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办法
员工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员工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各部门的团队建设,增强团队活力及凝聚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同时规范各部门内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标准及来源2.1 经费标准:以部门为单位,按每月50元/人的标准进行拨款,中途入职的按时间比例折算。
2.2 经费来源:由集团工会费用专项划拨。
第三条使用范围3.1集体活动: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集体活动。
活动包括但不止于:体育类或有益于身心的活动,如打球、健身、郊游、聚餐等。
3.2 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的培训、拓展或员工关怀活动。
3.3 由公司组织的年度活动不算在此列,如集团策划的员工集体活动、年会等。
第四条费用管理4.1 预算控制:4.1.1 由集团员工关系组根据每月人数制定总预算,按业务线及区域进行划分。
4.1.2 活动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次使用或一次性使用,总额度不得高于年度经费总额,当年的经费不累计到下年。
4.1.3 活动经费包括于各业务线费用预算内。
如累计年度总费用超支,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4.2 报销:每次活动实报实销,以员工活动经费名义报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HRBP及财务核对符合预算后予以报销。
4.3 原则上要求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本项活动福利。
第五条其他5.1 一经发现冒领、滥用、虚报员工活动经费的,则从造假人员当月工资里全额扣回,并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5.2 原部门的餐费、活动费用将不在另外报销。
5.3 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活动经费使用有审核权,集团财务中心有监督权。
5.4 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减员工活动费用。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部2017年9月15日。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国家三公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为履行公务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三、预算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预算总额和分项预算。
2.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合理范围的预算进行调整。
四、支出管理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时,应遵循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
2. 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公务用车政策,优先选用国产汽车,严禁违规购置豪华汽车。
4.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出国(境)任务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必要出国(境)活动。
五、审批程序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前,应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 公务接待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审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审计部门应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三公经费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违规审批、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在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一)参会人员应对会议组织、议题讨论、决策执行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筹备组应认真对待参会人员的反馈,及时改进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筹备组应将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关键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
(一)会议服务部门负责会议室的安全管理,确保会议期间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会议室使用期间,预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室的安全工作。
(三)会议室内应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会议室资源调配
(一)会议服务部门根据会议需求,合理调配会议室资源,提高会议室利用率。
(二)对于重要、紧急的会议需求,会议服务部门应优先保障。
(二)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主题、议题、讨论时间、发言顺序等。
(三)会议主持人需确保会议议程的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题讨论时间。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包括议题讨论、决策结果、参会人员发言等。
(二)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发给参会人员。
(三)会议筹备组需确保会议所需资料、设备、场地等资源充足,以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会议签到
(一)会议开始前,参会人员应按时到场签到,会议筹备组负责统计参会人员签到情况。
(二)会议签到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等方式,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应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议题讨论。
(二)会议经费预算应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资料印刷、参会人员差旅、餐饮等费用。
(三)会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团经费的管理,保障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是社团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会费的标准应根据社团的性质和活动需求合理确定,并在社团招新时向会员明确说明。
2、学校拨款学校根据社团的发展情况和活动计划,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社会赞助社团可以通过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争取社会赞助。
但赞助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社团的声誉。
4、活动收入社团通过举办活动,如义卖、门票收入等获得的合法收入。
三、经费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2、预算管理原则社团应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明确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公开透明原则社团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4、节约原则社团在使用经费时应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现象。
四、经费预算1、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预算编制应详细、合理,列出各项活动的预计费用,如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宣传费用等。
3、预算需经社团负责人签字,并报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经费支出1、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作为凭证,票据应注明用途、金额、日期等信息。
2、支出项目应符合预算安排,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需提前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支出。
3、社团的日常办公费用,如文具、打印等,应遵循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开支。
4、活动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5、对于大型活动的经费支出,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费报销1、社团成员在支出经费后,应及时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2、报销单需经社团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报销单和票据提交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公用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公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保障需要、勤俭节约、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七条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十一条办公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推行绿色办公,减少浪费。
第十二条印刷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选择质优价廉的印刷服务提供商。
第十三条水电费支出应当加强管理,倡导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邮电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邮件和电话的使用,降低通信费用。
第十五条差旅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销,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十六条会议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模和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培训费支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一、总则二、经费管理的原则1.合理性原则:机关经费的使用应具有合理性,即合理的经费预算、合理的经费申请和审批、合理的经费执行和管理。
2.公开性原则:机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具有公开性,即经费的计划和使用情况要向相关部门或人员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3.公正性原则:机关经费的使用应具有公正性,即经费在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不能存在特权和不公正现象,对合法合规的经费使用要给予充分支持。
4.高效性原则:机关经费的使用应具有高效性,即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确保经费用于最需要且最有用的方面。
三、经费管理的程序1.编制经费预算:根据机关的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包括各项开支和支出计划。
2.经费申请和审批: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经费申请,包括经费用途、金额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经费调拨和执行: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经费申请和审批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的分配依据,进行经费调拨和执行。
4.经费监督和评估:机关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检查、考核、审计等方式对机关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经费报销和结算:机关各部门在使用经费后,应及时进行经费报销和结算,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相关凭证的备案和归档。
四、经费使用的规定1.经费用途:机关经费应用于支持机关的正常运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办公设备和材料的购置、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经费使用范围:机关经费的使用范围限定为机关内部,不得用于私人或其他不合法合规的用途。
3.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根据机关的层级和权限,设立不同的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确保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合法合规的审批。
4.经费监督和审计:机关应加强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的经费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经费管理的措施2.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经费预算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在预算范围内,不超支。
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一、前言经费管理对于任何组织或机构来说都至关重要。
无论是企业、学校、政府部门还是非营利组织,都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以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高效的经费管理办法。
二、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经费,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经济和财务知识,能够准确记录和核算各项经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经费的筹措与分配1.经费的筹措组织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如政府拨款、捐赠、项目合作、投资收益等。
在筹措经费时,应合理评估各种筹资方式的风险和可行性,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经费筹措。
2.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分配应按照组织的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进行合理划分。
可以根据不同部门或项目的需要,设定经费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和控制,确保经费分配满足实际需求。
四、经费的使用与监督1.经费的使用组织在使用经费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
在进行经费支出前,需进行审批流程,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经费的监督为了保护经费安全,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监督制度。
可以通过制定会计核算、内部审计、财务报告等制度,对经费流向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经费的汇报与评估1.经费的汇报组织应按照预算制度和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经费的汇报。
可以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经济责任制度和项目经费报告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报。
2.经费的评估经费的评估可以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可以通过制定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或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经费管理的风险防控在经费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滥用经费、挪用经费、虚报经费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单位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工会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1.3 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确保经费来源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公开透明,保证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3)效益优先,确保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4)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
二、经费来源2.1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会员会费;(2)单位行政拨付的工会经费;(3)上级工会下拨的经费;(4)其他合法收入。
2.2 会员会费标准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2.3 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
三、经费管理3.1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会委员会负责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
3.2 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需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3.3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1)工会活动支出;(2)职工福利支出;(3)工会业务支出;(4)其他合法支出。
3.4 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规定:(1)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2)支出必须符合工会经费支出范围;(3)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4)严禁公款私分、挥霍浪费等行为。
四、经费使用4.1 工会经费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
4.2 工会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2)工会委员会讨论;(3)审批;(4)执行;(5)报销;(6)公示。
4.3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五、经费监督5.1 工会经费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5.2 工会委员会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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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
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
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