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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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五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的条件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专业领域、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组建、调整与换届

第十四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现有的标委会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具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标委会筹建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向科技司提出筹建标委会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标委会筹建方案应当说明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六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筹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筹建方案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筹建方案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筹建,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

等。

第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委会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如有特殊情况,筹建单位应当向科技司提交延期筹建申请。逾期未完成筹建且未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八条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撤销筹建该标委会。

第二十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科技司。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分别为NFGA/TC××、NFGA/TC××/SC××、NFGA/SWG××。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换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科技司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报送科技司审核;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 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由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科技司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和业务工作变化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直接调整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标委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条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以及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三十四条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参照标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标委会工作等进行考核

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科技司应当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标委会应当每年向科技司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三十九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每年在年会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禁止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标委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

(六)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

第四十四条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组建或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主动提出撤销的。

第四十五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行为给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七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核定申请、批复文件及委员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定为行业标委会,并明确业务范围,确定编号。从事指

定专业领域内的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

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五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一般不超过5人。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的条件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专业领域、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组建、调整与换届

第十四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现有的标委会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具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提出标委会筹建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可向科技司提出筹建标委会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标委会筹建

方案应当说明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六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筹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筹建方案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筹建方案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决定筹建,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第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委会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如有特殊情况,筹建单位应当向科技司提交延期筹建申请。逾期未完成筹建且未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八条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

(七)近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科技司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司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撤销筹建该标委会。

第二十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标委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科技司。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分别为NFGA/TC××、NFGA/TC××/SC××、NFGA/SWG××。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换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科技司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报送科技司审核;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 的,需按照换届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他委员调整由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报科技司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和业务工作变化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直接调整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并入其他标委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条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以及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标委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三十四条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参照标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标委会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科技司应当对标委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标委会应当每年向科技司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三十九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每年在年会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禁止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标委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

(六)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

第四十四条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组建或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主动提出撤销的。

第四十五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行为给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七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核定申请、批复文件及委员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定为行业标委会,并明确业务范围,确定编号。从事指定专业领域内的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1、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本企业所有工作人员考勤范围、考勤管理办法及请假手续等。 1.2本办法适应于本企业所有工作人员。 2、管理职能 2.1生产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由生产各部门负责,各运行值人员考勤由值长负责。 2.2运行值考勤表必须每日填写登记,月底由专业主管、发电部、生产副经理审核后在下月3日前报劳资办公室,发电部要妥善保存好当月的考勤大表、请假条存根及有关原始记录、凭证以备查考。 2.3厂内职工调动其考勤由调出部门出具证明后随同调动职工转入调入部门累计考勤。 3、考勤范围 凡本厂上岗职工、学习岗职工、待岗职工、实习职工、临时用工等均属考勤范围,由所在部门按规定进行考勤。 4、考勤日常管理 4.1迟到:凡不按作息时间到工作岗位,以迟到(以点到时间为准,点到后半小时之内能到者)论处; 4.2早退:凡不按作息时间提前下班,均以早退论处; 4.3旷工:点到后半小时后仍不能到岗者;在制度工作日内未办理请

假手续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者以旷工论处。5、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5.1职工请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运行人员请假根据审批权限由班长、值长、专业主管、发电部长、主管生产副经理、经理签字;值长、专业主管请假必须由发电部长、主管生产副经理、经理签字; 5.2请假审批权限:值长、专业主管:三天;发电部长:七天;主管生产副经理:一个月;经理:一个月以上。 5.3病假 5.3.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凭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3.2连续病假在三个月以上,需复工时,须经医院签证,并由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试工期为二个月,在试工期间内只给基本工资。 5.4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伤旧病复发不能上班工作,经劳资部门核实认可经理批准,交办公室考勤,工伤期内只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5.5事假 5.5.1在试运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按规定批准,方能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5.5.2职工因事请假时,应事先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将假条交考勤

