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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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5):电信业、软件业、游戏业和电商业

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5):电信业、软件业、游戏业和电商业

一探常见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5):电信业、软件业、游戏业和电商业行走的审计汪陪伴你的又一天01收入确认模式写这个系列之前,真没想到,会写这么多篇幅。

一般写文章之前,我都不太打腹稿,就这么开始写了,写到有灵感或者特别想要说几句的地方,那么内容也会像水一样哗哗流出来。

我也知道,从这个标题以及内容来看,阅读起来并不容易,因为相对来说,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会比较多,就像我累的时候,就想看点轻松的。

所以,能真正耐着性子看下来的,更显难能可贵。

感谢你们的支持。

今天,我们主要来看两个和我们生活非常贴近的两个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我们会进一步拆分成四个部分,分别是:▶电信业▶软件业▶互联网-游戏▶互联网-电商02电信业的收入确认模式电信行业是提供信息传输服务的行业,以及提供与信息传输相关的网络运营维护,这是一个非常大且资本密集的行业,A股上市公司数量也不多,相对来说是很集中的。

众所周知的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几乎垄断了整个国内的电信市场。

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都是美股和港股两地上市,而中国联通则是美股、港股和A股三地上市。

我们就以中国联通为例,来看看电信业的主要收入,以及确认模式。

中国联通本集团对于提供的电信服务通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销售终端及其他电信设备被视为单项履约义务时,本集团在用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与本集团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a) 语音通话费和月租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认;(b) 增值服务收入是指向用户提供如短信、炫铃、个性化彩铃、来电显示以及秘书服务等,并在服务提供的过程中确认;(c) 提供宽带及移动数据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予以确认;(d) 数据及其他互联网应用服务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信息与通信技术等相关服务,其收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予以确认;(e) 网间结算收入指本集团与国内外其他电信运营商网络间通信而获得的收入,于发生的过程中确认;网间结算支出指本集团与国内外其他电信运营商网络间通信所产生的支出,于发生时确认;(f) 销售通信产品收入指销售手机、通信设备等通信产品而产生的收入,在最终用户已接受该通信产品并取得该通信产品控制权时确认;(g) 网元及电路的服务收入在服务期限内确认;(h) 本集团向用户提供了积分奖励计划。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软件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還是“建造合同模式”。

本文对软件开发企业确定收入确认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标签: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软件开发企业的业务模式千差万别,其收入确认方式也是许多财务人员疑惑的,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

然后分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如果以硬件为主或软件是通用型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开发,则应考虑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如果以软件为主,且需要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开发,可以考虑采用建造合同模式。

实务中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1.合同中所约定的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紧密程度,例如软件是否为特定硬件和设备专门配套的嵌入式软件,还是可以在任何通用的硬件平台上运行;软硬件的集成和调试是否需要发生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合同中对外购的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的报价是否与其单独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如果软件和硬件结合紧密,集成和调试不需要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外购的通用设备主要是为了系统配套,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符合会计准则的。

2.合同履行结果中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

例如,如果硬件部分已经先行交货,并且硬件平台搭建完成,但后续软件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是否会影响到已确认的硬件收入,对方是否可能要求退货等。

如果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互相影响程度比较高,才有建造合同方式比较合适。

3.硬件是否主要为通用设备;软件是否需在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以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

如果需要软件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应考虑采用建造合同。

4.合同总价中以下几部分的相对价值大小:①外购的硬件、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专用设备和硬件;③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

新收入准则下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及建议

新收入准则下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及建议

149 MONEY CHINA / 2020年11月上财经界(三)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旧的收入准则当中,判断标准的确立是以“所有权的风险转移、报酬转移”当成重要依据,在确认收入之前一定要符合所有规定。

这是一项近似严苛的要求,使得许多本应在当期实现的收入被递延到下期。

例如,软件企业一些较为复杂的集成业务,如果在第四季度签订合同之后,就应该根据客户需求采购产品、设计方案,并要将二者整合到一起,所有的业务是围绕商品开展的。

但是,如果没有发生风险转移、报酬转移,便不能够对其收入进行确认。

同时,在软件行业中涉及到较多的复杂的集成业务,这类业务的普遍特征在于周期较长,可能要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一个项目,如果收入与成本数额过大,却不能及时进行确认,会对相关利益者进行信息分析造成不良影响,不能准确地把握住企业的实际收入、收入性质等。

新收入准则取消了这项收入确认标准,只是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理顺好企业判断履约义务与单独履约义务之间的关系,对履行标准做出了新规定,盈余管理空间被压缩,提高了操作可行性。

与此同时,客户可以对已经获得的服务、商品等进行支配,要对所有的剩余收益权进行确认,只是转移控制权过程中才会考虑到风险与收益,能更好地体现出原则导向性。

软件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起点比较低,却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着,业务模式在短期之内实现了创新发展,给交易实质的识别带来一定难度,引发一些问题,例如财务信息披露不到位、人为操纵盈余、确认政策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新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明确地提出了分步实行收入准则的策略。

