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窗高空坠落事故案例
门窗安装工人工亡案例

门窗安装工人工亡案例
案例一:
曹某是上虞区人,长期从事门窗安装业务;孙某是xx园区(xx镇)人,受雇于曹某门下做帮工。
今年x月x日,孙某在帮工作业中不慎跌落致伤,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当天去世。
案例二:今年x月,蒋先生考虑到家中安全问题,找到专门从事安装工作的王某为其制作并安装防盗窗。
安装过程中,王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爬上窗户并站在窗户外沿进行安装作业。
就在这一瞬间,悲剧发生了。
由于自身重心不稳和墙体本身结构问题,王某连人带窗从24楼坠落,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高空坠亡的死亡特征,公安部门亦将该事故定性为高空坠亡的意外事件。
事故的发生让两个家庭同时陷入了混乱,对于死亡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家属认为,既然王某在蒋某家干活时发生意外,就应该由蒋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则认为,王某作为专业的防盗窗安装人员,应当自行承担在施工中产生的风险,只愿意象征性地进行补偿。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2019年11月22日17时20分许,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随州市云海天地三期东、西区附属工程西区2号地下车库入口雨棚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安装工人死亡。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了先期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地隶属曾都区管辖范围。
11月26日,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致函曾都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定曾都区人民政府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19年11月28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曾都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凌准同志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派人为成员、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 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概况云海天地三期东、西区附属工程(亦称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市政、管网、道路、绿化、电力、围墙、景观、地下室坡道、钢构雨棚等项目,位于曾都区城南新区编钟大道西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北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监理单位。
行业监管部门为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市政工程项目部,开始工程建设。
22因高处作业造成的坠落事故案例图解

因高处作业造成的坠落事故案例图解事故图片事故经过及原因平台小孔洞, 管理大漏洞——2019年“3.3”南海项目高坠事故事故经过:3月3日上午, 天气情况:阴雨天。
管工冯某班易某、罗某等8人, 参加完班前会后,通过管廊东侧直爬梯到达E10管廊上进行管托安装作业, 9点半左右安装完第1个管托。
10点8分左右雨突然下大, 大家都四处躲雨,罗某喊了一声“下雨了”, 便沿着西侧已禁止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因设计变更及部分钢格板缺货, 施工未完, 已采取围挡,通道悬挂明确的红色禁行警示)下行, 在行走过程中, 失足从未施工完的楼梯拐角孔洞处坠落(见附图), 坠落过程中, 撞击到二层楼梯护栏(标高9.2米)后弹出, 又落到地面发电机防护棚的脚手架管(标高3米)上, 最后坠落到地面。
10分钟后救护车将其送至医务室, 经BSF的医务室抢救无效, 于3月3日11时左右死亡。
3月3日上午,天气情况: 阴雨天。
管工冯某班易某、罗某等8人,参加完班前会后,通过管廊东侧直爬梯到达E10管廊上进行管托安装作业,9点半左右安装完第1个管托。
10点8分左右雨突然下大,大家都四处躲雨,罗某喊了一声“下雨了”,便沿着西侧已禁止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因设计变更及部分钢格板缺货,施工未完,已采取围挡,通道悬挂明确的红色禁行警示)下行,在行走过程中,失足从未施工完的楼梯拐角孔洞处坠落(见附图),坠落过程中,撞击到二层楼梯护栏(标高9.2米)后弹出,又落到地面发电机防护棚的脚手架管(标高3米)上,最后坠落到地面。
10分钟后救护车将其送至医务室,经BSF的医务室抢救无效,于3月3日11时左右死亡。
3月3日上午,天气情况:阴雨天。
管工冯某班易某、罗某等8人,参加完班前会后,通过管廊东侧直爬梯到达E10管廊上进行管托安装作业,9点半左右安装完第1个管托。
10点8分左右雨突然下大,大家都四处躲雨,罗某喊了一声“下雨了”,便沿着西侧已禁止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因设计变更及部分钢格板缺货,施工未完,已采取围挡,通道悬挂明确的红色禁行警示)下行,在行走过程中,失足从未施工完的楼梯拐角孔洞处坠落(见附图),坠落过程中,撞击到二层楼梯护栏(标高9.2米)后弹出,又落到地面发电机防护棚的脚手架管(标高3米)上,最后坠落到地面。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及分析