【项目管理】钉钉考勤相关管理规定

钉钉考勤有关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钉钉软件对员工出勤、请销假的管理,促进项目员工考勤管理规范化,现就钉钉注册、考勤和请销假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明确负责人:各单位党(工)委书记(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未配备党(工)委书记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具体业务负责人,同时明确一名具体业务人员为钉钉管理员,负责钉钉后台运行与管理。4月1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员工注册钉钉手机号码应与协同办公平台一致,如更换手机号码,须重新注册,激活,并及时通知本单位钉钉管理员进行考勤组调整。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打卡错误的,按旷工处理。 3、考勤时间: (1)机关执行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每天上下班打卡各一次 上午08:30前上班打卡有效,超时记为迟到。 下午17:00后下班打卡有效,提前记为早退。 公差期间需打卡,每天一次,打卡时间不限。 (2)管理部(项目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自行决定考勤班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考勤班次如下:A 每天规定时间早晚两次打卡;B每天不定时间打卡一次。因项目部施工现场限制,可根据项目部工区分布,设置

多个有效考勤地点,方便职工打卡。 (3)因员工原因遗忘打卡,且本人正常出勤,应在当天告知钉钉管理员,按照请销假流程进行补卡审批。由钉钉管理员最后补卡,未正常打卡,未在有效时间内补卡的,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4、除公差外,其余假期均不需打卡,未进行公差流程审批的外勤,均视为无效出勤。公差、休假流程见附表1。无论是否需要报销路费,公差、休假均应进行请销假流程。未经请销假流程批准而离开单位、无正常有效打卡记录情况均视为旷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旷工超过15天,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如公差、休假计划有变,行程延长时,可重新提起请销假审批流程,延长天数。行程缩短时,应须告知本单位钉钉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将已批准的公差、休假审批单取消,重新发起流程审批。费用报销时须将审批单(行程延长的应打印两份)进行打印,作为报销附件。如车票与出差日期不符的,不予审核报销车票。 6、各类假期需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人资(2016)##号:《########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请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图片,病假结束需附医院出院证明。 7、内部人员调动的考勤,调动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调动,调入调出单位劳资员在接到公司调令后,及时通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无特殊理由,超过5日未到调入单位报到的,视为旷工。 8、助勤人员的考勤由助勤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助勤单位的考勤打卡规定。机关派驻所属单位的工作组成员,助勤当日纳入派驻单位考勤组管理。 9、钉钉考勤打卡情况作为核计员工工资薪酬依据。对没有打卡记录,无有效考勤依据的员工不能核发工资,出现一次违规,业务经办人给予警告处分,出现两次违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钉钉系统已录入人员,各单位管理员无权自行从本单位删除,接到公司调令后,通知公司钉钉系统管理人员完成单位调整。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基础和战略作用,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的类别,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的类别。 第四条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成立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和补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九条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的工作作风,保障公司机关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等情况进行考核。上、下班考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规定,但要严格考勤纪律。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 机关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1:40;下午:14:30-18:00; 第五条考勤方式 公司机关考勤以考勤机指纹登记为主,人工不定期抽检考勤辅助相结合。 第六条指纹登记 员工在上、下班,外出办事、外出返回均应进行指纹登记。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准耽误下一次上班时间的指纹登记。 第七条指纹登记时间

上午上班指纹登记时间:7:10-8:10; 上午下班指纹登记时间: 11:30-12:00; 下午上班指纹登记时间:13:40-14:40; 下午下班指纹登记时间: 17:50-18:00; 第八条上、下班纪律 超过工作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第九条外出纪律 员工因工外出办事时,须向本部门主管以上请示,主管不在值时,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无法在下班时间赶回签退的,应在事后填写《员工外出汇报单》。 员工因私外出办事时,须向机关分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一个月内请假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的,扣减一天考勤。 第十条请假纪律 员工出差、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1、员工出差前,须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请事假、病假、工伤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审批表》,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3、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部门部长级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迟到或旷工论。 第十一条违反考勤管理纪律的处理 1、员工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轻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次,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1)、当月迟到早退达三次,或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时间达20分钟。 (2)、当月擅自离岗达三次,或当月累计擅自离岗时间达20分钟。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次,给予

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236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Attendance management system exampl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2、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文秘资源网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3、工作时间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

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4、打卡管理4.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4.2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4.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4.4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

