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也有其局限性。为此,讨论法律的局限性,并探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作用局限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外,报告中还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 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相较于“人治”,“法治”通过各种制定各种程序与规定约束行为、保障权利,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越性[1]。但是,有些人却过分夸大和强调法律的作用,将其看作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它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缺陷。

一、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

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这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2]。

(2)“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需要人来实施。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4]。

(3)法律不能“管太宽”

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5]。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秩序的调节不仅仅只有法律这么一种手段。于法律之外,还有政策、团体章程、组织纪律、乡规民约、道德舆论等等。它们可以干预法律所不能或不便于干预的领域,如私生活、思想道德问题,日常民间细小纠纷等等。如果这些领域都采用法律强制的手段去干涉,不但成本高、效果差,还可能是违法的、不公正的,产生负价值[6]。以“道德约束”为例。“孝敬、赡养父母”是道德调整的体现,是中华民族保留下来的优良传统,如果非得用法律来调整,那么中华民族便会渐渐丧失这个美德,而会变得不近人情,甚至是机械化地生活,试问那样真得是我们想要的吗?看来,对于这样的事情,法律调整的结果未必能达到预想的目的。另外,法律问题产生于已然,而道德问题产生于事物的未然。就拿“酒后驾驶”这件事来说,当你真的酒后驾驶被交警拦下后,那么你就得接受法律的严惩。但是如果你之前就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的话,那么你就可以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更想要的吗?

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

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

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

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7]。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有可能损害应被保护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

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低社会的犯罪率和违法率[8]。

2.立法救济

我们应该应坚持超前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9]。

超前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主要依据通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施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应以民主化为行为支柱。它主要是指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是手段,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目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实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才能使法律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至于出现“法律专制”现象。

科学的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要贯彻科学思想,运用科学立法技术的原则。科学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进行立法。

3.提升法官的素养

为了达到法律有效实施,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反过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是没办法贯彻下去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

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法官弹劾法》,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不管在职责范围内还是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议会的弹劾而被罢免,行为构成犯罪的,再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法官适用弹劾总统的程序,由众议院公诉,参议院审判,三分之二多数通过[5,10]。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极其重要的,向来被赋予极大的希望与托付。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够为自己伸张正义,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更应该树立起坚定的正义形象,从思想和行为上双方面表现出应有的神圣和公平。法官断案得人心,同样可以帮助法律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所以注重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一种有效的方法[8]。

4.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

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一般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得快,这也就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我们必须加上司法解释这一微观调整器,来解决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通过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活动有力地推动法的实施和法的价值的实现[11-12]。

三、结束语

中国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对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的前瞻性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研究局限性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并以期做得更好。我们既然选择了“法治”,就应该以理性为支撑、全面考量为基础,在这条道路上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孙志军, 姜翠玉. 关于法治的局限性问题[J]. 理论学习, 2000,7: 58-59.

[2]陈俊涛. 法治,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M]. 法律出版社,2012.

[3]宋汉明. 浅谈法律的局限性[J]. 法治与社会,2010,19: 294.

[4]魏克枝.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13(4): 96-97.

[5]王岚. 论法律的局限性[J].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7,13(6): 70-71.

[6]熊乐兰. 论法律的局限性——驳法律万能论[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2,4(3): 53-55.

[7]胡水君. 法律局限性探讨[J]. 法学天地,1996,01: 1-5.

[8]魏园晨. 论法律的局限性[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1,3: 114.

[9]冯梦成. 法治视野中的法律局限性[J]. 理论与改革, 2001,04: 110-111.

[10]王小璇.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11,11: 59-60.

[11]沈森宏. 走出法治的误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 今日南国, 2010,175: 122-123.

[12]李红亮. 浅议法律的局限性[J].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09,9(2): 21-23.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一个初入法学之门的大学生,我不得不思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是什么,希望以此找到自身的方向,在将来成为一个合格且杰出的法律人。 我一直认为拥有法律至上的信仰,热爱法律事业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它也是成就其他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我们将来从事立法还是执法的工作,甚至是在日常社会生活当中,当我们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去认识分析处理事件,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且不说公平与正义将被淋漓尽致地演绎,诸如权利膨胀、利益至上的欲望也将被压制。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未来法律人的我们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和至上性,把公正地实践法律作为唯一天职,把献身于法律事业作为自己最崇高的使命。 法律信仰是没有国界的,它是人类共同的伟大的思想结晶。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事业最现实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人对于一个国家是其上层建筑的重要工程师,而不是满脑子只臆想法是多么神圣的伪信徒。因此,法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而在我看来,一个杰出的法律人也必定是一个不凡的政治家。我们应该认同我们的政治体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我们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同时,我们必须将人民民主深入内心,铭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可以这样说,正确的政治立场是法律人前行道路上的规则牌,不遵守规则必然被社会淘汰。