新收入准则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包括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模型等,以某些特定事项提出了新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立足于当前的发展形势,极力与国际持续趋同理念保持一致。

本文将侧重对新收入准则下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及建议展开具体的研究。

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

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

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作者:王俊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2期摘要:随着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的颁布实施,销售收入作为软件企业生产与发展的基础,对软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如何对软件企业的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探寻以合同为基础确认收入的新思路,成为软件企业进行收入会计处理工作的重点。

基于此,本文从新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影响开始着手,分析了新收入准则在软件企业的应用思路。

关键词:软件企业;收入确认;计量一、新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影响(一)对软件开发业务的影响在以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业务处理中,软件企业进行确认收入时,需要满足不同的确认条件。

以致软件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某些产品或者服务已经交付或提供,但因合同内容未履行完毕或者未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而延后。

或因满足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而合同内容未完全履行导致收入不能及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按照准则要求可以将软件企业签订的合同义务进行细分,并且可以细分的合同义务按比例分摊合同价款。

在不同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后即可确认为软件企业的收入,也保证了软件企业收入与汁量的及时性。

同时,软件企业也可以在后续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层面对签订合同的义务进行细分,以分阶段确定收入。

与此同时,软件企业签订的合同多数涉及到售后环节,软件企业也可以将提供售后服务项目单独列为合同义务,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此项服务进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对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影响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业务因其业务的特殊性,需要硬件和软件服务的同时投入。

在其收入的确认上经综合比对宜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基础,从而在每个报表期间结束时已经完工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收入的确认。

在新会计准则条件下,若软件企业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系统集成业务采用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相对就比较困难。

此时,就需要对软件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实质性的分析,以寻求最佳的合同条款方式来保护软件企业利益及履行合同的义务。

新准则下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新准则下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新准则下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发布时间:2022-05-07T05:48:30.475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2期作者:蒋顺文[导读] 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蒋顺文南宁超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0摘要: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深化,软件与互联网深度耦合,与硬件、应用和服务紧密融合,使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向网络化、服务化、体系化和融合化方向加快发展。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由于准则偏向于原则性阐述,故对于某类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更多基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各行业的收入确认方法千差万别,而系统集成业务由于其普遍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在各业务类型中具有典型性。

本文以软件行业为切入点,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软件行业;系统集成业务;收入政策引言软件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的核心源泉,也是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引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全面推进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重点突破关键软件,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由于软件行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使用模型并不统一,特别是在收入确认以及计量方面,加之缺乏纸质媒介来记录交易实现的过程等固有问题,从业人员只能依靠专业判断和过往经历来处理特定情景的应用问题,即使不同的软件公司提供了同一种日常业务模式,也可能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方法不同,造成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和收入确认的金额有较大的差异,影响行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舞弊风险增加,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软件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持续进。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

对于单纯商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收入确认是较为明确的。

而对于同时包括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且密不可分的业务,如系统集成类业务,其收入确认则较为复杂,本文运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并结合具体实例进行探讨。

【关键词】系统集成基本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系统集成类业务及与其有类似业务性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直是令企业财会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困惑的问题,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公司处理同一性质的业务方式及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

要对系统集成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讨论,我们首先要从系统集成类业务的定义及其特点入手,对该业务的本质进行深刻了解。

一、系统集成类业务的定义及特点所谓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服务器、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也不断细化,如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等,总承包方已不再需要生产所有设备或实施所有工程,而只需要设计,并将这些系统或工程通过技术整合为一体,在配合加入自己的独家秘方或技术,实现环境治理美化等多种功能。

类似这些工程项目,虽然没有涉及软硬件、网络,但也与系统集成项目有异曲同工之处。

系统集成类业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生产或建造的产品或项目价值较高,许多产品或项目涉及金额上百万,甚至上亿元;第二,生产或建造的产品或项目周期长、步骤多,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跨年;第三,生产或建造的产品或项目较为复杂,许多不是非专业人员能了解的;第四,验收周期普遍较长,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

从上述系统集成类业务的特点我们会发现,系统集成类业务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有许多相同点。

关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关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

关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作者:张婷婷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11期摘要:确认收入问题是企业当中的重要问题,关于对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的探讨,先要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对于软件开发企业来说,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建造合同模式,另外一个是销售商品模式。

也就是说,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模式进行综合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以软件企业为基础进行研究,注重分析其收入确认方式,以及各种收入确认方式对其的影响,并分析和研究了两组基本模式的案例,以供参考。

关键词: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探讨本身来说,企业的业务模式种类非常多样化,而软件企业,在业务模式上也各不相同。

在以往对于企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当中,其收入确认问题的研究其实是相当棘手的。

