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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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责任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通过规范行为和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并说明它们对社会的重要性。

一、平等原则在法律责任的界定和执行中,平等原则是基本的价值观。

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种族。

法律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人。

这种平等原则确保了人们获得公正的待遇,避免了滥用权力和歧视行为的可能性。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应当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和公平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必须是透明、公开和公正的,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在审判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权益和意见。

只有在公正的环境下,法律的责任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追究责任原则法律责任的核心就是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

在追究责任方面,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并实施相应的法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有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种追究责任的原则鼓励人们遵守法律,保持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四、求实原则法律责任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

求实原则要求法律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真实和可信的证据。

这意味着法律责任必须经过适当的调查和审判程序,确保仅基于可供证据支持的事实作出判断。

只有依靠事实和证据,才能保证法律责任的执行是客观、公正和合理的。

五、效益原则法律责任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效益。

效益原则要求法律应当既保护个人的权益,又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制定法律和判决时,必须权衡各种利益,确保法律责任对社会的效益最大化。

通过效益原则的指导,法律责任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求实原则和效益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能够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

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

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
摘要
本文将探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著名著作《理想国》中提出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

通过分析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相关段落和观点,揭示其对于社会建设和组织的独特见解,探讨他认为的理想社会应当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导言
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原则,其中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讨论,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启示。

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等级制度:柏拉图认为,社会应该分为三个阶层,分别为哲学家统
治者、守护者和生产者。

每个阶层的人都应当在其自身的工作领域中产生最大的价值,并接受相应的待遇。

2.教育与培养:柏拉图强调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接受适
当的教育和培养,以实现个人的潜能和社会的发展。

3.公共财产:柏拉图主张共产主义制度,认为财产应当是公共所有,
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的公平。

4.智慧和德行:柏拉图认为,社会的领导者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
德,以便正确引导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结语
通过对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对于理想社会的构想是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的深刻洞察和思考的。

他的观点不仅在古代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对当代社会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启发,引发更多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思考和讨论。

以上是关于柏拉图对话录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文章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工作原理

社会工作原理

社会工作原理社会工作原理是指社会工作实践中所运用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改善社会问题和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

社会工作原理的核心是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正义,通过与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的互动,匡助他们解决问题、改善生活质量和实现自身潜能。

一、社会工作原理的基本原则1. 人本主义原则: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关注个体的需求、权益和尊严,尊重个体的自主性和自决权,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2. 社会正义原则:社会工作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关注社会问题的根源和结构性因素,努力消除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

3. 综合性原则:社会工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多种方法,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综合考虑个体的生物、心理、社会和文化等因素。

4. 客观性原则:社会工作注重客观评估和分析,以科学的方法和证据为基础,准确了解个体和社会问题的实际情况。

5. 可行性原则:社会工作注重实践可行性,关注个体和社会的资源和能力,制定可行的目标和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社会工作原理的核心内容1. 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社会工作关注个体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匡助个体认识自己的优势和潜能,提升个体的自尊和自信,培养个体的社会参预能力和生活技能。

2. 问题导向和解决:社会工作通过问题导向的方式,匡助个体和群体识别和解决问题,包括心理问题、家庭问题、社交问题等。

社会工作注重问题的根源和暗地里的结构性因素,努力寻觅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3. 社区参预和社会资本:社会工作鼓励个体和群体参预社区和社会的事务,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的凝结力。

社会工作注重社会资本的建设,包括社会网络、社区支持和社会信任等。

4. 社会变迁和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关注社会变迁和社会政策对个体和群体的影响,推动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5. 专业实践和伦理:社会工作强调专业实践的规范和伦理准则,保护个体的权益和隐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论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原则

论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原则
四 、小 结 由于劳动法不仅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对世 界和平更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纷纷置劳动法于很重要的位置,有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国对于反向假冒商标的明确规定。 对于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这种行为,国外的法律
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第 1125 条 有一系列的规定。其中 127 款标题为“假冒”(他人商品),第 128 款为 “反向假冒”(即将他人商品冒为自己的商品)。意大利 1992 年商标法第 11 条、12 条规定:任何收货人均无权撤换供货人商品 上原有的注册商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8 年曾出版过一 部“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当时的“商标权权利范 围”一节中,尚不涉及“反向假冒”问题。在 1997 年该组织重新 编辑出版该书时,则在解释“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权利”时,明文 写出了“消除注册商标人合法附贴在自己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 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权”。
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文会进行修 改,社会正义的原则将永远不会改变,因此,社会正义原则是最能保 证阶段性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连续性。
在劳动法及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社会正义原则也体现在劳动法的执行中。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执 法,执法得力,劳动法就无尊严、权威可言,社会正义成了一句空话, 成了空中楼阁。一旦无正义可言,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特别是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时,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大增加,从而严重 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政治稳定。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其背景是劳资双方极端的不平等, 归根结底是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造成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决定 了利润追求是资本家的永不枯竭的动力,而利益的最大化的最终结果 是工人劳动条件恶化,非人的、过长的劳动时间,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自然得不到保障,几近于零的福利、微薄的工资危及工人的生存,例 如,在 18 世纪后半期到 19 世纪初期的西欧工业国家里,工人每天在 工厂的劳动时间一般在 14 个小时以上,甚至长达 18 小时。