当然法律人绝不是制度的傀儡,我们所追求并维护的终极价值还是公平和正义。在人们心目中,公检法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法律人无论从事哪一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肩负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法律人维护法律尊严无非是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使得正义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法律人自身有锐利的眼光明辨是非,有正直的精神不为利所动。但是,法律人永远要直面社会的阴暗面,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不可避免,一些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不惜以金钱、美色等对法律人腐蚀利诱,甚至以权压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历来不绝。所以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不是文字强加的美好德行,它必须是法律人长期坚守并成为不可撼动的精神品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奉公,不枉不纵。 以上三点是我在没有学法学之前对法律人定式的认识,没有想过要成为优秀法律人要具备的东西有太多,对于初涉法学的我来说,要付出的远看不见尽头。 首先,任何一个学法学的人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底蕴才有可能成为杰出的法律人,而法学本身博大精深到望不到边,这就要求我们有相当强大的头脑去接受知识,并且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这种强大的学习能力的形成与科学总结的学习方法和永不满足、潜心研究的学习态度是分不开的。

[_法学理论论文,1,法律,局限性,法学]法律局限性初论

法律局限性初论_法学理论论文(1)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 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 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 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 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法律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当争执发生而需要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存的秩序系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破坏秩序的人实施惩罚和制裁,从而保护和恢复旧有的秩序。但法律又需体现出它的进步性,法律应当试图消除社会存在的弊端,对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使社会更合理,以期实现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正义。而且,法律的保守倾向由于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决定了法律必须是一种稳定明确的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可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法律这种稳定性也不可避免地与易变的社会发展产生冲突。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的滞后。(对此一位东方学者、现代法律思想家贝贾维,对法律的缺陷也作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存在真实本质和真实作用的矛盾。就真实本质而言,法律反映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适应着现实发展的要求,这样看它是进化的;就其真实作用看,法律作 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产生它的社会环境起着稳定性的作用,加强并捍卫各种既定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秩序的变革,就这点而言是保守的。运动和惰性,变革和保守是两

谈话类节目主持人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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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基本素质

员工的基本素质 一、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个企业,是由一个群体组成的,群体中的人每个都想着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都想着提高自己的个人业绩,单个的行为合在一起,很自然的就会产生一些必然的矛盾,要理顺和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管理,最行之有效的的管理也就是先普及素质教育,形成企业文化; (一)礼仪礼节文明礼貌,注重礼仪礼节应该是最基本的; 在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就是要自己先尊重别人。尊重他人需要做好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交往接触中注重礼仪和礼节。这个方面具体有几点: 1、使用文明用语,言谈举止得体。比如你需别人的帮助或者是要打扰别人一下,就应该先说一声:“你好!”或是“不好意思,打扰了!”你这样做,就算人家不情愿,也会因为你的客气而不便拒绝,从而使你得到帮助。 2、着装得体。标准的着装也是对别人的尊重,职业交往中,个人形象十分重要。职业交往中,如果不注重个人形象,懒懒散散,没有人愿意理你; 3、微笑和赞美他人。在与顾客和同事交往时,如果能保持一种适宜的微笑,会让人觉得你很重视他,从而激发他的合作精神。是可以使许多问题事业功倍。没有人愿意去和板着面孔的人说话。在恰当的时候,适时地赞美别人一下,往往能赢得别人的主动合作。也能使你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学会包容,宽厚待人,不自以为是。在与人交谈时,要注意倾

