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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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机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被保险机动车被*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十五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8%、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20%;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30%;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机动车损失的事故原因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20%;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增加免赔率10%,机动车盗抢保险增加免赔率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全车损失,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第十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十九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二十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道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九条第七条或第八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第四十四条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上述各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费调整第四十六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四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投保单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 ________保险人(盖章): 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注:本合同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条款
一、总则
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1.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1.3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责任
2.1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依法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其他原因。

2.2 发生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依法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三、责任免除
3.1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向保险人及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
(三)因被保险人隐瞒或者错误告知导致的损失;
(四)因战争、敌对双方冲突、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有关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有关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有关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车辆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机动车,具体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如日常通行、货运等)二、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2. 车辆损失险;3. 车身划痕损失险;4. 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5. 玻璃单独破碎险;6. 自燃损失险;7. 其他附加险种(如有)。

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双方根据乙方车辆的价值及风险情况,共同确定各项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具体数额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险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保险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应尽快对事故进行勘察、定损,并出具定损报告。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

4. 在甲方完成赔偿后,相关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所有。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篇2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车辆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货车、客车等。

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1. 引言本文档是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样本,旨在提供参考和了解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条款。

本合同样本依据中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撰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 合同当事人本机动车保险合同由以下当事人组成:•保险人: [保险人姓名/公司名称]•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姓名/公司名称]•受益人: [受益人姓名/公司名称]3. 保险车辆描述被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如下:•车辆品牌: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车牌号: [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VIN): [车辆VIN码]•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车身颜色: [车身颜色]•座位数: [座位数]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保险人将承担以下风险和损失的保险责任:4.1 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坏,保险人将负责赔偿修理费用或实际现金价值(ACV)。

4.2 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将负责赔偿第三方的相关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或发生全车盗窃,保险人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相关损失。

4.4 附加险本合同还包含以下附加险责任:•涉水险•自燃险•玻璃破碎险•划痕险5. 保险期间和保费5.1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起始日期为 [保险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为 [保险终止日期]。

5.2 保费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照以下分期支付方式进行缴纳:•第一期:[金额],于 [日期] 前支付。

•第二期:[金额],于 [日期] 前支付。

•第三期:[金额],于 [日期] 前支付。

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终止。

6.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6.1 免赔额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 [金额]。

即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小于免赔额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付。

6.2 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时,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与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局部〔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展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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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机动车保险合同组成
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XX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
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
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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