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它通常被定义为对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尊重和实施。

下面是一个详细、准确、有条理和易于理解的回答,帮助你思考正义的含义。

1. 正义的基本原则:正义的核心是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

2. 公正和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和公平的分配资源和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成功,而不受到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3. 遵守法律:正义与法律密切相关。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准则,旨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行为。

正义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社会正义:正义不仅仅是个体层面的,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正。

社会正义关注的是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以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这可以通过改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来实现。

5. 道德原则:正义与道德原则密切相关。

道德原则涉及对他人的尊重、诚实、诚信和同情心等价值观。

正义要求人们遵循这些道德原则,以确保对他人的公正对待。

6. 解决冲突:正义还涉及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过程。

这包括公正的法律程序、公开的辩论和透明的决策。

正义要求决策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总之,正义是一种关注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价值观。

它要求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义与法律、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紧密相连,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它们为公民权利和责任、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就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各自的重要性。

1.法治原则:宪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受法律约束。

它确保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并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平等、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律体系。

法治原则还确保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一个国家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为公民提供公正和公平的环境。

2.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指人民行使权力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

宪法确保公民有选择和被选举的自由,以及行使表达意见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这种民主原则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序来实现,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在民主国家,宪法规定了公民通过选举来选举各级政府代表的程序,并确保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

3.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宪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和不受歧视、个人隐私、财产权、公正审判等。

宪法确保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制定了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

人权原则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尊严和自由中,并防止滥用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4.分权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将政府机构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层次,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集权。

通过在宪法中规定不同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分权原则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限制和平衡。

例如,在许多国家,宪法划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规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分权原则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并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5.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儿童、少数民族等。

社会正义原则还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住房和退休福利等。

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

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

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也不断发展变化。

从现代法律的发展史来看,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法律应当尊重人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二是社会正义原则,即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三是依法原则,即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在公平原则上,人们应该在基础的平等权利上享有尊严的待遇,社会的人民、法人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应当受到任何不恰当的差别对待。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的第一章就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把人人平等和自由作为基本原则,以此来保障国家正常运行秩序,促进个人权利的发展。

社会正义原则是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社会正义原则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保障我们国家的和平、稳定和安宁,同时也能够维护个人、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保障其公民自由和合法权益。

依法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依据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依据非法的行为。

这一原则就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任意凭主观意愿来行事,而要求在每一步行为中,都必须依据有效的法律和法律规定,行使其合法权利。

由此可见,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我们各国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良性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坚持以法治思想来思考问题,坚持以法律的尊重来行事,遵守依法原则,注重法制的建设,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自由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公民有更多可以安全获得公正待遇的权利。

总之,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

在建设社会正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原则与多元文化的发展以及新兴的现代文明相结合,才能够使法律系统变得更加完善和更加文明,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在法学领域中,自由与平等是两个核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所非常重视的价值观。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平衡这些原则。

首先,自由与平等原则在法学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行动,并不受他人的限制。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平等原则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地受到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差异。

这个原则为每个人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然而,自由与平等原则并不总是完全兼容的。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自由的社会并不一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在追求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产生了冲突。

比如,在财产领域,自由原则强调了个体的财产权利,但这也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会正义的概念应运而生。

社会正义是一种追求公平与平等的理念。

它强调在分配资源和机会上的公平,以消除个体之间的差距。

社会正义旨在提供一个更加平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基本权益和公平机会。

然而,实现社会正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法律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律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贫富差距。

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富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

此外,法律还可以通过教育政策来提供公平的机会。

通过普及教育,并为贫困家庭提供教育补助,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然而,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自由原则。

法律应该尽量避免给个体施加过多的限制和干预。

过度干预可能会破坏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从而破坏社会的自由性。

因此,在平衡自由与平等原则时,需要权衡社会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平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和社会正义也需要时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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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读书笔记社会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和活跃理想。

即使是那些反对它的人也都意识到了它的潜力。

但是社会正义的含义仍是晦暗不明的。

米勒则提出来创新性观点,他指出必须在语境中理解正义诸原则,每一原则都在不同形式的人类结合体中得到认同。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政治理论也必定是复杂的。

