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 , 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 , 另一方是自然人时 , 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 , 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 , 另一方支付劳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交叉在一起。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在于:1.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双方可以不签书面劳务合同;劳动关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身份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承担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承担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获取报酬不同劳务关系中的报酬由双方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协商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放时间及数量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法律限制。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一般应按月发放,且不能违反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与劳动待遇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提供劳动一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实践中一直是一对难以区别的概念,笔者试图将其二者的明晰区分开来。
当然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和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容易区分的,在这里我们主要区分的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个人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首先我们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第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其中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关系。
第二、这两种关系的成立均以实践为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为了更好的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进行如下比对:一、二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公务员外的用工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随时可以解除劳务。
二、从属性关系不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者与用人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身份上的从属,组织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从属。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提供劳务者与使用劳务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基于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
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简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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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导读:本文是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到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张金磊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办理劳动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案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定性而苦恼,苦恼的原因不单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在于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
如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如定义为劳务关系,则直接走诉讼的途径即可。
二者的法律适用就相差甚远了,前者依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后者主要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处理。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纵观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分别在各自的第二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从部门规章中去分析、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一条中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作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我们平时外出务工时,首先要弄明白,招聘自己的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因为不同的招聘主体,我们的报酬和保障都是不同的,用人单位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我们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了,但是如果只为他人个人工作,这种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那么具体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呢?我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二、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力的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工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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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每周一讲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黄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案例
小陈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电焊加工店,从事电焊加工业务。
为考驾照,2014年9月20日小陈将其从事的路基箱电焊加工业务承包给小李。
2014年10月8日,小李雇佣小王从事路基箱电焊加工,并约定按照工作的完成量,由小李按月支付小王工资。
2014年10月13日,小李在焊接板时,该板掉下砸到小王,造成其右手拇指末端开放性骨折。
经协商未果,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小陈经营的电焊加工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是小陈的电焊加工店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小李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非常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可具体到现实的案件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却存在很多争议。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字之差,其内涵却天壤之别。
就本案而言,小陈作为自然人,显然不具备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其与小王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小编在以前的文章中对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也有赘述,尽管劳动用工的主体在现实中千差万别,但自然人不再劳工用工的主体范畴之内基本没有疑义。
事实上,本案包含两重法律关系。
小陈与小李之间的承揽关系和小李与小王之间的雇佣关系。
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关系才能建立呢?
首先,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小编在《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一文中有所阐述,在此就不在赘言。
其次,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关系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而表达合意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可以是办理入职登记手续,也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直接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第三,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劳动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还存在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关系。
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存在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第四,双方之间存在薪酬支付的行为。
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
提供劳动,从而从用人单位处享有薪酬待遇。
第五,劳动工具的提供。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工具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只提供劳力。
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构成要件不同
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管理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务关系一般为承揽、雇佣关系,依双方约定,劳务者从事接受劳务者安排的工作并获取报酬。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劳务关系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