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黑政发[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9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我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实施黑龙江省农业良种化工程以来,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推广了一批高蛋白大豆、高油玉米、寒地水稻等突破性优良品种,在确保粮食供给安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创新能力弱、种子企业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进程,影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速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整合我省种业资源,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种业竞争力,加快良种培育推广,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扶优扶强、统筹兼顾、依法治种”的原则,以提升我省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快优质种业资源整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构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科技为支撑、监管为保障、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推动我省农作物种业转型升级。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1.07【实施日期】2009.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农委、市农业执法支队、市农委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质发[200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45号)精神及省农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七日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各区、县(市)农委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市场秩序,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杜绝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一是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对所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清理整顿农资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大要案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黑农厅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为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章品种审定与登记第三章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第六章种子市场监管第七章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第八章种子成本控制与价格指导第九章品种展示评价与示范推广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种子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全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一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设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微生物等省级种质资源保存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并建立原始档案。
第二条依法建立的种质资源保存中心负责对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深入评价、鉴定、交流和利用,强化种质资源深度发掘和创新利用,发掘地方特色优异资源。
第三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国内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作物种类、品种原文名称、来源地、原产地、引入时间以及有关资料,送交种质资源保存中心登记和保存。
畅通种质资源交流通道,建立完善育种材料交换、赋权等利益分配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农办外[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外〔200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 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59号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市农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9号)精神,坚决遏制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种子流入市场,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迅速行动,出实招、重实效,抓紧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联系方式: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魏海良孙琰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3月25日黑龙江省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实施方案为重点解决我省省际交界区种子市场混乱问题,维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省农委决定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市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健全省、市、县农业、公安、工商部门三级联动机制,坚持部门协调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以经营秩序混乱的交易市场和省际交界的区域作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区域性种子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严厉打击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总体目标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查处一批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捣毁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清理一批不宜推广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种子经营许可证,曝光一批种子大要案,惩处一批不法分子,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力争2015年我省省际交界区种子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5]3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2015-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保持农业生态平衡,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并重,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补贴引导作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通过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基料化(以下简称“五化”)利用,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为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1.农业优先,多元利用。
秸秆综合利用必须坚持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优先满足农业需求,统筹兼顾,逐步拓展利用领域。
2.市场导向,公众参与。
鼓励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
3.科技支撑,鼓励创新。
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
4.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综合考虑原料供给、运输半径、储运成本等因素,科学规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布局,避免行业间争抢资源,抬高成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黑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大种子管理力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禁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近两年,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现象有所抬头,一些种子经营单位为牟取暴利,夸大宣传,诱导农民购买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这些品种,有的不适应我省气候、土壤环境;有的适应性差、抗性低,农民种植后极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
因此,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坚决把这些存在严重隐患的种子清除出我省种子市场。
同时,要严格规范相邻省已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进行为,未经种子安全技术鉴定,不得随意引进种植。
二、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
同时,要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安全、高效地应用于农业生产。
三、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把发证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黑政办规〔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要毫不动摇抓好粮食生产,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快推进东北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黑土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巩固我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
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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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
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7]2号),《实施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新型种业体系,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转换机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进一步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强化政府职能,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国有种子公司脱钩改制,激活种业生产要素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靠大联强、扶优扶强的原则,组建种业集团,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政企分开,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
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的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市种子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仍有5个区、县(市)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没实现分设,隶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10个区、县(市)国有种子公司没实现彻底剥离脱钩。
各
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务必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种子管理机构与国有种子公司彻底分开工作。
务必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种子公司与农业主管部门的剥离脱钩工作。
政企脱钩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脱钩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三是脱钩的种子企业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产。
按照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剥离出来的原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公司转为企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及新建种子企业设立登记。
自2007年7月1日起,到期未剥离脱钩的国有种子公司,无论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否期满,都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并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黑政办发(2007)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
同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改制后效益较好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种子公司,要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国有参股的种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要交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公司在保证群体性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