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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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小案例(3篇)

经济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零部件的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指定型号的电子产品零部件,甲方按约定的数量、规格和价格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供货,但甲方在支付货款时出现了拖延。

2020年3月,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2.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甲方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及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存在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此,甲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

(二)若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的规定,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1. 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应当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若甲方逾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3. 赔偿损失:若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案例(3篇)

经济法基础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30%的股份;丙持有10%的股份。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分歧。

2018年,甲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遂与乙、丙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协商,甲同意将所持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丙,乙、丙同意收购。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丙,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丙认为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事实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甲、乙、丙三方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

因此,甲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基础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基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原材料,被告在收到原材料后,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原材料,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10000元/吨,总价为100万元。

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原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 2018年7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100吨原材料交付给被告。

3. 2018年8月,被告收到原材料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4.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5. 原告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请求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四、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已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向被告提供了原材料,履行了合同义务。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材料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关于原告请求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

2. 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公司损失惨重。

【法律解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丁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

公司以丁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丁某与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法律案例举例(3篇)

经济法律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座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商需要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

经过多方比价和考察,开发商与某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提供小区建设所需的一批建筑材料,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将建筑材料送达工地。

但在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向供应商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则认为,其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解除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经鉴定,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关于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经济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经济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知名企业——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公司创始人张华(化名)持有公司70%的股份,儿子李明(化名)持有30%的股份。

张华与李明系父子关系,张华妻子王丽(化名)在2015年去世,未留下遗嘱。

2016年,张华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李明在得知父亲去世后,要求继承父亲所持有的公司70%的股份。

然而,张华生前的好友李刚(化名)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张华的股份。

一场股权纠纷案就此展开。

二、争议焦点1. 张华生前是否立有遗嘱?2. 如果张华生前未立遗嘱,那么张华的遗产应如何分配?3. 李刚是否有权继承张华的股份?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一:确认张华生前未立遗嘱法院审理认为,张华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2. 庭审二:确定张华遗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张华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其配偶、子女。

因此,张华的妻子王丽、儿子李明和李刚各继承张华遗产的1/3。

3. 庭审三:股权继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李明作为张华的儿子,有权继承张华所持有的公司70%的股份。

而李刚作为张华的好友,与张华生前并无亲属关系,且未对张华生前的生活和事业有突出贡献,因此,李刚无权继承张华的股份。

四、判决结果1. 王丽、李明和李刚各继承张华遗产的1/3。

2. 李明继承张华所持有的公司70%的股份。

3. 李刚无权继承张华的股份。

五、案例分析1. 遗嘱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华生前未立遗嘱,导致其遗产分配出现纠纷。

这提醒我们,立遗嘱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有条件的个人应尽早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 股权继承问题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法院充分考虑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李明作为张华的儿子,有权继承张华的股份。

而李刚与张华生前并无亲属关系,且未对张华生前的生活和事业有突出贡献,因此,法院判定李刚无权继承张华的股份。

3. 法院判决公正、合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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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单案例第十四章赠与合同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1:大鹏企业在央视举办的赈灾晚会上表示将向中国红十字会捐100万,但之后以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反悔。

请问:中国红十字会是否有权向甲企业要100万的捐赠?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情形。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2:甲曾跟乙许诺赠与乙一辆车,但半年后甲做生意亏本,生活困难。

请问:甲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当初的承诺?一、概念、特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同意收受赠与物的合同。

1.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争议4.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类型:附义务的赠与,定期给付的赠与,附条件/期限的赠与,死因赠与,混合赠与,半卖半赠,房屋赠与。

二、关于撤销的问题(一)可撤销的情形1.赠与的财产在转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2.由于受赠人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可以对赠与人&其家属。

3.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撤销权。

(二)不可撤销的情况1.为了社会公益2.道德义务的赠与主要涉及个人。

3.经过公证的赠与,双方都很严肃。

三、赠与人的民事责任1.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赠与物出现了瑕疵,不担责。

2.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使受赠人受损,赠与人担责。

3.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负一定的责任。

4.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归责原则基本上按过错原则来处理赠与中的纠纷,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辅思考: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第十五章借款合同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在利息问题上的区别。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张某为办养猪场,与王某书面约定王某借给张某十万元钱,关于利息只字未提。

一年后,王某让张某连本带利还十万零五千,张某拒绝还五千元的利息。

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一、概念和特点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借款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包括借钱、借物。

2.借款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诺成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除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而企业之间不准借贷。

2.借款人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贷款人按双方的约定,可以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利息不得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

5.利息支付。

(1)按约定;(2)没约定/约定不明,按61条协商;(3)61条不行的,按以下办法:①一年之内的借款合同,返本付息,同时。

②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利息,剩余不满一年的,返还本金时同时支付利息。

6.可不可以提前还款?(1)按约定;(2)无约定就是可以提前还,按实际借款期支付利息。

7.自然人的借款问题:(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自然人之间禁止高利贷,但可以达到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允许算复利。

