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些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试验区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
第三条设立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明显的区位、资源、人文等方面的优势;(二)有规划设计图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有合法的用地规划,规划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划面积为的10%以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主管部门为试验区的主管部门,对全省试验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试验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市、县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试验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方向、区位优势和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创造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委会职权第八条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五)根据管理权限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
二、改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机制(四)全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
中国经济特区的政策创新及效果评估

中国经济特区的政策创新及效果评估中国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经济特区以创新的政策为支撑,通过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试验,开创了中国经济特色发展之路。
一、中国经济特区政策创新中国经济特区的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特区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探索和实践。
而政策创新也是经济特区的成功之一。
在中国经济特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创新的政策,对于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 财政管制创新经济特区财政体制是开放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创新和财政政策的创新是经济特区成功的推动和推进力量。
经济特区的财政创新包括了资金来源的创新、财政预算的创新、财税政策的创新以及财政体制的创新等方面。
其中,进出口创汇和合同签约制度的创新是推动经济特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土地制度创新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在经济特区中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在经济特区建设中,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采用了创新性的方法,其中包括了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合理利用以及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通过对土地制度的创新和革新,为经济特区提供了坚实的发展基础。
3. 台湾资本的引入经济特区的创制还包括了对台湾资本的引入。
在经济特区中运用新的管理模式和创建新的企业,为台湾资本在大陆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特区的政策吸引了众多台湾企业的来此投资和发展。
这些台湾企业不仅给经济特区带来了资本,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和人才。
二、中国经济特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经济特区的出现极大的推动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一结论可以从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优化、人口流动、就业创业等方面得出。
1. 经济发展模式中国经济特区具有明显地区特色和发展模式:经济析出、扶优去劣、三步走等。
这种区域式增长推动了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粤府办〔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2〕32号韶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9日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支持韶关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打造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韶关以生态保护为前提重构产业竞争新优势,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更新改造、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为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发展作出示范。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韶关传统老工业和资源型产业初步实现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和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初显成效。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100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森林覆盖率达75%。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容解读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内容解读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是深圳市政府为了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文件。
该总体方案分为九个章节,分别为绪论、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强化监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保护和治理、实施与落实。
下面,将从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等四个方面进行内容解读。
一、总体思路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科技化、绿色化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土地供应能力和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市场化原则,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土地供应和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土地要素价格反映土地价值,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
2、坚持法制化原则,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土地权益保护和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和经济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
3、坚持科技化原则,加强土地勘测测绘、信息管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科技支撑,提高土地管理科技水平,实现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精准化、高效化。
4、坚持绿色化原则,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利用,建立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模式,推动环保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如下:1、完善土地供应和统筹利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土地供应管理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业务操作,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2、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管理服务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建立土地信用评价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3、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强化监管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收益分配,提高土地收益管理水平。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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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广东省自贸区三大片区土地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广东省自贸区制度创新的要求,剖析了自贸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行政审批过于繁杂、用地管理制度弹性不足、土地金融制度创新探索不足等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创新路径。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自贸区;广东省;制度创新自贸区土地资源是自贸区发展的空间载体和基本要素。
广东省自贸区成立的第一年,已经有56000家企业在自贸区注册[1],区内用地需求旺盛,地价高昂,其中前海片区土地成交价大部分以数十亿元来计算[2]。
上海自贸区运营不到一年的时间,新设立企业超过1万家,区内土地供不应求,后备土地资源大约仅剩5km2,土地资源稀缺成为了影响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最大障碍,出现了土地二次开发的需要。
[3]广东省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都在运营的短期内就开始面临用地需求旺盛,土地资源总量供应不足的难题。
可见,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自贸区土地资源直接关系到自贸区建设发展能否顺利进行。
而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要素的配置和利用效率,进而影响到自贸区的建设发展效率。
因此,如何创新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避免用地约束困境是实现自贸区发展目标和功能的前提,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
但是目前仍未有文献专门研究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广东省自贸区三大片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广东省自贸区制度创新的要求相结合,剖析了广东省自贸区目前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路径。
1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之处1.1土地管理制度设计未突破过于繁杂的土地审批规定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在广州南沙考察时提出“自贸区要做的就是简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争创审批“特区速度”。
而且,广东省自贸区的定位是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审批效率必须与港澳对接,审批程序必须简单、高效。
但是目前广东省自贸区三大片区已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设计并未突破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审批的繁杂规定。
