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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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初预算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2〕66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2968万元予以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2968万元,主要用于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项目。

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请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情况报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翌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公示,资金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43号)精神,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可在林业项目内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按程序统筹用于林业相关项目支出。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柳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7日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2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44号)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广西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有关部署,合理使用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大力发展柳州市油茶产业,实现油茶“扩面”“提产”,打造油茶产业发展示范样板,为高质量发展油茶产业作出积极贡献,巩固拓展九万山多民族聚居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桂林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3〕1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森工集团、广西国控公司、广西八桂种苗集团、广西华沃特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加快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林业草原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际和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推荐立项,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市、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协调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调度工作,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财资环〔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

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

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

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新林改字[2014]56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林改字〔2014〕567号)昌吉州、巴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确定我区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省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改综〔2014〕39号)要求,结合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现状和发展前景,经林业厅研究,把肉苁蓉作为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的重要品种,确定在奇台县等11个县市进行种植补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随后下达。

现就做好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如下:一、开展补助试点的县市及试点面积(详见附件)二、试点的目的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和政策扶持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式。

总结经验,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林下经济的发展。

三、提高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工作的认识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在林下发展中药材种植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下经济的重要发展模式,也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

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惠农政策向林业的延伸,更是探索林下经济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

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援疆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防沙治沙确保绿洲安全的重要措施。

请各试点县市务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四、对试点工作的要求(一)明确负责机构。

地方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管理体制顺畅,管理职能明确。

(二)选择试点单位。

补助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集体林区,可以县、乡镇为单位,也可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单位。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财综2022年56号文件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我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及《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下达给你们,其中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1中央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相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林业草原保护恢复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安全合规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高质量实现。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8.14•【文号】自然资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35号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8月14日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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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
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本级预算,经2020年第5、8次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我区2020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3110万元(详见附件1),其中: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项目(植被恢复费)1140万元,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国土绿化工程1235万元,林业优势特色产业项目735万元。

二、各项目单位要加强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措施,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我局审批(或审核备案)。

各项目主管处(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成效,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

同时,各地要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和公示公告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将项目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准确及时反馈我局,并于2020年11月底向我局上报本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2020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与项目资金计划一并下达。

有关市、县(区)林业草原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完成好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任务,并做好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各项目主管处(单位)报送“2020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将逐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下年度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项目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

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1.2020年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投资(森林植
被恢复费第二批---含自然保护地、生态护林员项目)
项目计划表
1-2.2020年重点林业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投资(森林植
被恢复费-第三批)项目计划表
1-3.2020年自治区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国土绿化工程投
资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1-4.2020年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枸杞)项目计划表
2-1.2020年自治区财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前期
调查评估项目绩效目标表
2-2.2020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建档立卡户等生态护林员
发展庭院经济林项目绩效目标表
2-3.2020年自治区财政植被恢复费及本级地方政府债
券绿化项目绩效目标表
2-4.2020年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枸杞)项目绩效
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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