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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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身份证号:

乙方:(流入育龄妇女)

身份证号: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将乙方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及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服务。

(2)定期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乙方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3)对乙方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持《婚育证明》,甲方应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同时下发催办通知单限期回原籍补办。

(4)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常住人口一样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健康检查、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

(2)流入到甲方辖区30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乙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甲方催办通知单期限内回原籍补办。

(4)乙方若属康检对象,每三个月必须到甲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5)乙方离开现场居住地从业、生活时,应提前到甲方销档。

(6)配合房东做好计生、社会治安等情况的登记,自觉接受计生检查、检验等工作。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责令期限改正。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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