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定稿)解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说到车上人员责任险,大家可能都会有些疑问:“这保险到底是什么?”“有必要买吗?”“要是没买,出了事咋办?”这些问题一听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烦恼嘛。
车上人员责任险,听名字就知道,是跟车上人有关的。
你在车里,出了啥事,它能赔!你听起来好像有点懵,但简单来说,就是车上坐的人员,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出了事保险公司能赔偿。
这就像是车的“意外保护罩”,特别是当你不小心碰到一些“狗血”的事儿时,它能帮你分担点儿压力。
先来说说这保险是怎么回事儿。
车上人员责任险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车主或者司机在发生车祸时,车里的人(包括司机、乘客等)如果受伤,保险公司能根据情况给与赔偿。
你没看错,是“赔偿”!就拿你自己举个例子,假如你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事故,车上的乘客或者你自己受伤了,这个保险就能为伤者提供医疗费用或者一些其他相关的赔偿。
这个责任险还特别人性化,如果事故是由你本人驾驶不当造成的,保险也不会推脱不管,关键是赔得合理。
别的不说,起码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心里能多一点安慰,少一点负担。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已经买了交强险,难道还需要这个车上人员责任险吗?”嗯,这个问题说的好!交强险当然重要,但交强险只赔车祸发生后对第三方的伤害,至于车主、司机或者车上的乘客这些“自己人”,交强险可没有这个保障。
所以说,车上人员责任险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你得明白,保险这玩意儿,真的是“后悔药”。
你不买,到时出了问题,哭都来不及。
要是买了,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一招。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额度也是很宽松的,它不像有些保险那样限制特别多,出了事能赔多少,基本都是根据你保险合同里的条款来决定的。
你买了这险,最起码在车祸发生之后,自己和家人、朋友在车上受伤的风险就能得到一些保障。
至于具体赔多少,看你投保时选择的额度。
这就像是把自己在驾车过程中万一出事儿时的安全网编织得更厚实一点,有了这层保险,心里真的踏实不少。
要是你是个“胆大包天”的老司机,可能会觉得自己开车技术够好,不太可能出事。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人保驾乘险是一种车辆保险,为驾驶人、乘客以及第三方提供了多种保障。
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保险公司会为您提供哪些赔付和补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旨在帮助您全面了解和理解该保险产品。
一、人保驾乘险的基本理赔范围1. 车辆碰撞事故赔付:当 insured driver 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发生车辆碰撞事故时,人保驾乘险将覆盖车辆的修理费用。
这包括车身损坏、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损害。
如果insured driver 责任在内,还将赔付第三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2. 自然灾害赔付:人保驾乘险还会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损害时进行赔付。
如果 insured vehicle 在台风、洪水、地震或火灾等自然灾害中受损,保险公司将承担修理费用。
3. 盗窃和抢劫赔付:如果 insured vehicle 被盗或遭受抢劫,人保驾乘险将赔付车辆的损失。
如果 insured driver 在车辆被盗或被抢期间受伤,保险公司也将赔付医疗费用。
二、人保驾乘险的额外理赔范围除了基本的理赔范围外,人保驾乘险还提供了许多额外的保障,以进一步保护 insured driver 和乘客的权益。
1. 医疗费用赔付:人保驾乘险将赔付 insured driver 和乘客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无论是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还是康复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范围内的费用。
2. 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如果 insured driver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人保驾乘险将赔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3. 不计免赔额选项: insured driver 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额选项,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减少免赔额的负担。
这意味着 insured driver 将享受更全面的赔付和补偿。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非常广泛,为 insured driver 和乘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驾乘人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驾乘人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驾乘人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
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承担的责任主要取决于事故责任方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责任方为对方车辆的驾驶员,则对方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我方驾驶员和乘客的损失。
如果我方驾驶员为责任方,则我方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付标准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保险限额以及免赔额等因素来计算赔款。
通常情况下,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限额,同时免赔额也会影响最终赔付金额。
2.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包括身体伤害、意外医疗和意外伤残等。
保险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等进行赔偿。
赔付标准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治疗情况以及伤残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付金额。
一般情况下,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限额。
3.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保险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是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赔付标准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来确定赔付金额。
一般情况下,实际医疗费用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如80%-100%不等,具体比例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赔付方式也会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直赔、垫付等。
4. 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保险公司需承担的责任是对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残疾赔偿的计算方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年龄、性别、收入等因素。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等级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在评估残疾程度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如《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
赔付标准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等级来确定赔付金额。
驾乘险方案

驾乘险方案驾乘险方案1. 简介驾乘险是一种汽车保险,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及乘客在汽车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风险提供保障。
该保险方案通常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座位意外险等多种险种的组合。
驾乘险的目的是为车主及乘客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减轻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2.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驾乘险中的一项重要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车辆在事故中或被盗、被抢等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损失险可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用、残值以及部分相关费用。
该险种的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3.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驾乘险中的另一项重要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该险种的保额一般较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车辆的排量和使用性质来确定。
4. 乘客座位意外险乘客座位意外险是驾乘险中的一种附加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车辆上的乘客在事故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
该险种的保障范围包括乘客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身故赔偿金等。
