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基础和战略作用,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的类别,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的类别。

第四条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成立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和补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九条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四)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学科配置合理、梯队层次分明、专业能力强、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以及比较先进或者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

(五)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保存科学研究试验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够满足开展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优秀的科研基地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文批复。

第十一条鼓励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省级长期科研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强科技创新,建立长期科研基地。

第十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长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建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

(一)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申报单位和长期科研基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人员变更调整等,并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规范保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等,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同时负责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长期科研基地所属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长期科研基地归口管理单位须在土地权属变更后一个月内正式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长期科研基地主体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五条长期科研基地可以根据科学研究需要适当自主调整森林资源,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法定手续。

第十六条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不同类型设立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

(一)年度考核由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委员会自行组织进行,考核重点为年度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状况,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二)定期评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重点评估长期科研基地对行业贡献和社会价值。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对长期科研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八条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进行监督,在资金、人才、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原《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基础和战略作用,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的类别,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的类别。 第四条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成立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和补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九条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2021年县林业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县地处湖北西部、长江西陵峡畔,随着三峡工程一期工程结束,首批机组发电,永久船闸通航,二期工程全面展开,实施库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高效库区林业产业经济已成为全县林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一、发展现状 近几年,为适应三峡工程带来的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妥善安置库区移民,有效地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全县根据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的态势,紧紧抓住国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开发两大历史机遇,以项目为依托,以工程为载体,开展了以林业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走出了一条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路子。 一是库区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以林业为主体的农林网络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地力减退、森林过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森林植被逐步恢复,林分质量不断提高,林业用地面积增大,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44%提高到44%,增长了2个百分点,水土流失得到遏制,年输沙量减少75%,流域径流时间延长了7-1天,中强度水土流失由75%下降到3%,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受害率逐年降低。

二是林业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退耕还林、天保工程等生态环境项目的建设实施,使全县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以立体产业为导向的新型林业经济结构完全取代了以林业为导向的传统经济结构,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向林果种植业、畜业化以及二、三产业过渡,尤其是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成为全县经济中最活跃的板块,由此带动了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蓬勃兴起。**的自然风光,**的漂流探险,**的滑雪滑草都是以森林资源为载体,以秀水青山为切入点而发展起来的。 三是生产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用库区气候垂直分布的特点,变平面生产模式为立体生态生产模式,按照“山下粮菜,山上银行”的思路,具体建设模式为山顶戴帽—大于25度的坡耕地退耕建水保生态林,把住水土流失源头;山腰种果—小于25度的山腰地带修建水土保持工程和等腰梯田,在梯上建设以柑桔、板栗为主的林果业高效经济林,为农民开拓致富项目;山下粮菜—即在河谷冲积地带改造低产田,沟、渠、林、路网络配套建设,发展粮油、蔬菜等多经作物。 四、移民安置容量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几年,我们紧紧抓住三峡库区开发性移民这一历史性机遇,以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建设为龙头,以经济林为载体,应用生态农业的技术措施进行开发移民,拓展了库区移民的生存空间和就业门路,增加了安置容量,解决了库区农民的生存状况,基本实现了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发展目标。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 综述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综述 标准的制定及编制情况:相关标准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管理、技术、服务等),这些标准是否适合国家公园建设的需要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国家森林公园标准体系以及该体系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标准适应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森林公园标准有《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审核导则》、《中国森林认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操作指南》、《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森林公园工程技术规范》六项行业标准以及各地地标五项。(红字标准需购买)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开发建设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对森林公园的内部区划;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景点与游览方式设计;植物景观工程设计;保护工程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包括生态文化及科普宣教设施、餐饮、住宿、娱乐游憩、购物、医疗保健、导游标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作为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定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的原则、方法、风景资源基本质量与风景资源基本质量公式;森林公园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利用条件评价;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对于森林公园的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森林公园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容量与人口;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发展战略、主题定位和营销策划;保护规划;森林景观规划;生态文化建设规划(包括宣教中心、博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五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第六条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五)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浅析陕西省林业发展现状与现代林业建设对策

