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促销涉及的相关财税处理连载2

合集下载

三种商业促销方式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分析

三种商业促销方式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分析

三种商业促销方式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分析摘要:伴随我国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流通企业的竞争越发激烈,许多商家时常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以获得最大的企业利益。

据此,针对当前常见三种商业促销行为分析其涉税问题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关键词:商业折扣;购物券;积分;涉税问题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80209021 “打折促销”方式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分析即商业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客户一定的价格优惠,从而实现“薄利多销”的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

税法规定,发生商业折扣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否则,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特别注意的是,该折扣仅限于价格上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视为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新时代百货公司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决定于“十一”期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含税购货成本为819万元(含税)的商品(明示商品除外)现八折销售,假定销售额936万元(含税),假设企业采用现金购货和现金销货的方式。

下面介绍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1 采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贷:库存现金8191.2 销售时借:库存现金936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00贷:库存商品7002 “赠送购物券”方式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分析“赠送购物券”是指当消费者购物达到指定金额时即可获得商家免费赠送的购物券,以用于抵减下次购物时全部或部分货款。

税法规定,消费者用商家赠送的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应视同销售需要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外,消费者获得的该购物券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购物?皇鄙碳矣Υ?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由商家代缴消费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08-11-21 |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一)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

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对如何协调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

对于季节性的商品,在销售的淡季,为了扩大销售,企业通常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

有时企业也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即使在销售的旺季也把商业折扣作为一种常用的促销竞争手段。

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发[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上两份文件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做出了规定,要点是对发票开具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搭赠(包括搭赠同种产品、搭赠不同产品、搭赠外购的促销品)、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等,在奥奇丽集团,就存在返利和搭赠的促销政策。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中,促销活动已成为零售企业吸引顾客、增加销售额的重要手段。

然而,不同的促销方式在财税处理上存在着差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财务成本。

因此,了解和掌握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折促销打折促销是零售企业最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

在这种促销方式下,商品以低于原价的价格出售。

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直接按照打折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一件原价 100 元的商品,打 8 折出售,企业应按照 80 元确认销售收入。

在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按照打折后的销售收入确认应税所得。

二、满减促销满减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享受减免一定金额的优惠。

例如,满 200 元减 50 元。

在财务处理上,满减的金额应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销售费用。

假设顾客购买了 250 元的商品,享受了 50 元的满减优惠,企业应按照 200元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 50 元确认为销售费用。

对于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满减金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应按照满减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满减金额作为销售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赠品促销赠品促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时,额外获得赠品。

赠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同种商品,也可能是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

财务处理时,赠品的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相同,应按照赠品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如果赠品与销售的商品不同,应将赠品的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赠品应视同销售,按照赠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赠品同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

商品流通企业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

商品流通企业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推广自己的商品,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需要通过促销活动来实现其营销目标。

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打折、满减、赠品、积分兑换等手段。

这些促销活动不仅能增加销售量,还能提高品牌影响力,促进客户忠诚度。

但是,在进行这些促销活动时,商品流通企业需要关注到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才能更有效地控制促销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一、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1.打折促销打折活动是促销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此时企业可以将商品价格打折,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但在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销售的商品,应当对其原价和促销价进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减值处理。

(2)在打折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明是否包括增值税,以便后续纳税申报。

(3)对于打折商品,企业需要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控制成本和评估商品的实际价值。

满减活动是另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可通过降低购买门槛,来吸引更多顾客消费。

此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满减活动中,企业需要记录每一个折扣或减免的金额,并按照商品分类进行账务处理。

(2)满减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以便及时控制成本。

(3)在企业执行满减活动时,需要注意给顾客开具正确的发票,以免产生纠纷。

3.赠品促销赠品促销是以赠品为卖点的营销手段,企业通过相应的消费满足条件得到特定的赠品。

此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赠品配额中,企业应记录下每一个赠品的成本,以便计算该商品所产生的财务成本。

(2)如果赠品需要缴纳税收,企业需要考虑如何进行应税处理,以便避免进一步的税务亏损。

(3)如果赠品与其它商品的销售关系极为密切,企业可以将其记到相关商品的成本中,而不是单独计入赠品的成本。

二、促销活动的纳税筹划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往往还需要注意到采取合理的纳税策略,以便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下面介绍一些针对企业促销活动的纳税策略:企业在进行打折促销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额应当以销售实际价格为依据计算, 而不是原始价格。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促销方式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