米勒认为,人是社会生活中的人,正义则是社会的正义,社会正义具有其所实现的环境,社会正义观念能够用来在总体上确定社会的公共政策并引领社会公民的一系列行为。

认为社会正义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分配正义,那到底分配什么?谁来分配?分配遵循什么原则?都是必须首先明确的内容,“诸如收入和财富、工作和教育机会、医疗保健等等此类的资源的分配是任何正义理论所关心的重点”这是米勒认为的分配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物不单是大众认为普遍好的东西,坏的东西也同样需要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利益和负担共同进入分配领域。

分配对象具有历史性,并不存在罗尔斯意义上的“基本好”的规范的一类物品,与正义相关和无关的物品的划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时代性的,这种界限取决于人们在分配物品上的共识程度和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

米勒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分配机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提供公共福利政策等现实地促成了社会正义以及社会不正义。

但是在市场发挥作用更加完全的情况下,非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补充作用凸显。

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正义思想显性化为国家制度,而米勒则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和机构等非政府部门的合作,国家将在很多领域很大程度上虚弱无力,因此需要把社会正义的原则同样应用到能够产生社会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亚国家制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领域,“必须把这类其个别影响虽然相当局部,但合在一起就会产生社会后果的实践和机构都包括在内。

”米勒和罗尔斯的一个主要区别正在此,米勒是在更加具体的意义上来谈正义。

一、三个假定的前提米勒提出了其社会正义理论必须满足的三个假定的前提。

一是假定分配是在具有确定成员的有边界的社会内部进行的,在这个领域内谈及分配的正义与否,我们提出所要讨论的比如妇女应该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务是否公平这类具体问题时,是假定了所讨论的团体属于唯一的分配领域,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评价它的整体争议性。

这点也是与罗尔斯相同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被运用到一个封闭系统的社会中的,“这些模式的边界是由自我包含的民族共同体的观念给予的”也就是预先设置了界限,谈论分配正义要在这一有相互联系的群体内进行。

二是正义原则是能够作用于现实社会制度的,存在理论的现实维度,同时正义原则对个体生活带来的改变是可见的,国家做出的主要制度安排,在政治以及经济上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个体的生活前景。

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用现实衡量正义原则恰当与否。

三是存在着一些机构,这些机构能够实现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制度结构改革,这意味着,不只要有指导改革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有贯彻这些改革的手段。

只有将原则付诸于手段,才能够使正义理论免于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而成为一种现实的实践力量。

在公民合作的基础上,具有国家意义上力量和能力的机构的制度执行是正义理论的必需品。

不同于自由主义者代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社群主义者代表麦金泰尔的应得正义论等,米勒的多元正义论理论的基点首先是考察“人类关系的模式”,通过对人类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梳理,整合出三类基本的关系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每个模式相对应的人类相处方式及正义适合的原则,分情况分类别对正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完整丰富其理论内容。

二、三种社会关系模式一是团结的社群,“它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认同之时,而这种认同是由人们作为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的相对稳定的群体的一员来定义的。

”这也是人类社会之初最基本的一种联合形态,人们基于血缘及熟识关系,具有共同的信仰及文化联系,形成一种指向情感的共同体。

这种共同体近似于桑德尔意义上的“情感的”共同体,共同的情感是团结成员的纽带,成员们有一致的利益及追求。

米勒认为,这种共同体的前世更多表现为前现代社会的村落社群这种原生形态,今生则更多出现在宗教社团、职业协会等人们联系较紧密的现实形态中。

二是工具性联合体,在情感和共同的生活经历之外,人们还在市场中,以商品为媒介,通过无所不在的经济关系相互联合,另外,在非市场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视工作为利益来源的工具性群体,这种联合体存在范围比较大,不只是局限在市场领域也包括事实上进行利益分配的非市场领域,人们在这一联合体内把工作及工作同事看作其追求利益目标的凭借及参与者。

三是公民身份,米勒指出,人们不只是生活在团结的社群和工具性联合体中,还以其在国家中被承认的公民身份与其它公民联系,这种联系是最普遍的联系,建立在国家法的明确保护之下。

在这种联合体中,法律赋予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沃尔泽法律共同体的观念类似,公民通过法律连接起来,当然这种法律主要是主权者权威的产物。

人与人的关系脱离了其最原本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而是成为法律所赋予基本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人在法之下行动,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被人类所制定的获得了人们同意的法律所掩盖。

