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的关系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区别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简言之,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还应该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
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的区别?第一,二者适用要求不同。
实施行政行为,首先必须合法,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合理的要求才有实际意义,换言之,必须做到合法,力争做到合理。
第二,二者适用范围不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合法原则是全方位适用的原则,而行政合理原则多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第三,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
行政合法表现为行政行为与具体法律规范相符,体现了法律的原则性和强制性;行政合理主要表现为与法理相符,体现的是法律的灵活性。
第四,违反二者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
违反合法性原则所产生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不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违反合理性原则所产生的是行政不良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五,对违反二者的行政行为的处罚不同。
对行政不法行为,经由相对人申请可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要求国家赔偿,严重的行政不法行为要追究行政主体的刑事责任;对行政不良行为,一般只由行政机关对实施不良行为的行政主体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行政是一种现实需要,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涵义,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必须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自觉地做到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统一。
行政合法与否,裁判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容法官根据情况自由裁量,而行政合理性,是在合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理性公平等原则具体量衡,这个判断只能根据个案,而且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
具体行政性为的合法性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合理性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
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维护法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展开探讨。
一、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执行公务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的明确性不仅能保证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也能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二、行政机关行为的程序合规性程序合规性是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
行政机关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任何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行政机关行为合规性的重要违背。
三、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是行政机关行为的又一重要要求。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公众需求,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伦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四、行政机关行为的效力和可执行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只有具备效力和可执行性的行政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产生对应的法律效果。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能够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五、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与问责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仅需要行政机关自身的遵守,也需要社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问责。
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参与、民间组织监督等形式进行,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行政机关行为的完善与创新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创新。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和法规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能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论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摘要:行政处罚法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分析了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以具体案例为基础,深入探讨其实际应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合法性、合理性、案例、实际应用正文: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程序正当、证据证实、罚则适当等方面。
其中,法律适用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案件。
程序正当是保证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包括听证、调查取证、通知告知等环节。
证据证实是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关键,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罚则适当是行政处罚法的最终目的,罚则尺度应当公正公平,并且必须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符合。
至于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则是指处罚决定与现实社会的需要相符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利益、行政效率和个人权益等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要尊重被处罚人的基本权利。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常受到争议。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异议,并且难以妥善化解。
例如,在某地区,在行政处罚时,由于相关法规存在歧义性,导致多家企业受到不同的处罚。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解决存在的法规问题,及时向企业公开说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一个案例是,一些行政处罚涉及涉税案件,涉及数额较大,这类案件事关税务部门的公信力以及企业的生存问题。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利益等问题。
结语: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立,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处罚,推进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的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一、引言本文主要探讨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行政合理性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
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行为评价的两个重要维度,二者的关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合法性的内涵与评价标准1. 行政合法性的内涵行政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合法授权、程序合法、目的合法等方面的要求。
2. 行政合法性的评价标准(1)法律授权的合法性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首先需要满足法律授权的要求,即行政行为是否出自法律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程序的合法性评价行政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公示、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3)目的的合法性评价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4)行为内容的合法性评价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合理性的内涵与评价标准1. 行政合理性的内涵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平、权衡利益的结果,是伦理和道义上的评价。
2. 行政合理性的评价标准(1)行政手段的合理性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即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是否适当、科学、有效。
(2)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决策是否合理,即决策的依据、逻辑是否合理、客观、科学。
(3)行政选择的合理性行政行为在选择时是否充分权衡各种利益,是否公平、公正地考虑了各方的权益。
(4)行政行为结果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规范,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1.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相互依赖关系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相互依存的,两者关系密切。
行政行为要合法,必须同时具备合理性;行政行为要合理,也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求。
2.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重要性与权重行政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本评价标准;而行政合理性则突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义标准,是否触及公平、公正等价值取向的要求。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标题: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分析摘要:本文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分析了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重点讨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接着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行政行为中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最后,总结了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共性和个性,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执法、司法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调整的一种具体方式,是国家行政体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改进行政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公民、法人进行权力的行使和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处置性,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具体事务作出处理决定;再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即行政机关对具有同类性质的事务采取相似的处理方式;最后,行政行为具有专属性,即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对特定事务进行处理。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的要求。
合法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其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再次,必须符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相关规定;最后,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应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内容、方式和结果上符合客观规律,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一、引言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行政合法性的概念与内涵1. 行政合法性的定义行政合法性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行为。
2. 行政合法性的要素(1)合法性的依据:行政行为需有法律依据,即依法行政。
(2)合法性的程序:行政行为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合法性的内容: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三、行政合理性的概念与内涵1. 行政合理性的定义行政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合理性标准,即合理、公正、适当和必要。
2. 行政合理性的要素(1)合理性的依据: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基于事实和证据,并依据合理的法律解释。
(2)合理性的公正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3)合理性的适当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目的和效果来确定,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
(4)合理性的必要性:行政决策和行为应以最少侵害和限制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与区别1. 关系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同时也要通过行政合理性的检验,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区别行政合法性是法律上的要求,重点考虑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行政合理性是实践中的要求,关注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和适当。
五、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实践应用1. 行政合法性的保障机制(1)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行为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保证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
(2)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可通过公开听证、意见征求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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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
“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
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正文: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
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
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在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规范,德国行政法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三项具体原则1,即:1.适当性原则(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2.必要性原则(Principle of Necessity)。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温和方式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mildest means)。
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2;3.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prohibition against excessiveness),又称狭义的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Verhǜltnismǜβigkeit)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
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在评价1953年“蜂巢城案”中对“合理性”所作的解释是: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
3行政合法性是指国家或其他公务组织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它首先是政治学上的概念,然而同时又包容法律意义上的合法。
行政行为处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之间,对公民而言它代表“官方”,但在法律面前,行政主体又和公民一样,是法律的“臣民”。
作为官方意志的体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来源于公民们的同意,但立法已经获得公民同意的条件下,行政行为对法律的服从也就是对民意的服从,因此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完全可以包容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反过来不一定能成立。
如果行政完全被法律所吸收,行政只是对法律的机械执行,那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就完全等同。
如果法律不能吸收行政职能的时候,政治合法性大于合法律性,行政合法性还必须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行政法学通常称为“合理性”,从法学的立场来看,合理性仍然属于合法性的范畴,但不同于合法律性。
它的具体要求包括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区别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由于社会、政治和文化不停地发展,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权,在此基础上便产生了自由裁量权。
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扩大情况下,合理性原则便运用而生了。
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 缺一不可。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前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调整范围有区别。
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不同。
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
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最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
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
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
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
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
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1、参见(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云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2月第1版,第212-222页。
2、Wolff,Bachof:Verwaltungsrecht Ⅲ,202(4th ed,1978)suggest that out of public resources only that much be granted to an individual as is necessary.3、参见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第758-7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