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风险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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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风险点提示

在区分劳动关于与劳务关系中,法院均会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核心)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核心)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根据上述关键特征,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会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

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参照下列凭证认证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应避免在用工过程中出现上述形式的证据材料,规范用工。

以上内容供贵公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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