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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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印发。

目录一、黄某诉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二、邓某某、王某某诉高某某生命权纠纷案三、陶某某等申请支付令案四、张某琴诉严某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五、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六、谭某1、谭某2诉马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七、周某1等诉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八、周某凤等诉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九、魏某某诉龚某某合同纠纷案十、罗某诉汤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黄某诉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黄某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系挂靠该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

2017年6月,黄某与孙某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

黄某为孙某代写了《关于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函》《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孙某持上述文书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公司,而黄某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该案,孙某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之后,黄某与孙某就前述服务费的支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支付20万元咨询服务费及资金利息等。

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黄某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协议无效后,黄某作为公民要求孙某支付法律服务劳务费无法律依据,黄某为孙某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因黄某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1.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是中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典型案例,体现了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决心和能力。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果。

4.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的刘某某强奸案,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案例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

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贪污受贿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态度和取得的成果。

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的努力。

7.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例体现了中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成果。

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打击小额盗窃等普通犯罪方面的法治建设成果。

9.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贩卖人体器官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对人体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治原则。

1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17日上午,为了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向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与法律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一、邓某某非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案【基本案情】2017年3月15日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两名干警到九龙坡区石新路某汽配城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邓某某、欧某拒绝签收文书,法院干警遂按规定将法律文书向邓某某、欧某宣读。

在向欧某宣读传票内容时,邓某某情绪激动地推搡法院干警,随后大声叱骂“滚出去”并纠集员工哄闹。

法院干警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离开。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九龙坡法院认为:邓某某在执行现场推搡、辱骂法院干警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决定对邓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为人邓某某知错悔改,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向事发时被辱骂、推搡的法院干警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国法院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在司法警察职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九龙坡法院法警大队经前期司法警务理论探索、办案机制梳理研判,在重庆高院法警总队、重庆五中院法警支队指导下,以“司惩”案号立案,对邓某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案展开调查,根据司法警察部门提取、固定的相关证据提请院长作出(2017)渝0107司惩1号决定书。

这是重庆法院对司法警务工作机制创新的重大探索,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中增加司法警察提请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权限提供了实践样本和宝贵经验。

二、黄某某停放车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基本案情】2020年7月29日9时许,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并将车辆停放至该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阻碍该院室外警用车辆进出。

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3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01曾某某等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积分返利特大网络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罗某、谭某某等人共谋,借鉴“老妈乐”“夕阳购”等商城的经营模式,采取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商品、消费者注册成为商城会员以获取积分兑换现金或购买商品的方式牟利。

曾某某注册成立重庆老来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消费者在老来福网上商城投资购买商品980元、4900元、9800元、14700元、19600元,分别注册成为老来福网上商城银卡(一福)会员、金卡(二福)会员、钻卡(三福)会员、白金(四福)会员、翡翠(五福)会员,可分别获得1500个积分、11420个积分、23820个积分、36220个积分、48620个积分, 发放积分依据网上商城当日营业额的30%,按照当日结算时所有会员持有积分的初始系数或会员级别系数评价分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获得的全部积分兑换成现金(1个积分兑换现金1元)或用于在该网上商城购买商品,会员成功介绍一名客户投资成为新会员可获得每天2元共计980元的提成。

曾某某、罗某等人还通过举办老来福公司启动仪式、“荣光之夜”晚会等大型活动,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老来福公司及曾某某个人介绍等视频资料以及不定期开展组织会员旅游、向会员赠送小礼品等促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宣传到老来福网上商城消费。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老来福公司在全国开设并发展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222家,截止案发时,老来福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注册发展会员8939名,其中多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113712813元,尚有59691590元本金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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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作为人民法院公共服务产品,凝聚了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智慧,既是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

为展现重庆法院过去一年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的成绩,现将《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马忠典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关键词:涉恶犯罪村霸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0年,马忠典等人打着“资源整合”的幌子,利用原奉节县兴隆镇政府安监办主任等人职权,以“开会”为名,以关停取缔相威胁,多次强迫多名非法采矿业主缴纳“挂靠费”,“许可”多名新采矿业主交费后进行无证采矿,向缴纳“挂靠费”的非法采矿业主出售爆炸物,攫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垄断了兴隆镇及周边地区石灰石开采行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扰乱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马忠典为首要分子,余彬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0年9月,马忠典与李兴刚等人结拜为异姓兄弟,在兴隆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行贿、随意殴打、欺辱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为获取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以壮大集团实力,马忠典等人以承诺好处等违法手段拉票,马忠典获取兴隆镇安淌村村主任职务,后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时任村支部书记落选,让关系人当选并安排人员到村委工作;2016年,马忠典通过伪造候选人推荐表、威胁、强迫社长帮忙拉票、向时任兴隆镇人大主席行贿获得帮助等方式“当选”奉节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为获得包庇,收买公职人员,在当地形成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多名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或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或因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未得到依法处理,严重扰乱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马忠典为首要分子,李兴刚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马忠典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选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刑。