浅析陕西省林业发展现状与现代林业建设对策随着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发展,现代化林业建设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然 而,目前部分林业建设机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不能制定完善的建设制度,无法根据现代化林业建设需求开展相關活动。基于此,靖边县某林场根据对陕西省林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几点现代化林业建设措施,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标签:陕西省林业发展现状现代林业建设 目前,陕西省林业发展中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难以提高现代化林业建设效率,无法优化陕西省林业建设体系。因此,相关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必须要创新现代化林业假设方案,逐渐提升陕西省林业建设效率,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巨大贡献。 一、陕西省林业发展现状 陕西省是我国林业发展大省,在2015年的时候,陕西省共造林650多万亩,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林业建设效率,增加林业建设面积,促进林业经济效益的增强,在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发现,陕西省林业资源较为丰富,扩展空间较大,但是,林业资源的积存数量较少,林业建设质量低,无法满足相关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林业资源扩张空间较大。陕西省林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具有较大的林业资源扩展空间,主要因为陕西省的森林面积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森林面积逐渐增长,为森林资源空间的扩展提供有力支持,可以帮助我国林业产品的发展。 第二,乔木资源较为丰富。目前,陕西省乔木资源较为丰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乔木所占有的面积为陕西省林业总体面积的35%,可以促进陕西省林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陕西省的现代化林业建设效率与质量[1]。 第三,林业资源积存较少,质量较差。目前,陕西省林业资源较为丰富,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是存在资源积存少的问题,主要因为我国是林业资源匮乏的国家,即使每年林业产品生产数量都在增加,但是,还存在林业资源匮乏现象,难以提高陕西省林业发展效率,甚至会出现较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陕西省的林业资源质量较差,缺乏良好的林业品种,并且不能合理的设计林业种植结构,林业维护技术较差,难以提升林业资源的生产质量,导致陕西省林业发展受到阻碍[2]。 第四,国内林业市场为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们的生活质量有所提升,人们对家具与室内装饰的要求逐渐增高,因此,给林业发展带来较大的挑战,导致国内林业市场出现林业资源供不应求的现象,无法增强林业的发展效果,也难以倡导节约能源理念。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

林业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林业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全面推进农民增收、环境增绿,加快建设绿色,近日,我们组织力量深入各乡镇,通过听汇报、搞座谈、看现场等形式,对全县林业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 1、全县林业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县委、县政府切实把大力发展林业作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以大力实施重点绿化工程为带动,不断完善林业政策,积极创新造林机制,强力推进科技兴林和资源保护,全县林业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到2010年底,全县有林地面积27万亩,比“九五”末增加15万亩,其中果树面积7.5万亩,果品总产10168吨,四旁植树总量达到1260万株,农田林网控制面积达到40万亩,全县林木覆盖率达到25.3%,比“九五”末增长13个百分点;全县林业总产值达到3125元,比“九五”末增长1925万元。全县通过大力实施通道绿化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黄河故道防沙治沙工程、小型公益林工程等重点绿化工程以及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县的绿化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了以农田林网为网络,河渠路绿化为骨架,网、带、片、点相结合,乔、灌、果、花相配套的造林新格局。林业已经成为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虽然几年来全县林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省、市要求相比,该县的林业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一是林业发展不平衡和绿化整体水平落后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特别是部分乡村由于管理不善、机制不活、政策不优、技术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全县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目前全县森林覆盖率仅为25.3%;二是林业结构还不尽合理。在林种中,生态林比例明显偏低,纯林多,混交林少,重点沙化土地、盐碱荒滩地、河渠、道路的绿化任务还很繁重。同时,树种单一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产业化水平低。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整体效益的进一步发挥;四是各类乱占林地、毁林复耕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依法治林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五是美国白蛾、春尺蛾等检疫性危险病虫发生呈严重发展趋势,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除治任务繁重。 2、对策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及市、县党委、政府对林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全县实际,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林业工作要采取“明确一个思路、抓好六项建设、强化七项举措”的发展对策,简称“167”工程。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浅谈我国林业现状与发展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603766.html, 浅谈我国林业现状与发展对策 作者:李秋霞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19期 [摘要]我国是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近年来,为不断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林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已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10年,我国林业产业总 产值达5860亿元;经济林产品年产量也已达7000多万吨。据统计,中国目前林业产业的发展每年可解决4500多万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大约占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37.5%。林业产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生态建设、农村经济乃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拄产业。为保证林业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植树造林等工程,才能使森林面积逐年增加,进而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林业现状林木资源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S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9-0196-01 1 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林业发展有三个阶段,一是林业的初期发展阶段:1949-1978年,即传统林业发展阶段,这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过程;二是林业发展的探索阶段:1978—1992年,这一时期的核心活动在集体林区和其他非国有林区进行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是始于1992年至今,受国际林业转轨的发展态势以及我国环境恶化的状况影响,我国林业迈向新的发展之路。我国林业经过近60多年来的发展,总体成绩相当显著。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了20.36%,森林 面积1.95亿平方千米,同时森林面积还在逐年增加,现在每年大约以200万平方千米的 速度递增。因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林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市场的需求的背景下,新兴林业产业迅速崛起、城市林业发展成绩显著、林业发展的社会贡献日渐显著并且发展迅猛,势头强劲。这些都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及综合国力的增强带来了极大的促进、推动。 由于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室内装饰、家具等方面以及对纸产品的需求增加迅速,其木材、人造板、纸产品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这就为我国林产工业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虽然是一个林业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森林资源面积蓄积数量居世界前列,然而,经过长期的砍伐与过度利用,势必造成资源的短缺甚至是某些物种的灭绝。虽然近年来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来增加森林面积,但树种单一、结构不合理,再加上大部分森林为粗放经营,集约经营水平低,致使林木单位产量低、生长量不高、材质差、利用率低。纵观全局,我国森林残次林相较大,生产还处于低产值、微效益的状态,这不仅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森林资源的消耗,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甚至引起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2019年林业和草原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