三、三类社会正义原则米勒将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分类,即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及公民身份,成员间的相处模式与三种社会关系模式相对应,米勒依据成员关系的紧密度等因素,考察成员对“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的分配,明确提出需要、应得、平等成为相应的正义分配原则。

1、需要。

米勒认为,在“团结性社群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社群内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戚和熟识度广泛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并产生直接互动的群体,这样在群里内部个别成员的期望被充分重视,需要成为了重要的分配原则,这也是群体命运与个人责任权衡之后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正义与把资源公平主观感受无关。

2、应得。

米勒认为,应得是“应当具有”的依据,人们会进行判断,某项资源(比如奖金、荣誉等)应该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所应得,业绩本身和行为的动机同时构成了应得的考察因素,良好的业绩和道德的显现会产生积极的应得。

在工具性联合体中,商品的买卖将成员最大程度的联系起来,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这种联合体内部主要按业绩制定了较易应用的分配标准,但是这种标准的实行必然遇到困难,这些障碍来自实际工作中的生产互补性、工资的组织结构预定性及个人与联合体的目的分歧性。

3、平等。

米勒指出,“当人们作为同等的公民联合在一起时,平等就是相关的分配原则”平等包含在正义之中,是正义的原有之意,对资源的平等分配就构成了一种正义的分配,而且待分配的资源,没有一个人对其提出特定的个别的要求,这时这种分配在关于人们各自要求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做出的时候,分配正义要求平等,米勒认为平等地共享资源会使对一种绝对公正的分配的可预期的偏离最小化。

在米勒意义上基于公民身份层面,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米勒将正义的哲学和正义的社会学充分结合考察,要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研究正义,这需要“实践”来连接,“实践”提供了人类活动的形式,因此米勒着重考察了德性、实践和正义的关系。

米勒认为要理解德性,需要考察有关德性的品质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成为对达到内在于这种实践范围的好是本质性的,要获得这种好,必须使人类行为符合相关的规则,德性首先应有利于达到内在于其他实践的好,德性是对实现内在于一种或多种实践的好的必要品质,而实践的主要目标以一种与实质正义相一致的方式被追求,与德性相联系的实践是自我包含的实践。

这种实践包含了检验成就的标准,而当每个人以这种方式行动从而获得最高的成就得到了最高的酬劳时,正义就实现了,这也正是米勒所言的实践正义的应得概念。

米勒自己也意识到正义要求的不确定性和社会正义原则的差别性可能会带来运用的混乱和无力,然而他只能求助于人们具有的对其公民所处的关系的直觉性把握,所以其理论具有一定的问题,有必要站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立场上对其社会正义原则进行检阅,以便形成正确的正义观。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重视结果正义、保证程序公平在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问题上,米勒重视结果正义,但同时主张要保证程序的公平。

对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米勒一方面认为两者有冲突,另一方面坚持结果的正义在社会评价中的优先性,但同时主张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首先,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有时是冲突的。

米勒认为,“在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符合需要、应得和平等的原则(这些原则一起确定了把利益和损失分配给个体成员的总体模式)的意义上,这个社会是正义的”。

不过虽然三个原则适用于结果,但由于人们对需要、应得和平等三个原则的认同存在着争议,由此导致了正义的程序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冲突的结果使社会正义的实现存在着许多障碍以需要原则为例,就存在着就业机会与人的需要的冲突:如果多个人同时需要某一个工作那么这一工作机会给谁比较公平呢?由此米勒认为,“澄清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就成了对(社会正义)这一观念进行任何辩护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

米勒对程序和结果的界定并分析了为何正义的程序难以达到正义的结果的理由。

“程序指的是一个机构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负担)的途径。

这里的焦点是人们由此具有对各卿的权利的实际过程。

”程序包含有平等、准确、公开、尊严等特征,使正义性具有独立于结果正义的性质。

“结果是指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有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利的事态。

”冲突的理由有三:一是“认知上的虚妄;二是“外在于程序的背景条件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影响”;三是“两种或更多程序相互交叉”,使结果成为联合结果。

其次,重视结果正义,但程序也同样重要。

米勒认为程序正义不一定带来结果正义。

一个程序要达成正义,或者说一个程序要与结果一致,需要符合四个原则:平等、准确、公开和透明、尊严。

米勒坚持结果正义在社会评价中的优先性,认为“程序正义的马车不应当停在实质正义这匹马车之前”。

米勒在工具性的联合、团结性社群和公民身份三个人类关系模式中提出了适应的应得、需要和平等三个原则,是一种新的社会正义理论,进一步拓展了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空间。

他的正义思想包含市场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社会主义、情境主义、制度主义、国家主义、全球主义以至社会正义方法论等,他的公正思想以多元的视角应对多样的世界,是一种多元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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