听别人说话,理解对方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无法理解,一定要平心静气,包容别人的缺点,只要你宽厚待人,就能引导别人完整地将问题表述出来,从而减少矛盾的产生,许多矛盾往往是由于自以为是而引发的。 5、学会表达技巧。在谈话中注重艺术性,为是使自己时刻生活在快乐当中,让自己无论工作和生活都能做到和谐,尽量避免产生茅盾,就必须学会表达技巧,比如,当你谈以别人不愿谈的事情时,而又不可避免必需要谈,那就需要委婉的语气,使对方能够接受,不至于产生难堪。做到了这些,你的人格魅力将毫无疑问的突显出来。即使你没有太多的知识,你一样能得到别人的认同。 (二)团队精神 团队精神应该成为企业员工的一个最基本的信念。每一个人必须明白它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形成一种机制来保障,个人的成功都是建立在其他人成功的基础上,只有帮助他人才能帮助自己成功。 团队精神的关键就是融合,一个人,不管你有多聪明,不论你多有才华,但是,单个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只有集大家的力量才能做成大事,企业要发展,个人要成功,也只有靠团队,赋予健康的企业文化,就能做到融合。这个融合是指企业的组成人员的有着共同的宗旨、共同的使命、共同的理念,为着共同的目标,走着共同的方向。虽然每个人的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没有人排斥创新,互相敬重,互相学习,以企业的最高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思想服从集体思想、个人行为服从集体行为。正因为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达到高潮,形成品牌,培植无形资产,个人受到了团队的激励,一定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经过这几堂侦查学总论的课程,我对侦查学和侦查人员有了一点点的认识,徐老师在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上提到了一个合格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这是对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我在警务探讨-中国警察网论坛上的一篇《浅论侦查人员的素质》文章中看到,这篇文章的观点与徐老师的看法不谋而合。这篇文章在评论中收获了不少好评,可见这篇文章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这五项基本素质也应是合格侦查人员应具备的。 对于这五项素质我结合了文章中的观点和老师的看法有了一点总结。对于一个侦查人员政治素质要求其实就是对一个侦查人员的忠诚的要求,就像我们的四个忠于。政治素质可以决定我们是否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理想信念。思想是我们行动的先导,有了坚定的信仰,有了心底的目标才会在艰辛的从警之路上走的更远,更好。只有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才能正确的把握住握在我们手上的权力——国家给予我们的权力,正确的使用这些权力。能更好地让我们面对扑面而来的诱惑。 至于业务素质这更是必不可少,我们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侦查人员就要有侦破案件的能力,不能沦为一个没有办案能力的

民警,我们的业务素质能力要求正是对我们的侦察能力的要求。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怎么可以出现办案能力不够,办案效率低下的情况呢,。但是日常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民警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常常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不得不说业务素质的确十分的重要。决定了我们能不能办案,能不能办好案,能不能让老百姓满意。一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他的侦察能力。培养业务素质势在必行。 作为一名侦查人员,我们经常要面临着接连的案件,要为了破案连续的,高强度的集中精力,甚至不眠不休的工作,这个时候就对我们的身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精神上松懈了,不是我们想放弃了,只是我们的身体真的已经到了极限,这个时候就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左右的,就像抓小偷,你跑的没有他快,就是追不上他不会因为你想要抓到他的意愿很强烈就会抓到。而且往往一件事情到了最后比拼的不仅仅是意志,还有你的身体,这就是为什么刑侦大队大多是年轻人,因为他们的身体好吃得消高强度的考验。这就是我们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的主要原因。我们作为执法者也必须要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足以应付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把身体这个革命的本钱给养好,锻炼好,才能在岗位上做出更优秀的成绩。 光有身体上的强健还不足以称为真正的强健,心理的坚强也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内容提要 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 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 目录 一,“法”自身的局限性 (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 (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 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 (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

主持人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主持人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主持人是一种新生职业,在我国历史较短,人数也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也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对主持人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主持人应该具备那些要求?我认为在学习和实践中,主持人应具备三大基本素质: 一、主持人应具备的政治素质 思想水平是主持人素质中的根本,它不仅是一个社会人的思想根基,而且主持人作为电视机构的代表,作为一个节目的标志,其观点、言论不仅关系到电视机构的声誉,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因此,主持人必须首先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准。从一入学老师就教育我们要怎样做人,怎样做一个“大写的”人,而作为主持人专业的学生,我们更了解了我们专业的特殊性——我们是党的宣传员、是党的喉舌,我们的言谈举止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党的政策和方针。如果我们没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我们怎能把党的精神正确的传达给人民群众?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说我们的媒体也是为政党服务,使得有些人不爱提及“喉舌”这一说法,我认为有一点非常明确的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持人是为他们的执政党服务的,而这个执政党仅仅代表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所以他们的主持人也仅仅是为个别人服务的,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而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则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我们作为党的宣传员是在为广大群众服务,是站在他们的利益角度上说话,和前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我愿意也自豪的说我就是党的宣传员,我是党的喉舌。比如,《焦点访谈》

