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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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再保险)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再保险)

第十三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1.相关定义再保险的相关定义如表13-1所示。

表13-1 再保险的相关定义2.再保险费用(1)分保费(再保险费)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2)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3.原理与保险责任再保险的保险原理与保险责任如下:①原理:大数法则。

②赔偿责任: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分出入承担的原保险责任已实际发生为前提。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1.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③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④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分出公司决定。

2.自留额与分保额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分保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以下联系:①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②再保险可以支持原保险业务的发展。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表13-2所示。

表13-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3.再保险的特点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②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③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④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⑤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的基本原则)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概述1.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②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

(2)保险利益的效力①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

②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保险利益的归属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1)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

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且,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

因此,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

(2)财产保险合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

而且,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个方面的意义:①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②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③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6.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

(1)概括主义概括主义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适当的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

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题库【知识框架+考试大纲+要点详解+过关练习】(人寿保险)

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题库【知识框架+考试大纲+要点详解+过关练习】(人寿保险)

第十章人寿保险【知识框架】【考试大纲】理解人寿保险,辨析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辨别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传统型人寿保险和创新型人寿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合理使用人寿保险的常见附加险,选择约定条款处理各类人寿保险的业务问题。

【要点详解】第一节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寿保险的概念1.人寿保险的含义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在保险合同期间,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生存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

【例10.1】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是( )。

[2014年真题]A.投保人的死亡或者生存B.投保人的生命或者身体C.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D.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答案】C【解析】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人寿保险与储蓄、慈善的异同(1)人寿保险与储蓄储蓄是把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的一种经济准备行为。

人寿保险,尤其是两全保险,部分功能与储蓄类似。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人寿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来应对将来出现保险事故时给付的需要,以共同分担风险为宗旨,以合理计算保险费为基础;储蓄则以自己个人的积累存入特定的金融机构来获得本金和利息以备将来所需,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②人寿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当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储蓄的所得则只是本人所储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和储存时间有关。

(2)人寿保险与慈善慈善是通过他人的力量来应付由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本人的经济生活的不安定。

人寿保险和慈善在对经济生活的不安定加以补救上有相似之处,但不同之处在于:①人寿保险是自助助人的行为,是一种有价契约;慈善则是单方的救助行为,没有权利义务可言。

②慈善事业大都没有合理的准备金,对准备金标准和计量方法一般也没有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则是通过科学的计算基础建立合理的准备金。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合同)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对于保险合同,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表3-1所示。

表3-1 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险合同标的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确定的、明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要求。

2.承保承保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

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保险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定义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保险合同不成立。

(3)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对保险合同来说,有关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的变更,应为保险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保险合同生效(1)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①主体必须合格。

②内容必须合法。

③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④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⑤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对保险合同来说,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当然,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约定附期限。

3.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工程保险)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工程保险)

第七章工程保险第一节工程保险的基本特征及类型一、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后,又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2.特征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工程保险有着如下特征:①风险广泛而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③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保技术风险。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船舶工程保险4.科技工程保险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1.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

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2.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3.投保人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各异。

根据不同承包方式,建筑工程保险投保人情况如下表7-1所示。

表7-1 建筑工程保险投保人4.交叉责任条款交叉责任条款的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运输工具保险)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运输工具保险)

第五章运输工具保险第一节机动车保险一、机动车保险的对象、险种和特点1.机动车保险的对象机动车保险是以机动车本身及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2.机动车保险的险种(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的规定①机动车保险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将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又称基本险,包括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险种。

②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机动车保险险种的分类①基本险基本险又称主险,机动车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②附加险机动车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3.机动车保险的特点机动车保险的主要特点有:①机动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②机动车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采用修复方式;③机动车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④机动车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⑤机动车保险中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一般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1.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施救和保护费用。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下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①碰撞责任碰撞责任包括两种情况:a.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b.保险车辆与按规定所载货物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②非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具体包括: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四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节保险公司经营概述一、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1.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1)经济核算原则经济核算是利用价格、货币形式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记载、计算和分析,保证以收抵支并获得利润。

保险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成本核算、保险资金核算和保险利润核算。

①保险成本核算保险成本核算是指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物化劳动包括保险设备耗费金额、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各种准备金、各种利息及费用;活劳动是保险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

②保险资金核算保险企业的资金包括活期银行存款、用于投资的资金、固定资产净值、结算过程的资金、现金等。

③保险利润核算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2)随行就市原则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自身经营能力适时地调整保险险种结构和保险费率水平。

(3)薄利多销原则保险企业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保险经营遵循薄利多销的原则的好处:①有利于加速保险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②有利于降低单位商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③有利于使自己的险种迅速占领市场。

2.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的原因:①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是风险管理过程;②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③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2)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①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市场与监管)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核心讲义(保险市场与监管)

第十五章保险市场与监管第一节保险市场的要素一、保险市场的概念与衡量指标1.保险市场的概念、性质与类别(1)概念保险市场是保险供求双方交易关系的总和,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①外延是指它的交易或地域范围;②内涵是指与保险交易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易的结果。

保险市场包括以下内容:①供给者;②需求者;③保险中介;④保险仲裁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

(2)性质保险市场的性质是指保险市场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交易的标的是风险,投保人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②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保险保障服务;③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非即时结清市场;④交易在时间上具有预期性。

(3)类别保险市场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类别,如表15-1所示。

表15-1 保险的类别2.保险市场的组成要素(1)主体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市场的供方、需方和中介方。

(2)客体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商品。

保险商品具有无形性、服务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3)价格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是指保险费率。

3.衡量保险市场的指标(1)衡量保险发展程度的指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国际上通用的考察保险发展程度的指标。

①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人均的保险费。

②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2)测量垄断程度的指标①保险产业集中度保险产业集中度是指保险市场中少数几家最大企业所占的保费、资产、利润等方面的份额。

产业集中度越高,该市场的垄断性越强;反之,则垄断性越弱。

保险产业集中度用公式表示即为:CR n=Q n/(Q n+Q m)式中,CR n——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前n家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Q n——前n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Q m——保险市场上其余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n——所要计算的具体前若干家企业数目。

CR n是一个大于零小于等于1的小数,当CR n=1时,市场只有1家保险公司在垄断经营;当CR n接近于零时,市场则趋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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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讲义
1.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是指一种经济活动,通过合同方式,保险人承担风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以达到共担风险和分散损失的目的。

2.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由以下要素组成:
- 投保人:即购买保险的一方。

- 被保险人:即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 保险人:即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

-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财产或利益。

- 保险费:即购买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 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和金额。

3. 保险分类
按照风险分散方式,保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死、健康等风险。

- 财产保险:主要涉及财产受损、丢失等风险。

- 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个人或企业因责任导致的损失风险。

- 信用保险:主要涉及债务违约等风险。

- 养老保险:主要涉及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4. 保险核保与理赔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目的是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理赔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提供其他相应服务的过程。

5. 保险监管
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在中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为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业的相关政策和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的简要讲义。

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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