车间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4.2.2未按规定正常打卡者,于2日内填写《补卡申请单》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报人事行政部登记,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早上未打卡视为上午半天旷工,下午未打卡视为下午半天旷工。 4.2.3因故需临时外出办事时,应征得直接上级同意,同时填写《外出登记卡》由直接领导签字确认后交门卫处予以放行,否则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4.2.4人事行政部依据考勤机打卡记表、《请假单》、《补卡申请单》审核并编制《月考勤登记表》,报财务部作为薪资结算依据。 4.3考勤定义 4.3.1全勤: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全部正常出勤。 4.3.2迟到: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公司作息时间打卡或延迟5分钟(含)内打卡。 4.3.3早退:指未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公司作息时间打卡或提前5分钟(含)内打卡。 4.3.4旷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旷工 4.3.4.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外出办事手续而私自离开岗位; 4.3.4.2请假时间到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形为; 4.4请假注意事项 4.4.1所有假期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原则上同一岗位、同一班次人员不得同时有两人(含)以上请假。 4.4.2请事假需在前一天办妥相关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须提前电话请假或在上班后半小时内致电直级上级征得同意后方能成立,在返岗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4.4.3请病假1天内,须电话请假或在上班后半小时内致电直级上级征得同意后方能成立,请假1天以上者必须在上班后一天内出具相关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 4.4.4员工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顺畅,以方便公司内部联系,管理人员请假应安排好职务代理人或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代理,批准后方可离岗。 4.4.5如发现员工在请假手续上有虚假情况时,经核查属实,则对其所请假期按旷工处理。 5.考勤奖惩规定 5.1迟到、早退行为 5.1.1每月累计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赞助工会费5元,由车间主管开出《奖惩单》通报批评。 5.1.2每月累计上班迟到或早退两次(含)以上,每次赞助工会费10元,依此类推,由车间主管开出《奖惩单》通报批评。 5.2旷工行为 5.2.1月累计旷工一次的,按照实际旷工时间从当月薪资中扣除同时间的基本薪资赞助工会费,由车间主管开出《奖惩单》张贴通报。 5.2.2月累计旷工两次的,按照实际旷工时间从当月薪资中扣除两倍旷工时间的基本薪资赞助工会费,由车间主管开出《奖惩单》张贴通报。 5.2.3月累计旷工三次(含)以上的,除扣除两倍旷工时间的基本薪资赞助工会费外,公司有权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5.3事假 5.3.1月累计有事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全勤奖领取资格。

考勤管理制度.(2020最新)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二、管理规定 1.工作制度 ①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打卡制度 ①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签到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②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③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④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人事部门考勤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

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加班管理 ①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②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集团有限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集团”)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为员工考核、薪酬计算等提供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 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管理运营要求,结合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操作细则,但需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差异化原则:根据员工岗位不同实行不同的工作制。 (二)、属地化原则:即以员工的工作地作为其考勤记录地。 (三)、月核准原则:即以月度为单位对员工考勤进行核算。 第四条工作制 集团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要求等因素,对不同岗位的员工选择不同的工作制: (一)固定工作制:以年、季、月等为周期,员工周期内工作时长固定。 (二)弹性工作制:在确保完成集团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每个员工具体实行的工作制,根据劳动合同或集团相关规定约定执行。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职责权限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考勤休假进行整体统筹管理,承担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调整、颁布和执行检查职能,对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考勤休假

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能。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的考勤管理工作,并负责考勤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三)各中心、各分子公司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记录、监督、核算、上报。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内部的日常考勤管理,并与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考勤管理对接工作。 (五)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具备人力管理职能的部门)应配合做好本级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六)员工本人应根据集团规定进行考勤签到,如有异常考勤及加班、公出及出差等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拥有对异常考勤的申诉权。 第六条管理流程 (一)签到 集团实行考勤签到制。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打卡和登记两种方式记录,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或不要求坐班的劳务关系员工除外。员工每日上、下班应当打卡,有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登记的方式记录考勤: 1、员工工作地点没有打卡机的; 2、其它无法用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的情形。 (二)抽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月对本级单位的人员出勤、考勤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本级单位考勤管理的实施。 (三)统计 1、集团考勤周期以“月”为单位,即每月从第一天至月末最后一天。考勤计算以“天”为最小计算单位。 2、各部门需指定专人对部门内日常考勤进行记录、监督,并于每月核算、填报上一个考勤周期的考勤情况。 (四)确认 1、各部门每月须将上一考勤周期的考勤异常、及核算汇总情况与员工核对确认。 2、各部门每月的核算汇总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五)申报 每月由部门指定专人将上一考勤周期的《月度考勤汇总表》及本部门各岗位