1、会计处理在商业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明确,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2、商业折扣开票的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而不是把折扣额在备注栏备注或者再单独开具一张发票。

3、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促销方式二:买一赠一实物折扣,折扣销售的一种,是建立在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享受的优惠,例如买面霜赠口红,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

1、会计处理“买一赠一”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不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买一赠一应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1875 号) 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 ,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71472 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1993] 第 154 号) 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会计经验: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财务必看!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2):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

财务必看!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2):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捆绑销售,也是企业常用促销手段的一种,在这种促销方式中,会有一种商品(服务)作为主货物(服务),搭送的商品(服务)作为从货物(服务),因此也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搭售。

常见的捆绑销售形式有两种,其一:买一送一(多);其二:满额赠送。

“买一送一”是对特定的主货物(服务)开展的促销活动,比如买金卡企业会员服务送iPad;“满额赠送”一般是指购买方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可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活动,比如吴裕泰在“五一”时的促销活动,购茶满一千元赠送新茶一两,通常需要顾客持购物小票到服务台领取赠品,一般是送完为止。

下面分析一下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关于捆绑销售的增值税处理,总局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因此,对于这一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处理,具有多个不同的观点,争议性比较大,常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适用“视同销售”的观点这一种观点认为,在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应该适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时,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应该如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这一种观点,主货物的销售额按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按照视同销售的处理确认。

这一会导致的结果就是销售方主从货物的销售额一定会大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这种观点的人理解存在着一个误区,即把从货物(赠品)的搭售与无偿赠送混为一谈,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中的无偿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赠与方与接收方之间不存在支付对价的关系。

淮南会计税务实务:商企几种促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二)

淮南会计税务实务:商企几种促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二)金的活动,需要遵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如“满100减10”等类似促销,相当于明扣明扣,等于商家直接将商品打折,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不存在返券,消费者比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

对此,虽然商家销售额一时会减少,但深受消费者欢迎,这种促销,净化了市场环境,更有利长远发展。

承上例:该超市电器柜节前开展“满送”销售方式(满100元送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英寸红星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

假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

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商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送”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90000贷:主营业务收76923.08[(50×180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76.92[(50×1800)÷(1+17%)×17%](2)发生“满送”费用时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900[(50×1800)÷100×10]贷:库存现金9000(3)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67500贷:库存商品67500假定该柜开展的是“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项寸黄河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材一为1,350元/台。

规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

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8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9230.77[(50×1800)-(50×1800)÷100×1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69.23(69230.77×17%)(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67500贷:库存商品67500。

各类促销手段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正价销售的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计算应缴税费如下: 应交增值税=76.05÷(1 17%)×17%×60=663(元)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 456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3 (2)结转正价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20 贷:库存商品 2520 由于本例中所赠送的赠品为超市提供,属于超市的销售行为,不属于 奶粉生产商的降价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应交增值税=24.99÷(1 17%)×17%×60=217.86(元) (3)赠品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937.86 贷:库存商品 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86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等方式组合销售本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 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 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 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 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 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 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 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 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 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 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 更大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促销手段涉税系列二
摘要:不管国家怎样调整税收政策,很多中小微企业主一直在喊税负很高。

另外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根本没有很好地应用国家的税收政策。

在制定商业交易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如何应用税收政策。

天明将对常用商业促销做系列解读。

三、销售折让
1、定义:
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发生时间: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3、表现特征:
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4、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小心:如果折让是实物折让,会涉及什么?(折让的实物成本。


关键是发票怎样开?
5、税务处理
增值税:
①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③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第一条(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五)第三款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销售回扣
1、定义: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发生时间: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3、表现特征:
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或物资等经济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4、销售回扣法律行为界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依据以上条款分析:如果采用账外形式或做假账提供或接受销售回扣,属于违法行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无论如何处理也属于违约行为,做法都是错误财税处理方式。

销售回扣属于违法行为,财税处理无正确或合理可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