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_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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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常用不同核素的64 种放射源按下列表10 -1 进行分类。 10
表10 -1 放射源分类表
注:①241Am 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 值为l×105Bq;
②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 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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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 射线装置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 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 线装置,详见表10 -2。
①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 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相关的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17568-2008) 《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10252-2009)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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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核安全许可管理
一、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三、许可证的申请 四、许可证的审查 五、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领、延续与终止 六、许可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章_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6 月28 日由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是我国目前核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其"第 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或活动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遵 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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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类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核能技术,除在核能 开发领域(在此领域称为核设施)之外的所有领域中的应 用。具体说来则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 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 等领域中的使用。
这类应用主要包括: ——工业无损探伤,料位测量 ——科研领域的示踪试验 ——医学领域的诊断和治疗 ——公安领域的烟雾报警 ——海关上使用的钴射线检测仪 ——地矿部门使用的中子及γ 测井 ——农业领域使用的辐射育种、保鲜
①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 类源几分钟到1 h 就可致人死亡。
②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 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③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儿 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 死亡。
④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 的临时性损伤。
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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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1. 放射源
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 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 Ⅱ、Ⅲ、Ⅳ、Ⅴ类,五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 免活度。
(4)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使用放射源的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 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5)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 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5.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审批颁发。
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 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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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1.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 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 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分类
2. 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 以上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技人使用。
(3)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 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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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于续;在申请 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许可证;并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 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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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密切相关,或者说经 常使用的专业性条例和标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 号颁 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05 年9 月14 日发布, 2005 年口月1 日起施行。
还有2006 年1 月18 日公布、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原国家环保 总局第31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 2011 年4 月18 日公布、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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