考勤管理守则及员工奖惩守则.doc

考勤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制度1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出差等考加班、为了有序地安排工作和生产,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 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考勤分类: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制。 四、工作时间: 天。具体工作时间如下:/小时8写字楼各办公室职员:上班时间为)一( —08:00AM上午17:30PM —13:30PM下午12:00AM 天(忙时即订单充足时正班/小时8实行两班制的车间员工:正班时间为)二( 个小时为用餐和休2,每天中途有多出的时间在闲时即订单不足时补休) 息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 忙时08:00AM (—20:00PM夜班:) 忙时20:00PM (— 08:00AM白班: (天(忙时即订单充足时正班多出的时/小时8丝印车间员工:正班时间为)三 个小时为用餐和休息时间。2,每天中途有间在闲时即订单不足时补休)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 忙时AM (2:30—PM18:00晚班:) 忙时17:30PM (—08:00AM 早班: 8三班制员工:正班时间为)四( 天。具体工作时间如下:/小时24:00PM —16:00PM中班:16:00PM —08:00AM早班: 08:00AM —24:00PM晚班: 的公司根据《劳动法》公司搬运工、司机和营销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五( 规定,采取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其他特别勤务人员的不定时工作时间,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安排。)六( 1

需提前三天如各部门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有变更的,为便于公司考勤管理,)七( 如部门生产班次需调整经中心副总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报备人力资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在三个工作日内(含核准时间) 部,否则考勤系统将默认为旷工。 五、打卡: 本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由考勤机记录员工考勤信息。)一( 双方记小过处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的,员工在指定地点亲自打卡上下班,)二( 分,各扣分,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合同。20 ,经部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填写《签卡申请单》24员工漏打卡必须于)三( 门负责人签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否则该段工时以旷工半天处理。 因考勤机故障不能正常打卡的,由公司统一补签卡。)四( 填,经理审核后/小时内由部门主管48因考勤卡故障不能正常打卡的,在)五( 写《签卡申请单》后交人力资源部,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

项目部员工考勤制度及管理制度

项目部员工考勤制度及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项目部所有成员。 内容: 一、员工上班应穿着整齐,并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仪表整洁,严禁留胡须、长发、染发、剃光头等,更不得穿拖鞋上工地。 二、员工不得醉酒上班和上、值班期间期间饮酒,吸烟应在指定区域,并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办公场所乱扔烟头、纸屑等。 三、员工应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制度,有事应先向直接上级汇报,只有当直接上级解决不了时,方可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四、上班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嬉笑打闹、看网络电视、上网娱乐聊天、聚众赌博等,违者一次罚款200元,出现多次,扣除绩效工资,因赌博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员工应团结协作,弘扬团队精神,不得辱骂和恶意中伤他人,不得散布任何不利于项目部团结的言论;对其他员工和领导有意见,应该当面提出,协商解决或向上级领导投诉,严禁当面不说,背后牢骚;严禁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六、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对同事的监督职责,包括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对同事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严禁相互推诿扯皮或隐瞒不报,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七、工程施工期间,相关岗位责任人擅自离岗的,给予罚款300

元,并视情节严重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在原有基础上加大罚款100元,以此类推;以上人员因擅自离开岗位而引起公司直接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项目部员工应当该熟读本人岗位职责,作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如因自身工作能力或工作失误给项目部造成了停工或误工乃至返工,一次罚款500元,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九、项目部员工严禁接受分包单位宴请、红包及其他馈赠,如有类似情况出现,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的罚款,并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降级乃至开除处分。如有因正常工作接触需要参加宴会及娱乐时,需报公司批准才能参加。 十、恪尽职守、刻苦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同事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考勤、休假及请假规定: 1、工作时间: (1)本项目部员工实行每月休息4天制度,尽量在工程不是很忙或现场不能施工作业时休息,其他国定假日作息安排也应服从工程施工安排需要,在国定假日期间未能休假的,和未能用完的每月休息日累积可作为带薪假期在竣工后安排假期补足。 (2)项目部一线施工管理人员的早晨上班时间为食堂规定的早餐结束时间,下班时间不具体规定,根据施工需要以现场工人上下班时间为准。非休息日的考勤时间以住在项目部为准,晚上不得随意回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五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2019年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2019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管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15:0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 2.考勤对象 机关领导班子以下全体干部职工 3.考勤方式 3.1 采取考勤机打卡方式考勤,打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下午的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一日四签),规定打卡时间段为上班前1小时内、下班后1小时内。 3.2 在规定打卡时间段以外时间打卡的,视情况分为迟到、早退。 3.3 一个工作时段内,上班或者下班打卡考勤缺少一次的,按照半天事假记录并处理。 4.不参与考勤的情况 4.1 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假期内不参与考勤,但要严格按