节目主持人每天都能收到全国各地观众的来信,就是因为该节目更多的关注了老百姓的生活,观众也将该节目的主持人视为“最后求助的法官”。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节目及其主持人能否深受观众的欢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持人能否以其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思想水准为观众服务。政治素质是前提、是根基、是一切工作的保证。 二、主持人应具备的精神素质 主持人的美好形象往往通过人格、修养、风度、气质等状态反映出来,而这些状态都要基于良好的精神素质。这包括对生活和观众的热爱,以及对事业执着的追求。只有热爱生活、热爱观众,主持人才能在屏幕上毫不做作的袒露真诚和质朴,也才能换来观众对主持人的喜爱。而对事业执着的追求,更能树立主持人的威信和富于魅力的形象。 1、思想。这是一个主持人雕塑形象的根本。主持人对某事某物的看法、观点,往往会对观众产生极大的导向力,这就要求其思想认识必须具有超前性、权威性,使观众认可其价值,接受其观点,从而将节目的主旨完满的传导给观众。在这方面,克朗凯特做出了很好的榜样。60年代末,克朗凯特亲自到越南实地采访越战,回国后在他的节目中发表了著名的反战见解,这一见解在观众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促发了美国民众的反战情绪。约翰逊总统曾不无感叹的说:“如果失去了沃尔特〃克朗凯特,我就失去了美国。”不难看出,克朗凯特以其另人信服的思想在屏幕上树立了权威的形象。

做人的基本原则与素质 [做人的基本素质有哪些怎么提高]

做人的基本原则与素质[做人的基本素质有哪些怎么提高] 素质就是指一个人的品质、文化、道德修养、礼貌以及对待事物发展变化的心理综合表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做人的基本素质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做人的基本素质 1、文化素质:言行举止、文化水平、道德修养。一个人的文化素质,不但要表现在专业文化水平上,还应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去。 2、心理素质:信心、勇气、毅力。一个人能够认可并以全身心的热情去投入到自己所选择的事业和行业中,以自信和勇气坦然面对挫折与失败,有毅力、耐力、韧劲去迎接面对自己漫长的成功之路。我们要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

成一行。每个人在从事某个事业或某个行业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信心、勇气、毅力。否则,谈何成功呢? 3、精神素质:穿着打扮、风度礼仪。人常说:钱是精神势是胆。人生在世什么都可以没,但不能没钱;什么都可以有,但不能有病。人的精神素质不但是体现在穿着打扮上,可以从多方面表现出来:有的人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精神振奋。好有气质。而有的人却鹰嘴鼠眼,尖嘴猴腮,左顾右盼,令人厌恶。还有的人呢,面黄肌瘦,皮包骨头,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总是比别人慢三拍,萎靡不振,无精打采,活脱脱一块行尸走肉。 一个人无论干什么事业或从事什么行业,素质是很重要的。低文化高素质的人,可以边干边学,常常不是学好了再干,而是干起来再学,学中干,干中学,学用结合,终将走向成功;然而,低素质的人不管有多高的学历或头脑有多聪明总是自以为是,失道寡助,以失败

告终。那么,我们要走向成功,首先就要注重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做人最基本的素质素养 1.说话不要太大声音,语速要平稳,讲话要尽量清楚吐字清晰。 2.穿着如果不能达到优雅,那一定干净利落。 3.别人为你做的小事,也要说谢谢。比如餐厅的服务员给你上菜,给你纸巾,给你倒水的时候。 4. 对人尽量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不要嫌弃农民工等底层人民,也不要去舔权贵的鞋子,当然也不要无缘由的仇视富人,那样多半是出于嫉妒。 5.要谦虚,不要装逼。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要装出不是自己的样子,被人识破,会成为笑柄。但是对于自己熟知的领域,则不卑不亢。 6.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别人的小小冒犯而动怒。 7.并不是要成为一个没有丰富感情的假正经,要有饱满的情怀和适度的幽

论全国性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 王 禹? 一、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 《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特有概念 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有的法律概念。如《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如《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為標題,並指出,“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和“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二、全國性法律的定義 全國性法律的概念讓我們容易想起憲法裏的“地方性法規”的概念。如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67條第(8)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這裏說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在省級地方的行政區域內生效,後來中國地方性法規又擴展到較大的市也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這裏的地方性法規是指較大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效。因此,對比地方性法規的概念,我們可以給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法律。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明確指出,“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明確列舉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全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目次 一、法律关系概说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法律关系概说