首先,在土地征收环节,按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规定,以下三类土地征收需国务院批准:一是征收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其他土地则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次,在土地征转环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农用地转用审批部门也是省政府甚至国务院。
再次,在项目建设用地落地审批阶段,必须经过土地供应,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多个审批环节,而且各个环节相互交叉,互为影响,审批涉及20个委、办、局,100个环节,审批程序非常繁杂。
按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规定,一宗土地办完所有的审批手续所需的审批时间也非常长。
据统计,在广州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整个审批过程最短的时长也需799个工作日。
为了缩短审批时间,广东省自贸区开展了项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但是实践表明,此项改革成效并不理想。
以南沙片区为例。
据调查,虽然南沙片区开展了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的改革,但是80.32%的企业因审批制度无法满足建设项目发展需求和83.61%的企业因多头为政难以协调等问题,而仍然选择了串联审批,愿意选择并联审批的企业较少,可见,南沙片区并联审批改革并未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4]。
广东省自贸区范围内仍有不少农用地,需要通过征收和办理农转用手续,过长的审批时间和过多的审批环节将降低自贸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影响自贸区产业发展及项目落地,最终影响整个自贸区的开发建设。
1.2自贸区现行部分制度弹性不足,影响自贸区土地高效利用从广东省自贸区三大片区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现状来看,深圳前海片区的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本文不妨以前海片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为例,探讨广东省自贸区一部分土地管理制度弹性不足之处。
首先,标定地价制度存在未能充分体现不同用途土地价值的问题。
标定地价制度是指按不同片区来标定地价。
一个片区的土地分不同的土地用途,从用地功能上而言,区片内土地利用主体功能、设施配套功能等功能不同的土地具有不同的价值。
从产业用地的角度而言,用于优先发展与延后发展的产业用地具有不同的价值,具体用于房地产业、科技信息产业、金融业等不同产业的土地也具有不同的价值。
对于具有不同价值的土地仅仅按划片区的方式来标定地价存在过于一刀切、标定地价未能体现不同用途土地价值的问题。
其次,土地利用管理弹性不足,降低了自贸区的土地利用效率。
按前海片区实施的需求管控机制内容的规定,用地主体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之后,用地主体自用部分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部分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转让,确实需要转让需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经批准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前海管理局。
这一需求管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土地市场的土地炒卖行为,但是也限制了土地流转,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弱化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3缺乏土地金融制度的创新探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金融市场发育缓慢,土地金融制度建设落后。
为了提高我国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和城镇化发展用地在撬动资本及其它要素的功能,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发展土地金融市场和土地金融制度。
虽然南沙、前海、横琴三大片区的产业布局有所不同,但金融业都是其重点产业,土地金融也是自贸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
而且,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是国务院对广东省自贸区建设的主要要求。
因此,推进自贸区土地金融制度创新,为我国土地金融制度建设积累经验是广东省自贸区土地利用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创新内容。
但是目前广东省自贸区三大片区基本没有对土地金融制度创新作出前瞻性的制度探索和安排,这将让我国土地金融制度探索和创新错失机会,不利于我国土地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广东省自贸区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路径2.1创新自贸区的土地审批制度广东省自贸区需继续改革和创新土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的流动效率和产业活动的经济效率。
首先,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构建自贸区土地联动审批机制。
充分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农用地征转指标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可将广东省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赋予自贸区管委会,提高自贸区土地征收审批效率,缩短土地供需之间的时间差。
其次,在土地“征转”环节实行自贸区“征转”分离的土地审批制度。
为了提高农用地征转审批的效率,自贸区可将土地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对分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自贸区管委会可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然后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情况,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
再次,在用地审批环节继续深化并联审批的制度创新。
产业项目的用地审批直接关系到项目用地的开发进度,广东省自贸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推进用地审批程序改革创新,提高项目建设用地落地效率。
一是设立行政审批局。
借鉴天津滨海新区经验,设立行政审批局为政府派出机构,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职能为一体,将原来归属20个部门的200余项审批职责集中于一个局,集中开展事项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建立“一体化”审批方式和“一条龙”办理机制。
二是根据出让土地性质及用地功能,制定审批“许可清单”,当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许可清单”规定的内容时,用地主体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当项目建设内容涉及“许可清单”规定以外的内容时,用地主体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三是优化竣工验收程序。
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口的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组建由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保等多个部门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共同负责检查竣工验收资料、协调解决验收问题、联合办理现场验收手续,以缩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2.2创新自贸区的用地管理制度南沙片区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特色金融产业,前海片区发展的科技信息服务产业,横琴片区发展的旅游休闲健康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都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新性、高发展潜力和低污染、低能耗的特点,但上述产业用地也存在着供地类型不明确、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
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助推产业发展,是广东省自贸区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
广东省自贸区需根据不同的产业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策略,进一步提高自贸区的土地利用率。
首先,结合自贸区的产业规划,不断优化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自贸区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优化自贸区的土地资源利用,提高自贸区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其次,实施差别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制度。
自贸区管委会可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重点指标和调控指标两大类,重点指标主要用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特色金融、科技服务等重点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对调控指标则根据产业项目的质量优劣进行市场化配置,择优选取,对于竞争力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对自贸区发展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再次,建立自贸区土地用途管制负面清单,避免自贸区现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规定出现的一刀切问题。
自贸区管委会可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一步细分土地用途类别,制定不允许供地的项目、不允许相互间转换用途的用地类别的详细目录,并区别不同的产业项目,制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允许分割转让、出售详细目录及比例,负面清单外可自由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同时达到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和提高土地行政审批效率的目的。
最后,按不同的行业特点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出让价格。
目前横琴片区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制订了基准价格修正系数,这是对我国土地价格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和创新。
自贸区可进一步在土地出让价格调整方面作出新的探索。
自贸区可尝试实行产业供地差别化地价,即对自贸区内金融、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产业区别不同的行业和特点,建立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体系,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地价调控标准。
比如,对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严格实行市场定价;对自贸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项目、土地节约集约程度高的产业项目等项目用地出让实行修正定价。
2.3创新自贸区土地金融制度在自贸区土地金融制度创新方面,广东省自贸区可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土地金融政策,大胆探索土地证券化、资本化,加快发展自贸区土地的资本化运作与管理模式,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土地金融模式。
首先,加快推进土地证券化运作。
土地证券市场是地产业运行的“晴雨表”,有利于政府及时对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5]。
我国已有了土地抵押的具体实施办法,但是我国土地证券市场发育较慢,关于土地证券流通的法律制度也尚未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