照局相关规定,逐级请假获批,并及时将请假条交政治部备案,如事情紧急无法亲自备案的,可在电话请假获批后委托他人及时递交请假条,由政治部会同监察室每周核对汇总。 4.2 因公出差的(县外),出差期间不参与考勤,但要提前将出差审批单复印件或者上级通知文件交至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每周核对汇总。 4.3 参加县内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领取报送紧急文件等需工作时间外出的,外出时间段不参与考勤,其中属办公室通知的外出事项,由办公室备注;属分管领导安排或工作业务外出的,由各自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备注,备注情况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每周核对汇总。 5.考勤结果运用 局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制成考勤报表,报各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表彰或惩处。

车间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车间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车间职工考勤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有秩序进行,特制定本考勤规定。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职工,包括所有未在办公楼打卡的的全体生产人员。 二、考勤时间 计件职工工作时间以完成当日生产任务为原则;计件职工(包括上下班时间不能固定的职工)以完成每天实际工计件为标准,根据两次考勤时长核定工时; 车间操作工:8:00~18:30 ,中午休息1.5 小时(12:00~1:30 )职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因指纹原因不能打卡者,需在生产办公室《职工签到表》上签到,每月由生产部刘厂长签字备案,否则按旷工论处。员工打卡时段 白班:上午8:00 之前晚班:18:00 上班之前一次 中午12:00-13:30 08:00 下班之前一次下午18:00 之后因个人忘记打卡,须填写《未打卡证明表》由机长、厂长签字证明,考勤审核时须结合车间生产记录,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迟到、早退、旷工处理。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及联络电话,按请假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通过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根据生产任务安排,职工上下班时间临时调整, 须在《职工签到表》上签到,由车间主任签字注明时间、调整原因,报人力资源 部备案。 三、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1、迟到、早退 (1)以公司的刷卡机的时钟为准,员工超过上班时间上班,视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非公事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厂区者,视为早退,记录累算(此情形可根据早退人员的实际离岗时间计时累算,由直属主管及当值保安控制)。早退处理办法按照迟到分时段累算减薪,情节恶劣者,将酌情给 予行政处罚。 (2)员工迟到5分钟以上至10 分钟(含),取消当班日薪10 元;员工迟到10 分钟以上至20 分钟(含)以下,取消当班日薪1/3 ;若一次性迟到40 分钟以上或当月累计迟到两个小时(含)以下者,按旷工一天论

施工工程项目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1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依据。 2 .集团公司机关考勤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考勤。超过5 人的部门,可由部门指定考勤员,并由考勤员负责。5 人以下的部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考勤。 人力资源部有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的权力。 3 .考勤工作要点: ( l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作息时间,认真、及时、准确记录考勤情况; ( 2 )妥善保管各种考勤凭证; ( 3 )及时汇总上报考勤结果,并记人个人档案; ( 4 )每月2 日汇总前月考勤。 4 .考勤日期为上月26 日~本月2 5 日,为一个考勤周期,考勤时间每个工作日8 : 00~ 12 :00、14 :00~ 19 :0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5 .考勤记录: ( 1 )迟到、早退: 1 )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均按迟到、早退处理; 2 )迟到、早退每次扣除绩效考核总分数中的5 分并扣除日工资的50 % ; 3 )因公外出、请假经部门经理书面证明除外。 ( 2 )旷工: l )未经请假、假满未续假、迟到、早退超过30 而n 未到岗位者以旷工处理; 2 )员工旷工除不发薪资、津贴外,按每矿工一天扣除绩效考核中的10 分,另扣除一日上资。 ( 3 )出差: l )员工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批准后,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考勤人员做好考勤记录。未填写出差申请单的,按旷工处理; 2 )员工出差返回应及时到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及考勤员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6 .请假、销假 ( l )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规定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为准; l )病假: 持县、市级医院证明,员工可请病假;员工因受伤或遵医嘱休息,可请病假。 2 )事假: 因私事须在工作日内办理的可请事假,须本人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可享受事假。 ( 2 )批准权限 l )一般后勤管理人员请假3d 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d 以上报本部门经理批准; 2 )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副经理、技术人员休假3d 以内,报直接上级批准,3d 以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所属企业经理、公司部门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请假3d 内由主管副总经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办法(1)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南京资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 签发版1第susun0201 文件编号: 理管勤考法办 目的1 为维护南京资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集 团各下属部门、子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员工 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对考勤管理要求、加班及假期管理进行规范。 适用范围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控股或持股的各关联公司合同制、 其中部分条款有特殊适用范返聘等各类用工形式人员,劳务派遣制、