乘客座位意外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车辆上的乘客人数和乘客的合计保额来确定。
5. 加装防盗器加成为了提高车辆的安全性,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加装防盗器的车辆提供一定的保险费用加成。
加装防盗器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车辆被盗的风险,也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车辆所有者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防盗器并进行安装,在购买驾乘险时享受相应的优惠。
6. 保险理赔流程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理赔服务。
理赔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报案。
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者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照片、事故报告等。
- 第二步:定损。
保险公司会派员对车辆进行评估并确定损失范围和金额。
- 第三步:理赔。
一旦定损完成,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将赔偿款项转账给车辆所有者。
- 第四步:修理。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摘要:1.导语:保险理赔的重要性2.人保驾乘险的定义和特点3.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4.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5.结语:选择合适的保险,确保理赔无忧正文:导语:保险理赔的重要性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现代社会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保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合理地进行理赔。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人保驾乘险就是他们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意外风险的一道重要保障。
人保驾乘险的定义和特点人保驾乘险,又称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人保驾乘险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对象广泛:不仅包括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还包括车上的乘客。
2.保险责任明确:只承担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灵活: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设定,保险金额有一定的浮动空间,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疗费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误工费: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残疾赔偿金: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导致受害人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残疾赔偿金。
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1.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赔付。
2.注意事项:在理赔过程中,车主需确保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同时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
对于恶意骗保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依法追究责任。
结语:选择合适的保险,确保理赔无忧人保驾乘险作为保障车主及乘客利益的重要保险产品,在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理赔范围等因素。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驾乘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驾乘险赔偿范围和金额驾乘险是一种车险的附加保险,主要保障驾驶人员、乘坐人员及其家属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驾乘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伤害赔偿:驾乘险主要保障的是驾驶人员、乘坐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通常按照医院收费标准进行赔偿;误工费是指因伤病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多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伤残津贴是指因伤病导致身体残障,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根据伤残等级和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对其家属进行的赔偿,金额一般为保险责任限额。
2. 财产损失赔偿:除人身伤害外,驾乘险也会覆盖到驾驶人员、乘坐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车辆被盗抢、损失的物品及个人物品损失等。
修理费用主要指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所需的修理费用,通常按照修理费用发票进行赔偿;车辆被盗抢是指车辆被盗或被抢劫,赔偿金额一般为车辆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物品及个人物品损失是指在事故中被损毁或丢失的其他财产,按照损失金额或价值进行赔偿。
3. 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驾乘险也包含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额和不同的保险公司政策而定。
通常情况下,驾乘险的最低保额为30万元,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保费的计算则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驾龄、行驶里程、车辆品牌及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通常越高风险的群体需要支付更高的保费。
需要注意的是,驾乘险的赔偿金额并不意味着可以全额赔付所有损失,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责任限额进行核算。
此外,驾乘险对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和责任进行了细分,投保人在购买驾乘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清楚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大巴车驾乘险标准
大巴车驾乘险是一种商业车辆保险,旨在为大巴车司机和乘客提供保障。
大巴车驾乘险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具体的保险计划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大巴车驾乘险标准:
1.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2.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乘客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残疾或身故时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
3. 车辆损失险:保障车辆在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或抢劫等意外事件中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或全车损失赔偿。
4. 第三者附加保险:保障意外事故中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例如撞击他人的房屋、建筑、围墙等。
5. 车上财产险:保障乘客个人财物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被盗窃或损坏时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将根
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及车辆使用情况而定。
为了获得最准确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大巴车驾乘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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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五条本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责任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30日内未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类型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应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应赔偿及免赔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死亡伤残保险金额50%的范围内给付约定的意外医疗补贴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扒车、跳车;(十三)人工直接供油;(十四)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五)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邪教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进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费用;(二)家庭病床、挂床治疗产生的费用;(三)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五)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