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作者:姚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以宪法作为基础,而宪法则由行政法进行具体化。
行政法与宪法相互依存,行政法在宪法的规定和指引下进行发展,而宪法的具体实施以及成长过程都依赖于行政法的发展,而正因为行政法的发展也保证了宪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修改以及补充。
通过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文章将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宪法一直被作为国家法律当中最高的权威法律体系,它不但具有着法律的最高权威以及地位,还具备着最高的执行效率。
可以说,因为宪法在法律当中具有的权威性,所以致使宪法可以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并作为各种法律发展的基础和执行的依据。
但宪法因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的选择和范围的确定上与行政法有着密切性,促使二者都会涉及到国家权力、分工、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等问题上,共同成为组成公法的重要部分。
对此,可以知道,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很紧密的关系,所以行政法对于宪法会产生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而本文将会重点研究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积极影响。
一、行政法具体化宪法,普及宪法的基本理念宪法与行政法因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的共同关注,将二者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无论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是如何进行细致的规定,都需要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的约束。
相同的,宪法在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制定后,则需要由行政法对规定进行落实。
譬如,宪法中有规定,“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但对于如何追究并没有做细致的分化以及处罚法律的系统制定。
对此,国家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规定,先后制定了像《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行政法当中具体化。
其次,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以及基本原则的抽象性,从而导致普通公民对于宪法的认识不能得到有效的普及,致使宪法不能得到广泛的应用。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和宪法是现代制度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际上二者紧密关联,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和指导规范,行政法则是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也是行政法规则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宪法法规是行政法的规范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询问宪法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行政活动。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面旗帜,是行政法全面协调和规范的基础。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维护行政法作为国家和公共机构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本身也具备保护和维护宪法的重要使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宪法的保障。
行政法旨在合法行政权的发展和运用,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还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战略、政治形势和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是在宪法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是保护宪法的有力手段。
三、宪法和行政法相互照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是相互照应的,它们互相支持,相互作用。
因为宪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石,是其他治国法律的依据和框架,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律、普遍地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构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协调和互动。
在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营销的对应中,战略计划、程序决策、行为法规和检查监督都应该遵循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司法公正和员工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执行。
在总体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但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
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治国方式和基本的制度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宪法和行政法的配合和运用,加强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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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论文范文一:全球化的宪法与行政法「宪法」与「行政法」这两个科目,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国内公法」,是标准的「本国法」。
同时又由于公法涉及了国家「主权」,似乎更排斥包括国际法、外国法等「外国势力」的引入。
在这个领域谈论「跨国界」、「全球化」,意义何在呢?壹、拟似国际化,实则欠缺全球眼光的公法学现实上的外观是:公法学在台湾,其实一向就是很「不本土」的。
我们的宪法与行政法原理,建立在欧美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法治国家(Rechtstaat)等原则之上。
这些原理都是标准的舶来品,而不是台湾社会自发产出的东西。
更由于法律继受因素,学界与实务界,引用德国公法学理—如「比例原则」、「裁量与判断余地」、「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等—如数家珍,鲜少在移植之时有任何「捍卫本土」的排外主义。
近年来则渐渐也开始援引美国或日本的各项原理—如美国的「政治问题」(释字第328号解释)、「正当法律程序」(释字第384号解释)、日本的「统治行为」(释字第419号解释)等。
甚至在大法官的多号解释中,也直接援引外文原著或外文文字,毫无犹豫。
这样看来,台湾的公法领域,似乎很有跨国界的精神?然而,公法界经常引用「特定外国」的法律,并不代表我们已经真正理解、认识到全球化(Globalization)对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潜在影响。
相反地,许多「援用」往往只是不加思索地抄袭德美日既有的法律规则。
仅有的是「台湾公法」与「德国公法」(或美日)的特定单线连结。
至于宪法与行政法在台湾适用解释时,是否以及应该如何考虑国际规范?全球化之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动态,怎样纳入公法学的思考?这些问题,似乎国内的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尚欠缺足够的关注,以致宪法与行政法的论述,多还停留在既有规范的技术性操作,以及抄袭特定外国法制的阶段。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通过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促使宪法行政法化、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赋予司法对生存权的有效救济等手段和方法来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
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

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本文将剖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首先分析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再探讨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并最后探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法的根基和依据。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运作的法律规则,是宪法规定的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和运作机制,而行政法则是该机器的配套操作规则。
二、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影响行政法是宪法实施的具体途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行政法对该制度体系进行实际操作。
行政法的实施要求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确保宪法的实施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转。
行政法还具有法律保障的功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必须合法、公正、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公民行使权益提供了保障,公民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救济。
三、宪法对行政法规制的意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以及公民权利的范围和保障制度等重要条款。
宪法对行政法规制起着监察和规范作用,确保行政法的实施不会偏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为行政法提供了约束和指导。
在宪法的规定下,行政法必须要紧密围绕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原则进行,必须遵守法治原则,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活动,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宪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的权益受到完整和平等的保障。
总结来说,宪法和行政法相辅相成,相互关联,宪法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框架,行政法则则实现了宪法的具体要求和落实。
同时,宪法对行政法规制具有监察和指导作用,确保行政法不偏离宪法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全面。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8226;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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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 本任务。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基础,行 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定义:调整行政关系,规 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权 责统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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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内容:规定行政机关 的组织、职权、程序和活动方式,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 政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行政法的 根基,行政法是 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与行政法相 互补充,共同维 护国家治理的秩 序
行政法在实施过 程中不断丰富和 发展宪法的内容
宪法与行政法的 互动关系是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 的重要保障
立法途径:通过 制定和完善宪法 相关法律,保障 宪法实施。
司法途径:通过 宪法诉讼和宪法 监督等司法手段, 保障宪法实施。
建立健全宪法 与行政法的实 施机构和监督 机制,确保法 律的有效执行。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宣传教 育,提高全社 会的法律意识 和法治观念。
完善宪法与行 政法的立法工 作,制定更加 科学、合理的
法律规范。
加强宪法与行 政法的司法救 济,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宪法与行政法的融合趋势 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和细化 宪法对行政法的约束和规范 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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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
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
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
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
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
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
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剖析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
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
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
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
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
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
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
否则。
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
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
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
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
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
”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
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
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
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
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
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