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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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天津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

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

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

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

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

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

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

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测量面积误差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测量面积误差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测量面
积误差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6.08.11
•【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853号
•【施行日期】200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测量面积误差
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853号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
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和权属登记等事项时,对测量面积与出让合同面积有误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技术性面积误差的项目,即依据规划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屋建筑面积与依据《房产测量规范》(BG/T17986.1-2000)测量计算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测量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3%以内(含3%)的项目,按照预测量建筑面积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对于非技术性面积误差及技术性面积误差超过3%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认定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后,土地管理部门再根据规划认定的结果和有关批准文件,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开发企业补齐出让金后再行受理销售许可及权属登记。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建委关于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失效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建委关于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失效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建委关于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失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7.01.16
•【字号】规建字〔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建委关于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失效的通知
规建字〔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1日,我市全面启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按照该国标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中不再包括公寓用地的类型。

鉴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交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建字〔2011〕707号)与上述国标不一致,经研究,决定该通知失效,失效后我市不再新审批酒店型公寓项目,失效前已出让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中含酒店型公寓的项目,仍按原通知规定办理规划、国土房管、
建设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2017年1月16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各区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实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因《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4号)有效期届满,现将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三)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津政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要求,现就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范围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等12个区县各选择一个乡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

具体为:东丽区么六桥乡、津南区咸水沽镇、西青区张窝镇、北辰区小淀镇、塘沽区新城镇、汉沽区大田镇、大港区港西街、武清区河北屯镇、宝坻区新开口镇、静海县梁头镇、宁河县岳龙镇、蓟县城关镇。

二、时间安排2006年,完成试点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2007年在全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具体时间安排为:(一)准备阶段(7月15日前)。

有关区县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察,收集和准备基础资料,落实工作经费。

(二)权属调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31日)。

有关区县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召开乡镇各村的动员部署会,有计划地组织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现场指界、埋桩和测量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06•【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46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宏观调控政策及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见附件)相关栏目中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的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

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

三、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对销售单价上限进行上调,需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重新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将调整并备案后的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在综合信息网上公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后的销售单价上限于2日内在销售现场重新公示,未完成重新公示之前,每套房屋销售单价仍以原现场公布的价格为准。

六、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交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对销售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并开通市、区两级举报电话。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房源信息以及高于公示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该项目商品房合同网上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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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1.11.03
•【字号】津国土房综〔2011〕426号
•【施行日期】201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
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综〔2011〕426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交委联合上报的《关于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规详字[2011]470号,以下简称《请示》)精神,对《请示》中确认的已审批或完成部分审批程序的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其土地出让年限等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再调整,在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且销售许可批准的用途为“混合型公寓”或“公寓”的项目,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依据开发商申请,按项目一次性确定未售房屋用途为“居住型公寓(居住)”或“混合型公寓(非居住)”。

开发商须出具承诺,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
定,购房人须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提交承诺书,同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二、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未明确房屋用途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分别在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依据购房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后,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分别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税费。

属于“居住”用途的,登记机构应在权属证明或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三、对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并交纳相关税费,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

四、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

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

五、对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进行过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再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仍按原用途办理。

六、对已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存金额不做补、减、退等变更处理;尚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购房人提交有关承诺书后,依据购房人确认的“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用途,按照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程序办理。

附件:1.开发商、购房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书样本
2.《请示》中确认的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明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承诺书
本人申请按照“居住”房屋设计用途办理坐落于,建筑面积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承诺如下:
一、今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房屋设计用途仍记载为“居住”,不再变更。

二、对所购房屋所属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无异议,并且在周边地块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建设过程中,同意按照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改造、建设。

三、在准入管理方面,按相关规定纳入非住宅类项目管理,不需要办理天津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并不再就上述问题提出异议。

四、所购公寓入住后,日常使用的水、电、气、热收费标准,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服务单位实际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并不再就上述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房屋转让时,同意将上述内容作为转让条件向受让方明示,如由此引发的纠纷、诉讼问题,由本人全权负责解决。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申请按照“非居住”房屋设计用途办理坐落于,建筑面积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承诺如下:
一、今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房屋设计用途仍记载为“非居住”,不再变更。

二、对所购房屋所属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无异议,并且在周边地块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建设过程中,同意按照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改造、建设。

三、在准入管理方面,按相关规定纳入非住宅类项目管理,不需要办理天津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并不再就上述问题提出异议。

四、所购公寓入住后,日常使用的水、电、气、热收费标准,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服务单位实际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并不再就上述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房屋转让时,同意将上述内容作为转让条件向受让方明示,如由此引发的纠纷、诉讼问题,由本人全权负责解决。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附件2
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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