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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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力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一般性、伦理性、抽象性、情势变更特性

二、作用

1、克服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的主要手段

2、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的准则

三、依(合)法行政

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A、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拘束

B、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

C、行政应受法律的拘束

2、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依据: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基本人权原则

来源——有据

行使——循法

越权——无效

违法——有责

四、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应该是从实质合法角度的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

1、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区理

3、正当裁量原则: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作出的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的目的,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关系进行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

五、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1、行政公开

2、听取意见

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回避

六、诚实守信(信赖保护)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高效便民(行政效益)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

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八、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简答题: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区别

2、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与制定主体

3.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层级(冲突的适用规则)

(一)效力层级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地方规章 >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不同机关立法冲突的适用规则(重点)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同一机关立法的冲突适用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应适用新的规定。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

(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

4、行政许可VS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分别的种类、设定、程序、听证问题

5、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机关

7、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VS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10、起诉的条件

11、一审判决的类型以及适用条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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