高处不系安全带工作人员把命丧某厂2名作业人员站在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上,在进行起重挂钩作业时,失去平衡同时跌落,1人死亡。
【简要经过】某年6月12日上午,某厂脱硝改造工作中,作业人员王某和周某站在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上进行起重挂钩作业,2人在挂钩时因失去平衡同时跌落。
周某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坠落后被悬挂在半空;王某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从标高24m坠落至5m的吹灰管道上,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1.高处作业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2.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失去监护。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知识点】1.高处作业时,应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2.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制度规定】1.《安规》第584条规定“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2.《安规》第586条规定“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
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职工高空坠落死亡一、事故经过桐乡市某某公司由于车间屋顶的排水天沟及透光板(透明塑料板)被木屑阻塞,下雨时雨水无法排出造成制板车间漏雨。
2005年7月31日8时10分,制板车间副主任冯某某组织何某等五位工人上屋顶对排水天沟及透光板进行清理,8点40分时杨某某从8米多高的屋顶坠落,经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杨某某在对屋顶天沟及透光板进行清理时,作业中不慎踩破透光板,由于透光板支撑不住造成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桐乡市某某公司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在组织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桐乡市某某公司的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检查,对照安全评价的内容,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学习与整改,不能把安全评价只作为一种形式,而要把工人的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
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open your eyes and see things as they really a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24日17时5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大宁社区南部湾万科城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8.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东莞市万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896714E,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88号万科紫台27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铺、写字楼租赁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高科技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市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东莞市虎门万科城项目子公司,注册号:44190000098618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石井3#综合楼309室,法定代表人:胡柱,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租赁:建筑机械;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在工程施工中,高空作业是一项常见的作业方式。
然而,由于高空作业环境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高空作业事故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高空作业安全的重视和警惕。
这起事故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上,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未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严重的头部和脊椎受伤。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工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
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意识到安全带的重要性,没有正确使用和系好安全带,导致发生摔落事故。
其次,施工单位对高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工地上,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对高空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再次,现场监管不力。
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对工人的高空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指导,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最后,施工设备和工具不符合安全标准。
在事故发生时,工人使用的安全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有效承受摔落冲击,导致无法发挥其保护作用。
针对以上事故原因,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防范:首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高空作业风险的认识和安全意识,确保每名工人都能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其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再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最后,提高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标准。
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安全要求,提高安全防护性能。
通过对这起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不仅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高空作业的风险和隐患,也能够更好地加强对高空作业安全的管理和防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
门窗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门窗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一、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城市一栋在建的住宅楼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门窗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设部门迅速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二、事故经过该住宅楼项目位于城市新区,总建筑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共有33层,其中包括28层住宅和5层商业。
事故发生时,工程已经进入到了门窗安装阶段。
施工方为了抢进度,忽视了安全施工教育和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秩序混乱。
事发当天,由于连续多日的高温天气,施工现场的气温达到了35℃。
早上8点左右,施工人员开始在楼顶安装铝合金门窗。
在安装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一只铝合金窗户从楼上坠落,砸中了下方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
窗户坠落后,现场陷入混乱,施工人员四散躲避。
随后,又有两只铝合金窗户相继坠落,造成现场施工人员伤亡。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发生后,建设部门迅速组织调查组展开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
1. 施工方安全管理缺失:施工方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施工现场秩序混乱,安全意识淡薄。
2. 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未确保窗户安装牢固,导致窗户坠落。
3. 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混乱现象视而不见,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隐患。
根据调查结果,建设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施工方、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1.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严格监理监管: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隐患。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A市B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亡事故。
受害人赵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突然从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楼原因系楼上邻居李某家窗户玻璃破碎所致。
赵某家属将李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责任认定1.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窗户玻璃破碎的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赔偿处理1.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2.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提示1.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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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窗高空坠落事故案例
20XX年4月23日,济南历城区一名2岁女孩在窗边玩耍时,从3米高的窗台坠落,纱窗的金属条也随之脱落,从女孩左上腹扎入腹腔,又从右下腹穿出,贯穿了身体。
由于缺乏急救经验,家人直接将金属条从女孩体内拔出后才迅速赶往医院。
如今,女孩经过抢救已撤除了气管插管,情况逐渐好转。
23日14时许,女孩被送到了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入院时,女孩的意识已经模糊,腹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处伤口,还有不少出血痕迹。
看到孩子的情况,山大二院医务部主任、儿科主任医师王若义立即主刀,进行开腹手术,“孩子左侧第12根肋软骨被金属条穿断,胃底部有明显挫伤,小肠韧带和肠系膜破裂,小肠有五处穿孔,腹腔内到处都是粪便、未消化完全的食物、还有些金属条带进来的泥土灰尘等。
”王若义说,由于孩子的小肠破裂严重,持续出血,内容物也在不断涌出,无奈之下,王若义为其切除了约20厘米的小肠肠管,并重新进行了肠道吻合。
所幸在儿童重症监护室内,女孩的情况在逐步好转。
24日上午,女孩已经撤除了气管插管。
截至25日记者发稿,女孩身上连接的生命支持管道均已撤除,身体各部位反应相对灵敏,肠功能也在恢复过程中。
23日坠落的这名2岁女孩再一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仔细检查家里的纱窗,如果不牢固或老化,应该及时更换,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