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筑垃圾处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责权限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监管,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

三、监督检查内容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运输,是否有抛撒遗漏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采取突击检查等不同形式对监管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每个建筑工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专项检查,对每个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每年开展至少3次检查。

(二)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垃圾抛撒遗漏等突出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方案;在全县范围内每年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突击检查工作。确定被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和组成人员;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到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与抽样检验;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根据检查情况报告或通报。

(二)专项整治。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证后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桓台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2、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

3、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辖区中队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产权单位自查:大型户外广告产权单位每年聘请具有户外广告设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其所属大型户外广告进行专业检测;

(三)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产权

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实施县级行政许可及执法范围内行政许可和城市管理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我局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施行情况。

(六)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四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式的回访。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督查统计表》,以《督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作书面回复。

(二)对督办的问题进行事后复查,发现督办问题处置不当或拒不整改,而相关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作出说明,科室或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若仍拒不改正,将由局党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行政处分。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化,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由淄博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订并按相关程序通过了审查,已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三、相关措施

(一)局法制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凡省住建厅、环保厅已经制定了处罚标准的,则采用省级部门制定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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