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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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中国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

法治国家中国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

法治国家中国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法治历程也颇为悠长。

虽然中华文明早在远古时代便已开始形成,但我们生活在的现代法治国家,则是近代才建立起来的。

在探讨中国法治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前,先来看看法治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历程。

一、什么是法治法治,即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执法,实现国家权力运行制约与公民权利保障的治理方式。

它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保障国家稳定和社会公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二、中国法治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中国的法治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各个诸侯国之间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经典法典,如《周礼》、《礼记》等,对后来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治的历史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主要包括封建王朝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时期,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特点。

1.封建王朝时期封建王朝时期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经典法典。

其中最著名的是清朝时期的《大清律例》。

这部法典继承了明代的《大明律》,并加以修改和完善。

它成为了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是中国法治历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阶段。

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王朝,随之而降临的是一个新的时代。

在民国时期,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正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法律为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同时,民国时期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如梁启超、孙中山、唐代言等,他们的思想和实践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新中国成立后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治面临了一个新的历史使命。

在这个阶段,中国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2006.9学术前沿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贺霄刘钰婷(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宜昌443002)摘要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01年。

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01年期间。

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

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

关键词法治过去未来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184-02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

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

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

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

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

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

在本世纪初的前十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

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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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概述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概述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概述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法治建设在中国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进程。

本文将概述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重点关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

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步尝试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法制体系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强,司法独立性有待提高。

然而,正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了对比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先进法治理念的研究和借鉴。

这些借鉴经验为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一方面,中国制定了大量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加强司法改革,提升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

这些改革举措对法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倡导和实践新时期,中国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倡导和实践。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中国致力于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实现全社会的法治化。

这一倡导和实践使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未来展望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推动司法独立和公正,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同时,我们也需要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与交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结论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初步尝试和不断进步的阶段,全面依法治国的倡导和实践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我们相信中国法治建设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对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的概述,请参考。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梳理中国政府法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恢复到全面发展的逐步完善的过程。

笔者力图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中,分析整理出不同时期的特点并进行论证,以展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三十年的丰硕成果。

一、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恢复时期(1978-1989)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这次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

尤其是第一次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任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改革和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从此以后,中国的政府法治建设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进程不断走向深入。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

大会提出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同时提出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同年12月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讨论稿,经过全民讨论,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2年的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光辉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总政策、总路线、总任务的条文化、法律化。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

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Key words】Rule by law is buil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reform of judicial affairs改革三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取得了伟大成就,我们应总结历史经验,逐步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其演进可追溯到数千年前。

在历史上,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夏商周时期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到秦汉时期的律令体系、唐宋明清时期的律例制度,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特色。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战略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引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

其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逐渐规范,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渐增强。

此外,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独立和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还有待加强。

同时,法律制度的普及程度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普法教育等。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普及程度,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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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答:(一)准备(1978——1993年)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

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

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

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

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

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

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

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

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

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

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

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

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

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

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

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

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

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

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

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

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

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问: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请问法治国家有何特征?答: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

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

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

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

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

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

从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

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

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的问题。

法律既不可能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类进步的实际状况,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

然而撇开这一意义,法律与法律社会的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权力高于法律的问题。

甚至恰恰相反,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相对于权力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即使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也都概莫能外。

因为,除一些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使是革命政权最初的立法,虽然不必遵守旧时代既有的法律规定,但是也还得遵守法的规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随心所欲。

有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就会否定党的领导。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至上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直并将继续处于领导的地位。

我国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是党的领导下通过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进行的。

我们的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执法机关进行的。

执法机关中,有着我们完善的党的组织和大量的党的干部。

法律至上是以他们对于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的无限忠诚作为前提和保障的。

其次,我们党是大公无私的党,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也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其法律制度的状况以及是否能将该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

前者往往与一国的正常制度紧密联系,而后者关键在于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该法被良好施行。

法律至上根本就不会动摇党的领导。

尤其是在党风不正、社会风气异常的情况下,强调法律至上,无疑有助于法律的良好施行和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

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误解。

首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

它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律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

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改由法律取而代之。

再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作用对立起来,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意义。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有的忽视或否定。

法律至上与经济决定法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经济并不是社会规范。

其次,经济决定法律是从法律的本源上讲的。

在终极的意义上法律始终是被经济所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

但是离开这一意义,法律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说,显然就不再是从属的。

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

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至上是在经济决定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它与经济决定法律并不矛盾。

我国实行法律至上,问题远远不仅限于认识方面。

实际的障碍甚至更难克服。

事实上,与法律至上冲突的,还有社会生活中的权力至上,金钱至上,等等。

总之,在我国目前,法律至上问题上还有种种严重误解和现实障碍,消除这些误解和障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也就是消除这些误解和克服这些障碍的过程。

未来的法治国家必然是法律至上的国家。

二、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立法民主是民主的主要内容。

在法治国家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历史发展已经清楚地说明,现代的法治国家要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全面法治化。

而所有这些都是以立法的民主作为首要条件的。

立法的民主为法治国家奠定制度基础,它是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

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预想的制度化,是一幅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无非是各尽其能地将其现实化而已。

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实现了,这样的国家才可能是法治国家。

民主的立法无法实现,法治国家就成为泡影;如果没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国家就毫无希望与可能。

立法民主中最首要的是立法的目的民主,其次是立法的内容民主,再次是立法的程序民主。

立法目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民主与否。

一个为专制、集权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

无论这个法律的名称、形式多么民主,其结果必然是反民主的。

其内容在有时也会表现得民主甚至很民主,但它往往都是在一方面赋予民主,在另一方面否定民主;在此处确认民主,在彼处否定民主。

在总则中赋予民主,在分则中剥夺民主;在字面上确认民主,在行动中否定民主。

仅有的些许"民主"实际上是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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