,以“情”讯之。

在古代诉讼中,“情”的含义有如下几种:一是之诉讼所要发现的案件真实,是案件审理的目的。

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人的心理主观状态。

如郑克在李崇绐兵一例中所按曰:“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

” 二是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与证据,是司法官员能够感知到的客观存在。

如《折狱龟鉴》中孔循虑囚例中所评:“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 此两种含义,前者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情”,后者为刑事诉讼的手段之“情”。

对“情”的第三种解释是指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但却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如天理、国法和人情。

而本文中所用“情”是在刑事诉讼讯问与审判中的情,是手段之“情”。

因此,本文所称“情讯”,是指司法者利用心理学知识,通过一系列讯问技巧和方法,观察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和外观表现,探究其心理活动及变化,以获取被告人供辞或是与案件相关的能够印证司法者内心判断的证据的活动。

(二)宋代情讯制度的内容1.以“五听”察初情。

根据《宋刑统?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疏议所载:“依《狱官令》:按狱之官,必先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

”在宋代,“五听”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审讯制度。

郑克认为折狱应先以“五听”方式,运用“鞫情之术”,察狱之初情,发现疑点,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其中“鞫情”是查明案件事实之意。

其中便提到”五听”的前两种,观察被讯问者的言辞、神色,便能检事验物。

2. 以“诱”、“胁”之术取供。

除去以“五听”察证案情的方法,宋代司法官还利用利诱、胁迫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从而获得审鞫断狱的口供和证据。

“诱胁”之术既是以利诱之,以危迫之,通过对被告人的进行利诱、威迫来攻破被告人的内心防线,产生恐惧或侥幸心理,以令其不再三缄其口,吐露真相的一种情讯方式。

3. 以“谲术”取供。

郑克在总结前人办案的基础上提出: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该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有着很高的发展水平。

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宋代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1.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宋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形式严谨、程序繁琐、权责分明。

宋代实行刑杖等刑罚手段,刑法规定也较为完备,司法机构层次也比较明确。

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来源于唐代,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演变,继承了唐代的基础,加以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也逐渐成为了历史的记忆,但是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2. 宋代刑事诉讼程序2.1 侦查程序宋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环节是侦查。

侦查程序是通过各种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

宋代的侦查程序主要分为刑名、敲轮、举旗、传信等形式。

刑名是指缉捕犯人,由市井百姓或保甲组织进行。

敲轮是指用棍子敲打犯人,强迫其说出犯罪事实。

举旗则是掌旗人引领群众,组成音乐队伍,在犯人面前游街示众。

传信是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的一种方式,用于收集证据。

传信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情进行初步审查。

宋代的审查程序是以诉状为基础的。

在诉状中,要填写被告人的姓名、籍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诉状既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也可以由官府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供。

被告人在接到诉状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和申辩。

在宋代,审查程序还强调了各级法官对诉状的认真审查和筛选。

如果诉状不符合程序要求或者没有实际证据,法官可以不予受理。

2.3 审理程序审理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阶段。

宋代的审理程序包括举行庭审、进行调查和审判等环节。

在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证明。

被告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环节则是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陈志英【摘要】宋代刑事审判长期是人们十分感兴趣的重要话题,宋代刑事审判权的独特设置为中国法制史学界或者宋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充实和拓展了有关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具有独特研究视野,是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3页(P181-183)【关键词】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书评【作者】陈志英【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6宋王朝既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也是一个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统治的王朝。

与此相适应,宋朝司法制度较唐代大有进步,呈现出鲜明特点,诸如: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审判权分散行使,强化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建构等。

宋代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活动一直是人们十分感兴趣的重要话题,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特设置为中国法制史学界或者宋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

陈玉忠教授的专著《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在2013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此之前,不论是中国法制史学界抑或宋史学界尚无专著和专论性的论文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开辟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

纵观这部著作的结构与体例可以看出,该著作史料丰富,论证严谨,结论正确,结构眉目清晰,语言通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使该书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宋代审判制度学术著作的鲜明特点。

一、较高的学术价值宋代是我国古代继唐朝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

重视刑事审判活动是宋朝各代皇帝的共性,从一般层面上来看,尽管宋代刑事审判制度仍没有摆脱中国古代封建审判制度的藩篱,但由于宋代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使其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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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首先,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明确了犯罪的法定原则。

即犯罪必须以法律
为依据,不允许任意定罪。

宋代的刑法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犯罪行为
和其所应受的刑罚都有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
和裁决,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和惩罚。

其次,宋代刑事诉讼制度重视证据的审查。

宋代的刑事案件在审理过
程中,司法机关会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判。

只有确凿的证据
才能够成为判案的依据。

其中,《刑统》规定,只有两个以上可靠的证人
证明和物证的佐证才能够认定犯罪事实,确保了公正和准确。

第三,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注重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被告人享有辩护
等权益,法院也会尽量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抗辩。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自辩、请辩护人,法官必须按照程序对被告的抗辩进行审理。

同时,司法机
关在审理过程中还要充分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对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予以保护。

总体而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
它明确了犯罪的法定原则、重视证据的审查、注重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同时也注重公正和人权保障,使得刑事诉讼能够更加公正、合理和人性化
地进行。

虽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但整体上为当时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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