首先在其业务模式上就要进行一个区分,软件企业的业务模式到底是选用建造合同模式还是基本的销售商品模式进行经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商榷。

在基本业务模式确立的基础上,再以相关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确认收入问题的相关规定。

当然,软件企业也需要细分来看,一般而言,有的软件企业根据业务模式选择销售商品模式来进行收入确定更为合适;而有的软件企业应该主要选择建造合同模式进行收入确定更为合适。

本文将对这些与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有关的因素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软件企业业务分类及收入确认概述在国际市场上,软件行业通常由产品和服务组成。

软件产品又分为应用软件、支撑软件以及系统软件。

而后两者软件产品已经被国外市场垄断,如IBM和微软。

那么国内软件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为应用软件。

在应用软件中,又有企业管理软件、CAD软件、信息安全类软件、教育软件、中文信息处理软件、财会软件等几类。

而软件企业的业务分类,在国内主要有应用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系统的集成等。

应用软件的开发通常是以行业特点为基础,开发出来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视为了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技术的支持和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一些技术帮助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方面的业务;而系统的集成,需要以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基础,对软件产品进行集成设计、安装调试以及应用开发,使其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业务功能。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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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论 坛
■—— 0 M — P O R A R Y E C — O N O M I C S
表 2 美 国非金 融 企业 资 本 结 构
行 业
高 杠 杆 建 筑 酒 店 旅 游 航 空
开 采 业 造 纸
债务 占权 益 和 债 务 市 场价 值 百 分 比
系统集成类业务及与其有类似业务性质 的收入确认方法一
今天 , 研究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就显得更加重要 。 但一直 直是令企业财会人 员以及外部审计人 员困惑 的问题 ,同时由于
生质的业务方式及结果存 以来 , 资本结构缺乏统一 、 有效 的理论指导 , 这 与资本结构在企 没有明确 的标准 ,不同公司处理同一 I
准则》 ) 将 收入 分 为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和 让 渡 资 产 使 用权 收入 三 类 。 对 于 单 纯 商品 销 售 或 者 劳务 提 供 , 收 入 确认 是较
计 算 机
服 装
8 . 2
5 . 3
( 注: 债 务是 短 期债 务 和 长期 债务 之 和 。 资料 来源 :I b b o t s o n
创建合理 的资本结构提供 有力依据 。 企业应 当针对行业特点 , 认
清 自身发展阶段 , 选择合适 的资本结构 : 在增长阶段 , 尽量利 用


系 统集 成 类 业 务 的 定义 及 特 点
所谓系统集成 ,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 系统和计算机
将各个分离的设备 ( 如服务器 、 电脑 ) 、 功能和信息等 内部融 资以充分 利用 一切可能的增长机会为股东创造价值 ; 在 网络技术 , 成熟阶段 , 在综合考虑财务 困境成本 、 权益代理成本 的基 础上 , 集成到相互关联的 、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 ,使 资源达到充分共 实现集 中、 高效 、 便利的管理 。随 着经济的发展 , 专业分 工也 利用税盾为股 东和债 权人分到更多“ 蛋糕 ” 的同时 , 寻求股东 利 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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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

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

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

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

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

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

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无销售成本。

(2)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成本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外包成本,系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分包服务、采购软硬件和地理数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服务分包支出。

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中的非核心子系统开发以及设备安装服务等,公司从经营效率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对外分包。

②软件产品或硬件产品采购支出。

公司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以及服务器、PC 机、显示屏等硬件设备。

③地理数据采购支出,主要是采购各类商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

外包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总成本的40%。

二是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直接人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

人工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的60%。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表》,记录项目发生的成本。

其中:人工成本按月据实结转;分包劳务产生的成本根据技术开发服务主合同的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

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①软件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软件成果的使用权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②软件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合同的总收入、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项目有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该项软件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工程完工进度)确认软件收入;③对在资产负债表日软件开发劳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定制软件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

对系统集成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销售收入,按以下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2)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

公司在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

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

公司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于技术开发项目投入用户试运行或取得用户的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发行人目前的收入主要由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3 类收入构成。

(1)自行开发软件收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包括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和定制软件收入。

①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自制开发的软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部分电子政务软件和协同管理软件。

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时,在交付并经购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

②定制软件收入定制软件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政务软件以及协同管理软件。

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比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参见“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方法/1、收入确认原则”。

③如系统集成项目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则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以下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流程”。

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①在初验完成后,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

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现象,因此,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初验完成时,本项交易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②在项目初验完成后,系统集成项目即投入试运行,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已经由客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只承担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与公司相关的维护责任。

③从合同收款条款来看,一般在初验合格后收款比例占合同金额的比例都超过50%。

④在初验完成后,一般合同的收入成本金额都已经非常明确,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的系统集成项目以初验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合理的。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的运维服务,该项业务为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为其他服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性能优化、硬件维护与备件更新、技术与应用咨询、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具体方法为: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入总额、收款条件及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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