典型意义“村霸”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马忠典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奉节县兴隆镇及周边石灰石资源,为巩固势力与他人结拜异姓兄弟,通过操纵选举把持村务,谋取人大代表身份妄图参政议政,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撑腰壮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危害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当地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弱化,造成十分恶劣影响,是典型的“村霸”黑恶势力。

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基层建设薄弱环节发送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堵塞漏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巩固了基层政权建设,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

王福清受贿案关键词:受贿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03年底至2017年,王福清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副书记、渝中区化龙桥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重庆市地产集团副董事长、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提高拆迁补偿金、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8名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86.2217万元(其中未遂8818.7175万元),另获得受贿款投资孳息或资金使用利息共计155.295万元。

2018年4月11日,王福清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王福清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1.3亿余元、美元1000元,对相关涉案证券账户资产予以冻结。

裁判结果王福清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王福清长期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重要领导职务,与不法商人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请托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数额达1.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是重庆市近年来审理的受贿案件中受贿金额较大的案件之一。

王福清的行为严重败坏党风政纪、触犯国家法律,其在退休后被查处,表明退休并不等于“平安着陆”、退休并不是贪污腐败的“护身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零容忍态度。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双城经济融资租赁基本案情2018年8月1日,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兴公司”)与被告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友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成都友邦公司将一批设备出售给重庆国兴公司,重庆国兴公司再将该设备出租给成都友邦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按月支付租金。

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等为成都友邦公司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以87套商业用房为成都友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重庆国兴公司向成都友邦公司支付4800万元后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将该设备租给成都友邦公司。

成都友邦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友邦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3376090.54元,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根据重庆国兴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成都友邦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等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帐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获悉保证人企业系债务人成都友邦公司的关联企业,并且债务人及保证人现正与其他企业积极商洽融资事宜。

为依法平等保护川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双方合作关系不破裂,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法院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重庆国兴公司当即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保证人及保证人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保全、善用调解,促进川渝两地民营企业协商共赢,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7家川渝民营企业及8个民营企业家,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法院如果简单裁判可能导致债务人企业及保证人企业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经营发展。

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前提下,精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债权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及保证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既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融资成功创造有利条件,又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发展预留空间,实现各方共赢,有力助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等票据纠纷案关键词: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基本案情2018年7月2日,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向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丰顺公司)开具一张可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万元,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1月2日。

在该票据承兑信息栏处记载如下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7月2日”。

随后,案涉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最终持票人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雷选煤公司)。

2018年12月28日,芬雷选煤公司提示付款后,该汇票“付款或拒付”一栏载明“同意签收”,“付款或拒付日期”一栏载明“2019年1月2日”。

汇票票据状态显示“结束已结清”。

因案涉汇票未得到实际付款,芬雷选煤公司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之诉。

审理中,力帆财务公司认可其至今尚未实际履行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力帆财务公司、力帆销售公司、力帆丰顺公司、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等向芬雷选煤公司支付汇票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是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的关联诉讼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与传统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等特点。

本案基于电子商业汇票上述特点,确认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为可具有持续性,认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行为在承兑人不做拒绝付款操作的情况下,汇票到期后发生到期日提示付款效力。

司法实践中涉电子商业汇票的典型案例较少,该案裁判规则对电子商业汇票案件正确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促进了裁判规则的明确和统一,推动了涉力帆系企业近千件票据纠纷案件的顺利审理,为企业重整提供了重要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企业集团重整程序合并联合投资人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是我国首个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是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集团性跨国民营企业。

力帆股份曾取得辉煌成就,是重庆乃至全国民营企业的一面旗帜。

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

主营摩托车、通用机业务大幅萎缩,汽车业务基本停止经营;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企业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

2020年6月29日,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破产重整。

2020年7月9日,债权人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别申请对力帆股份的十家全资公司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2020年8月,法院依法受理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系列重整案。

2020年11月25日,力帆股份债权人会议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10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11月3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力帆股份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重整案。

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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