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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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经商财政部,现将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特殊重要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招生计划1.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2.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的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

各招生单位要将骨干计划纳入学校招生总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挪用。

2017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3.各招生单位要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订并公布本单位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学位类型和招生办法,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招生单位招收汉族在职考生比例不得超过10%;录取的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协议书(2篇)

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协议书(2篇)

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协议书甲方(培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部门/学校)乙方(定向就业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培养乙方为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人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保障乙方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和培养。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业课程和实践机会,提高乙方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协助乙方在广西少数民族区域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二、乙方责任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教育和管理。

2. 乙方应当努力学习,完成甲方规定的学习任务,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3.乙方毕业后,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广西少数民族区域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__ __年。

三、就业安排1.乙方毕业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和就业意愿,协助乙方在广西少数民族区域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2. 乙方在就业过程中,应当积极与甲方沟通,配合甲方完成就业安置工作。

乙方在就业后,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事业做出贡献。

四、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毕业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广西少数民族区域就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协议书(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高校):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丙方就广西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定向就业岗位1.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名称)。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88]教研字026号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88]教研字026号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88]教研字026号1988年11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在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是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扩大优秀在职生源,按照社会实际需要培养研究生的有力措施。

为保证定向培养研究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第三条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

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

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第四条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来编制。

学校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指导和协助。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在满足主管部门中属国家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的需要后,可为其他部门、地区中属于国家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定向培养研究生,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第五条定向培养研究生,主要从要求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中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从其他考生中招收。

从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中招收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一般应保留入学资格,先按大学本科毕业生分配办法,到要求定向培养的用人单位工作一至三年后,再入学读研究生。

考研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条件

考研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条件

考研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条件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研条件如下:
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
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 6 个省的民族自治地
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 年以上,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的汉族考生。

其他要求:
1、骨干计划研究生毕业后,履行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地区就业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毕业研究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2、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可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并签订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毕业后服务年限按新协议重新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2024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桂学位〔2023〕18号)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学位〔2014〕18号),经学校申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现将立项的2024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184项(见附件1),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573项(见附件2),研究生学术论坛15项(见附件3)。

凡经我委立项的项目,各学位授予单位需予以经费保障,项目资助经费在不低于申报通知要求的最低平均额度基础上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定。

二、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时,应标注“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除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结题和管理工作由各高校负责。

附件:1.2024年广西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名单2.2024年广西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名单3.2024年广西研究生学术论坛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6月12日。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等学校招⽣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招⽣单位: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招⽣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

2011年计划招⽣5000⼈,其中,博⼠研究⽣1000⼈,硕⼠研究⽣4000⼈,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和民族⾃治地⽅的⾮在职汉族考⽣,各招⽣单位要严格执⾏汉族考⽣招⽣⽐例要求,不得超⽐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研究⽣,先在⾼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通知)。

博⼠研究⽣直接⼊校学习。

学⽣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活费⾃理。

各招⽣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考⽣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各招⽣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的政审⼯作。

三、招⽣⼯作实⾏“定向招⽣、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愿报考、统⼀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

招⽣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通知。

学⽣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层次⾻⼲⼈才计划的硕⼠⽣考⽣采取与全国硕⼠研究⽣统⼀报名⽅式,参加全国硕⼠研究⽣统⼀⼊学考试。

报考博⼠研究⽣的考⽣参加招⽣单位统⼀组织的博⼠研究⽣⼊学考试,考试科⽬和考试时间由招⽣单位⾃⾏确定。

五、各招⽣单位要严格执⾏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实⾏差额复试。

录取⼯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衡量,硕⼠研究⽣依照下达到各省、⾃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例顺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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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阶段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原单位就业。

(一)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

(二)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
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或者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托管;
3. 县以上(含县)党委、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以下公共就业服务。

(1)建立“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资源数据库;(2)免费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待就业登记手续;(3)免费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优先推荐就业服务;(4)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5)免费在“广西毕业生就业网”、“广西人才网”注册并发布求职信息;(6)免费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招聘会;(7)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免费为毕业生举办“网上专场招聘会”。

第二条对于不愿在《定向协议》规定的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及工作服务年限达不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的毕业生,须向我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为受理。

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9月1日后开始受理当年毕业生的违约申请;
(二)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并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经我厅批准后,毕业生方可到区外就业。

第三条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的计收及使用。

“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按每年培养成本的50%收取);博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6000元人民币(按每年培养成本的50%收取)。

若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须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按(每年的培养成本+每年违约金)×学制计算。

培养成本及违约金可根据毕业生在我区工作服务的年限进行减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违约毕业研究生培养成本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教函[2009]246号)的精神,违约毕业研究生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弥补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建立诚信档案。

对于不履行《定向协议》又不退还培养成本的毕业生,我厅将建立该毕业生的诚信记录档案,并放入毕业生的档案中。

第五条所学专业为我区需求过剩、在区内无法就业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外地调节性就业。

对这部分毕业生,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其培养成本及违约金。

办理程序为:
(一)“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毕业半年后,方能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
(三)经我厅同意后,毕业生可到外地调节性就业。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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