(4)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借贷,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走。

第十六章租赁合同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掌握未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直至其去世。

后甲乙因为装修问题发生纠纷,甲要求立即解除合同。

请问:甲能否这样做?一、概念、特点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是双务&有偿合同。

3.是诺成合同。

4.租赁物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5.租赁合同具有债权的性质,又具有物权的性质。

6.租赁物。

(1)动产。

(2)不动产。

(3)企业设备(4)交通工具。

二、租赁期限1.通常不得超过20年。

2.应当采取书面合同而未采取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未约定租赁期,依《合同法》61条又不能确定的,应视为不定期。

4.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异议的,视为不定期。

三、权利义务1.出租人(1)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

(2)有瑕疵担保的义务:没有权利瑕疵:第三人不得向租赁物主张权利;没有物的瑕疵: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应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负担交税。

(5)有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2.承租人(1)支付租金。

(2)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对其一般损耗不承担责任。

(3)不得擅自转租,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4)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它物。

(5)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四、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这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1.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租赁物的使用性质使用租赁物的。

(2)未经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到期不支付租金的。

(4)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解除,但应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

2.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况。

(1)租赁物危及到承租人的安全健康,随时可解除。

(2)租赁物毁损来失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

五、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出租人出售租赁的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死亡而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章保管合同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对贵重物品的保管问题。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朱某去超市购物,将手机同包一起存放在超市的保管箱内。

朱某购物后发现东西全部丢失,遂找超市赔偿。

超市称朱某没有事先说明,现在也无法证明保管箱中有手机等贵重物品,因此只能按照普通物品赔偿50-100元。

请问:超市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学习保管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标的是保管行为。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3.若是无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保管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4.若是有偿保管,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寄存人若有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管人的损失,寄存人还要赔偿。

6.对于贵重物品以及现金的保管;(1)寄存人首先要声明;(2)保管人要验收封存;(3)若未声明,一旦丢失只按一般物品来赔偿。

第二十四章委托合同导学案例目的:使学生理解隐名代理的概念。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

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

请问:丙公司能否找甲公司进行追索?一、概念、特点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

Eg.委托影楼替我照一组照片。

委托包括:特别委托、概括委托。

1.当委托为法律行为/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委托合同是以支付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不是办的那件事。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合同。

5.讲到这儿,必须讲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共同点:均是为他人处理事务不同点:(1)代理是以为法律行为为限;委托包括为法律行为,为非法律的事务。

(2)代理对外必须涉及到第三人;委托本身不涉及到第三人。

(3)代理权产生需要授权;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受托人的义务1.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1)受托人必须自己去处理(2)受托人不能转委托,但并不是绝对的;委托人同意后可转委托。

转委托后,①委托人与转受托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②受托人对转受托人的选任承担责任。

2.按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3.报告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情况的义务。

4.将取得的财产、权利、利益转让给委托人的义务。

5.在有偿委托中,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国1923年判例:原告(宇宙汽轮Co.)与被告(杰姆斯合伙Co.)(二)委托人的义务1.预付费用/偿还受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

2.对受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3.变更委托事务,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4.有依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思考:我去某厂买东西,为自己买,不涉及委托;①为南开大学买,这是典型的委托;②问给谁买,我说给别人买,没点明给谁买;③人家没问,我也没说,实际上我是为别人买的。

我国《合同法》第402和第403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一)关于隐名代理的问题1.构成要件(1)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订阅合同。

与一般的委托不同。

(2)受托人在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为。

(3)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存在。

2.法律后果可以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所产生的权利。

1.委托人的介入权(1)构成条件①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②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关系。

③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

④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⑤委托人表明了委托人的身份。

(2)后果委托人可以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中,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委托人的介入。

2.第三人的选择权(1)条件: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第三人不知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是由于委托人导致、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2)法律后果:《合同法》403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但选定之后就不能再变了。

3.抗辩权的行使(1)当委托人介入以后,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抗辩也可以针对委托人。

(2)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委托人的抗辩权。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可以直接指向第三人。

②受托人向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也可以以此为由直接针对第三人。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导学案例目的:让学生了解行纪人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后的处理。

使用案例的方法设计:研讨式。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的价格出卖。

乙经与丙协商后以250元成交。

请问:多卖的50元应当归谁所有?一、概念、特点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协议。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费用。

2.行纪人以劳利为目的。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4.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二、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价格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1)低价卖出,高价买进,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足差额。

第二种情况:(2)高价卖出,低价买进,①应按约定,增加行纪人报酬;②无约定的,按《合同法》61条处理;③《合同法》61条解决不了的,所得利益归委托人;2.行纪人的介入权。

(1)行纪人可以作第三人。

(2)可以作第三人的条件①按市场的定价公平处理。

②自己作为第三人买进卖出时,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章居间合同案例目的:使学生掌握关于居间人的费用及报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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