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废止和修改的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废止和修改的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按照党中央关于废除文件中涉及条条干预条款的要求,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废止和修改的文件予以公布。
一、对《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检查评分标准》(全绿字〔2009〕12号)予以废止。
二、对《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8〕3号)作如下修改:将附件2《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绿化奖章评选条件》中“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修改为“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三、对《关于印发〈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83号)作如下修改:将附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中“(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地质公园应有专职的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队伍,人员组成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地学专业等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负责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建设、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宣传推广及日常工作等”修改为“(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地质公园应有相应的管理队伍,人员组成包括管理人员、地学专业等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负责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建设、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宣传推广及日常工作等。
”四、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8号)作如下修改:将附件《国家地质公园验收标准》中“四、地质公园管理与信息化建设(15分)1.公园管理(5分)对国家地质公园实施了专门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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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家标准清理“标准归口确认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评价清理阶段”的工作。
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的评价是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本阶段工作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评价清理阶段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价清理阶段的任务按要求对已经确认归口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
二、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评价手册》(见附件1)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或计划项目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性、内容结构、应用程度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判,并提出总体评价结论。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三类对象分别进行。
评价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领域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三、评价清理的步骤评价清理工作分为准备、专家评价、技术委员会分析总结和评价清理结果上报四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7月31日之前)请各技术委员会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熟悉评价手册;2.确定评价专家名单,填写专家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专家资格应符合评价手册规定要求;3.准备国家标准文本,做到专家人手一册;4.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试评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
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使国家标准的修改能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制定程序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现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制定发布方式作如下调整:一、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标准复审中,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该国家标准的修改单。
一项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一般不应超过两项。
二、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的程序(一)发现国家标准中存在问题,需对标准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修改时,各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首先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二)登记后,由归口的部门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最终形成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修改单征求意见时间可缩减为1个月;(三)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及审查会纪要等相关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批;(四)根据WTO/TBT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改内容,需向WTO成员国通报。
三、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批准发布(一)国家标准修改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统一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编号加修改单代号(XG)、修改单顺序号和修改单发布年号构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3.31•【文号】国标发[1984]147号•【施行日期】198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废止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1984年3月31日)(国标发[1984]1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以利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为了加强专业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第一条专业标准主要是指不宜订为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某个专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第二条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
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第三条专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
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
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林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科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20〕29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服务能力,推动林草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2021年6月21日附件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科普功能和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草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开展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展示林草科技成果和生态文明实践成就、进行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场所,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林草科学知识和生态文化、宣传林草生态治理成果和美丽中国建设成就的重要阵地,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的科普实践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承诺作出应有贡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林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严防严控严管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认真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同时,要促请各级党委政府强化领导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
要督促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检验检测等制度。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加快推进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要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修改完善现有标准,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聚焦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收购储运等环节,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鼓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推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推进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建立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学会协会、行业联盟、技术推广机构等在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应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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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1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五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
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观察员的条件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专业领域、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组建、调整与换届第十四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现有的标委会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三)具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标委会筹建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向科技司提出筹建标委会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标委会筹建方案应当说明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六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筹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筹建方案向社会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筹建方案进行评审。
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筹建,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第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委会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如有特殊情况,筹建单位应当向科技司提交延期筹建申请。
逾期未完成筹建且未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八条组建方案材料包括:(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撤销筹建该标委会。
第二十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经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科技司。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分技术委员会成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分别为NFGA/TC××、NFGA/TC××/SC××、NFGA/SWG××。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换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科技司予以调整。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报送科技司审核;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 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由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科技司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
相关建议应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和业务工作变化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直接调整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标委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八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五)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七)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条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以及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八)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