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9.04.04•【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4.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除尘滤布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
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银政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银政发〔2008〕149号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第五条设立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联络处,设在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关于质询的议案和答复

关于质询的议案和答复质询是指在议会或会议中,对政府部门或其他议员的组织或个人提出质疑和问题,以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解释的过程。
质询是议会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政府被迫公开透明地回应民众的疑问和关切,保障了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同时也为议会议事程序增加了活力和多样性。
质询议案是质询的提问方针和程序规定的文件。
它规定了质询的具体形式、要求和限制,确保质询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议案通常由议会主席或相关委员会负责起草,经过全体议员讨论和表决通过后执行。
议案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质询的目的和意义:议案会阐述质询的目的和意义,即通过提问和答复促进政府透明度,增强议会问责制。
2. 质询的原则:议案会明确质询的公正与高效原则,即议员提问应公正、有根据、有依据,并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3. 提问的范围和方式:议案会规定质询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方式,即议员可以就任何事项提问,但应遵循一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4. 提问的时间和顺序:议案会规定质询的时间和顺序,即在议会或会议的特定时间段或议程下进行质询,议长或议会主席有权决定提问的顺序。
5. 提问的形式和时限:议案会规定质询的形式和时限,即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提问或书面提问,提问的时间通常有一定的限制。
6. 政府回答的义务:议案会强调政府对提问进行答复的义务,即政府应根据质询的要求和内容,对议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7. 回答的准备和方式:议案会规定政府回答提问的准备和方式,即政府应准备充分、客观、准确的回答,并可以借助文件、数据等方式提供解释和证据。
8. 质询过程的监督和评价:议案会规定质询过程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即一些议会或会议设立特定的委员会或机构来监督质询的进行和政府的回答,并对质询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质询的答复是政府对议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的过程。
答复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回答应准确、明确、客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数据。
答复的主要目的是回应议员的质疑和关切,向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解释,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解释的合理性。
质询权
质询权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
2质询权指在议会制国家,议员对政府大员进行询问或质询的权力。
具体来说就是,议员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政府总理(首相)和部长(大臣)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政府对议员的质询必须回答。
3在中国具体指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
(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4基本特征编辑1、强制性。
从法理上看,质询权既是议会所享有的一项职权,同时又是一定数额的议会成员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
作为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体,质询权具有直接支配受质询对象的强制力量。
2、主动性。
质询权的主动性意指议会成员应积极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主动行使质询权以切实地履行其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2012年12月12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0日召开。
建议会议议程:一、听取和审议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银川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和批准2012年银川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银川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银川市本级财政预算四、听取和审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审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八、选举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九、选举银川市市长、副市长十、选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十一、选举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选举银川市出席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三、决定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十四、决定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五、其他。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二章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询问与质询第四章发言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一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省会所在地兰州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每次会议召开前七天,办公厅应将常委会组织人员能否参加会议的人数报告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已经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不作变动,如需变动时,仍应经过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的变动,可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对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至迟也应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因特殊需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可以召集临时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会后应将会议的文件发给没有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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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201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询问、质询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有关国家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
第三条询问和质询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性询问
第四条一般性询问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报告人当场询问,报告人作出答复。
第五条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六条一般性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主持。
询问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
受询问人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一般性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针对一项工作报告,一般可询问2至3个问题。
询问人每次询问,一般不超过2分钟。
受询问人每次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八条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一般性询问和分组审议情况,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正式文件交由受询问机关研究处理。
第三章专题询问
第九条专题询问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专题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