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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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城市 总体规划权威 性和严 肃性 遏 制违 、
法违规行 为 保护 国家级风 景 名胜 区 和 ,
历 史文化名城 、 提高地方领导遵守规划
对 南水北调工 程东线江 苏段开工
从 国务院南水北调 办公 室 获悉 , 南水北调东线洪泽 湖至 骆马 湖段工 程6 月3 0 日正
式开 工 建设 这 对南水北 调 东线一 ,
路 向东 , 输水到烟台、 威海。
东线江 苏段一 期 工 程 包 括调 水 工 程 和 治污 工 程 两 大部分 , 总投 资约 15 0 亿 元 。 调
水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扩 建 、 改造 运 河 线江 水 北 调 , 新 辟 、 完 善运 西 线调 水 工 程 。 治污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 结 合 淮河 流 域 水 污 染治理 , 新 建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2 6 座 。
胜 区 规 划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的依 法 实施 , 并 为 中央 当前扩 内需 、 保 增长 、 保 民
生政策做好服务 。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派
出第 四批 城 乡规划督察员加
强城 乡规划监督管理
2 0 0 9 年6 月 2 9 日 , 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举行第 四 批 城 乡规 划督察 员 ( 以 下 简称
期 工 程 如 期 通 水 起 到 重 要 的促 进 作 用 。
据 悉 , 这 次 开 工 建设 的洪 泽 湖 至 骆马 湖 段 工 程 , 包 括扩 建泗 阳 站 、 改造 皂 河 一
站 、
新建刘老 涧二 站 、
皂河 二
站 、Leabharlann 泗洪站 、睢宁二 站 、
邳 州站等项 目 。
建成后可 实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建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通知(建人[2009]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9]14号),原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划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2、组织或参与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3、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监督检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4、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5、建立并管理建设稽查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6、建立建设稽查统计系统,定期公布建设稽查工作情况;7、拟订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8、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9、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

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单选题(共100题)1、以下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0日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答案】 C2、规划部门依法核发的“一书三证”规定的内容,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在行政中称为行政行为的是()。

A.确定力B.拘束力C.执行力D.公定力【答案】 A3、《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答案】 D4、“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第一次在建设管理行政法中出现,最早见于( )。

A.《文物保护法》B.《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C.《城市规划法》D.《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答案】 C5、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B.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C.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D.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答案】 D6、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修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B.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C.因省、自治区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D.经评估需修改规划的【答案】 C7、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年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执业资格⾏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民政府,并由城市⼈民政府确定市政公⽤事业、绿化、供⽔、节⽔、排⽔、污⽔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居⽣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件⼆、主要职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安排,监督地⽅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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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建稽[2008]92号2008年5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三章聘任、培训与派遣
第五条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
(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

第六条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
(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

第七条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视情况续聘,续聘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

在聘期内督察员
职位有空缺时,部稽查办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选择合适人选,履行聘任程序填补空缺。

第八条督察员原则上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间还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派遣并颁发聘书及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章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组由派驻若干城市的督察员组成。

派驻城市及督察员的分组由部稽查办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察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定期查阅督察员的督察日志;
(二)组织实施督察组所驻城市之间的巡察工作;
(三)组织起草、报送、签署《督察意见书》等有关督察文件;
(四)报告督察员每月考勤情况;
(五)及时向部稽查办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六)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督察员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督察组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组长请假报部稽查办批准。

督察员确因健康原因等连续超过2个月不能在岗工作的,部稽查办将另派督察员接替其岗位。

第十四条督察员除案件线索专门报告外,应每日填写督察日志,并按月向督察组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日常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组织督察员按时形成本组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部稽查办。

第十五条督察员(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完整备查,同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日志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督察员工资性补助及相关补贴由部稽查办根据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督察员将获得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配备办公室、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专门宿舍和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督察员的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探亲假和带薪休假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督察员出差期间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中规定的司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条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办法,服从安排,按时出勤;
(三)不得干预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督察员违反第二十条之规定的,由部稽查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免去其督察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督察员的考核由部稽查办负责。

督察员的考核分为称职、不称职。

考核不称职的,由部稽查办报部领导批准解除聘任。

第七章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三条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工作关系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职责时,督察组应及时报告部稽查办,经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终止聘任并收回监督检查证件。

督察员任期届满,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向部稽查办交回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部稽查办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固定资产。

新派驻的督察员应于原督察员离任前10个工作日到达派驻岗位,并在原督察员的带领下熟悉和开展督察工作,在此期间的各项督察工作仍由原督察员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2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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