围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实行。 管理职责3 集团人力资源部3.1 负责制(修)订《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标准,并实施监 按照权限审核或审批员工相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年休假计划,督管理; 关假期;维护集团考勤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编制员工考勤类报表, 审核各部门递交的考勤数据,作为工资计算依据。分公司负责人/集团各部门或集团下属子3.2 依据权限审核或审批年休,根据本部门工作忙闲安排员工轮休、 员工相关假期和病假申请,审核本部门考勤报表。 /集团各部门或集团下属子3.3 分公司考勤员 分公司员工考勤事宜,按月编制本部门员工考/负责本部门或子 勤类报表。 员工3.4 按集团考勤制度规定出勤、考勤;请假时履行请假手续。 考勤管理4. 页1第页 9共

基本原则4.1 员工上班必须进行考勤。员工必须自觉按规定的时间上下4.1.1 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员工在上班前应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集团以手工考勤或电子考勤作为基本考勤方式,员工每天4.1.2 日前10分公司考勤员应于每月/部门及集团下属子上班时应打考勤, 汇总所属员工上一月日考勤数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4.1.3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①缺勤并拒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②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造成缺勤的,或请假逾期不回岗位的; ;且未及时补办月考勤确认手续的③员工忘记签署日出勤记录, 经书面通知仍不到不到指定岗位上班,④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 岗位上班的; ⑤员工申请外出办公,实际未执行且又未能正常出勤上班的;

考勤管理制度50615

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规范考勤原则、打卡、请假、休假、加班、差旅等相关手续。 1.2建立基础管理,打造基本的工作秩序。 1.3为薪资计算提供基础依据。 2 职责 2.1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执行、监管、解释权。 2.2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与相关手续办理。 3 考勤范围 3.1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4 考勤方式 4.1指纹考勤机打卡。 4.2专人负责统计考勤。 4.3微信考勤。 5 作息规定 5.1每周6天工作制的部门及人员 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所有人员、销售中心总部人员,生产中心办公室人员、PMC部成品库办公室人员、原料库仓管员、品质管理部所有人员、生产部科长(含)以上管理人员。 5.1.1当月工作日基数=当月自然日数-当月星期日的日数。法定节假日计入当月工作日基数。 5.1.2作息时间: 办公楼人员: 夏、冬季统一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生产中心相关人员: 详见《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 5.2每周非6天制的生产中心科长级以下员工(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安排) 5.2.1因生产任务、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作息时间有所变动时,生产中心须于调整前提交一份《生产中心作息时间表》(详见附表)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5.3员工月休假时间规定

6 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 6.1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享有不带薪休假。 6.2除生产部计件或日薪制员工外的其他员工享有带薪休假 6.3具体假期及安排以人事行政部通知为准。 6.4法定节假日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生产中心在年度内根据淡旺季情况安排调休,在生产旺季不得调休;人事行政部因值班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调休;财务部遇月末盘点的,可在次月内调休;其他人员在当月调休,过期清零。 7 考勤规定 7.1专人负责考勤 7.1.1需专人负责考勤的岗位:一线销售人员、一线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生产中心一线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后门门卫等。 7.1.1.1一线销售人员、稽查人员、店长、店员、导购员考勤管理参见《销售中心微信考勤制度》 7.1.1.2生产中心一线员工:采取当班清点的办法记录上下班时间,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每日考勤表上需记录全班整体上下班具体时间。 7.2需指纹打卡的人员 7.2.1范围:除7.1以外的所有人员(含高层领导、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采购部、销售中心、品牌运营中心、电商部、生产中心(含仓库管理人员、仓管员)办公室人员,人事行政前门保安、勤杂工、保洁员)。 7.2.2打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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