对于当代罗马法,我们研究的基础是确定它所包括的法律渊源。为了完成这项工作,有必要对法律渊源的本质(Natur)进行一般研究。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包围或者充满我们现实生活的法律状态,我们首先就会发现其中各个人(Person)都有一种权力(Macht):他的意思支配的一个领域,我们同意该支配。这种权力,我们称之为该人的权利(Recht),它与权限(Befugni?)含义相同:有些人称之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可以看得见的形式,如果它被怀疑或者有争议,它的存在及其范围就会通过法官的判决被承认。仅仅从这一个准确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只是在偶然的情形才需要判决这种逻辑形式,它并未说明事物的本质(Wesen),不过是所需要的一个深层次基础。我们从法律关系(Rechtsverh?tnis)中就可以发现这些。在法律关系中,任何权利只是特别的、通过排除了某些方面的而描述的一种抽象,因此,关于各项权利的判决本身只是由于从法律关系的整体观察出发才有可能真实并且有说服力。法律关系具有一种有机本质,这一点一方面表现在与之相互负载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要素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同样可以察觉的它的进一步发展上、确立和消灭的种类上。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juristischen Praxis)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的内容。对于这一个重要的题目不能在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只能根据其内容整体来对其进行观察。也许通过以下的例子进行说明并不算多余。著名的“兄弟诉案”(L. Frater a fratre)涉及的案情如下。兄弟二人均处于父权之下。一个借钱给另一个。受领人于父亲死后偿还了所借款项,他问自己能否作为错误支付而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金钱。此处,法官仅就是否存在非债清偿给付返还之诉

浅谈执法人员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浅谈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形象代表一个行政机关形象,高素质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因此如何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的紧迫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其核心应该是“依法治权”,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去保障实施。 执法人员不仅是传播法律的使者和运用法律的使者,还是维护法律的使者,即使是一部最完备的法典,也要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来贯彻,如果执法者为了人情关系或不义之财等等,不遵守法律甚至是知法犯法,将严重破坏人民政府的声誉,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敬业意识不强,工作多了嫌累,工资少了嫌亏,工作中拈轻怕重,怕苦畏难;有的工作上缺乏主动性、

创造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钻研精神;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飘浮。部分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在执法中存在感情用事、言行不谨慎、监督检查不深、不细等问题。有的对待群众态度冷硬,盛气凌人;有的廉洁意识不强,自律不严,有的原则性不强,从政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随意性大。个别执法者甚至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将党和人民给予他个人的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依据,歪曲执法事实,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和搞权钱交易,进行不公正处理或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另外还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评判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趋于混沌,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等,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甚至充当地方行业垄断的“保护伞”。 因此,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正确而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保证执法公正,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树立执法部门的信誉,使我国的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二、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执法人员素质的核心。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执法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要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大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张海鹏*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固有的一种客观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外在力量的强弱而转变1。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客观规律对立法、执法有重大影响,因此,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2。本文笔者从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出发,结合自身基层实践经验,试着分析并阐述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以期深化对法律与社会其它规范之间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理学概念法律局限性表现形式 引言 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历久弥新。在几千年的传承与延续中,形成了系统性的法学思想并不断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其影响范围均早已超越了“旧大陆”3与“新大陆”4的特定范围,成为了当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在我国法*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1或者说法律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可被外在力量改变的客观规律。 2法律的局限性理论本身就是法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局限性的深入理解可以让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3“旧大陆”为欧洲大陆。 4“新大陆”为美洲大陆。

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5,法律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不过事物的发展总是存在两面性,虽然对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期许颇多,甚至自古希腊始,无数法学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与理论。但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执法等领域均展现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并不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方式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法律从立法到付诸实施的整个运转过程中,由于主观及客观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作用的发挥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因素都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困境。那么法律的局限性究竟是什么?在农村村镇等基层社会6法律局限性困境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本文笔者从自身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观察入手,结合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分析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及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深入理解“乡土中国”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图景。 一、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初探 蜚声海内外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制定“群体”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克服“自然状态”7的优良选择,个体让渡自身的一5笔者认为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反作用于法律思想体系,在我国还没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前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后这两个阶段中法律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点。 6主要指的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驻木洞中心检察室所辖的九个乡镇的情况,在此将其范围予以抽象并扩大范围,指代社会基层。 7“自然状态”指没有法律规范指导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又称为“人吃人”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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