2019年林业和草原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 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成果推广应用步伐,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制定2019年林业和草原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重点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对科技的迫切需求,以提高生产建设水平和地区发展水平为目标,重点选择一批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成果,优先选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在林业和草原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推广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一)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抗逆树种优质苗木繁育、丰产栽培及经营管理等技术; (二)木本粮油、经济林果、林下经济、竹藤花卉优良品种(系)繁育、丰产栽培、贮藏保鲜及产业化等技术; (三)草原修复与管理、天然林保护和经营、困难立地造林、湿地保护、荒漠化治理等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与治理技术; (四)病虫鼠(兔)害综合防治、生态效益监测、森林与草原防火、林草机械化和信息化等技术;

(五)木(竹)材加工、林产化工、林特资源开发及加工利用等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支持对象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北京、东北、南京、西南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项目依托成果必须同时符合:(1)是生产上急需并经过鉴定或认定的科技成果、审(认)定良种;(2)必须已被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信息管理系统收录,申报时须提供成果库号;(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危害。 (三)科研单位及大学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人完成的科技成果, 且在成果使用等方面无异议。 (四)每个项目资金40-50万元。 (五)正在承担推广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2019年项目,申报项目主持人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 四、申报材料 (一)《2019年林业和草原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申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1)一式3份。 (二)项目汇总表1份(见附件2)。

林业发展现状与现代林业建设对策探讨 魏丽

林业发展现状与现代林业建设对策探讨魏丽 发表时间:2020-02-03T12:36:50.0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作者:魏丽[导读]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尔林兔国营林场陕西神木 719300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要想使我国的林业建设更加趋于现代化,就必须先对其进行一体化建设。科学的林业建设不仅可以加速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尽管当前的林业建设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应对措施。基于此,针对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为林业建设提供相关的策略, 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业发展现状;林业建设;对策引言 在现代社会各个方面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林业产业发展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实现林业产业的理想发展也就成为必然需求。新形势下的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为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清楚认识林业发展现状,并且要通过有效对策开展现代化林业建设,保证现代化林业建设能够取得更显著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也就能够使林业产业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取得理想的发展成果。 1我国林业发展现状 建设一种发达的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一直是现代化林业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科学林业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新中国成立的60余年以来,我国林业也逐年由传统计划经济林业发展为现代化的分类经营林业,这种现代化的经营林业是以生态建设为主,走分类经营产业化道路一直是我国林业发展的趋势,分类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资源结构和经济结构的重组。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的林业产业结构已经得到全面的优化,产业规模也越来越大,我国林业总产值已经超过10000亿元,木材产量已超过9000万㎡,森林旅游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益也超过了1100亿元,全国范围内林产品的贸易总额也突破了500亿美元。与林业产业相关的生物酒精、生物柴油、生物发电等产业也逐渐的进入到产业化阶段,森林食品、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生物制药等已经成为某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竹纤维、木基负荷等生物材料也渐渐的实现了产业化的生长,总之,在现阶段下,我国森林资料多样性潜力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挖掘。 2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林业方面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的挑战,需要及时采取对策来积极应对。首先是我国林业建设发展良好,但在林业资源的总量上和国外林业发达的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再加上有些地区的树种或者龄组的结构不够合理,因此使得林业的整体生物质量不是很高。而且当前的人工林业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还远远不能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充足的木材的重任,而且也不能实现解放森林的总目标。对于当前我国对于木材的需求量来说,每年至少需要3亿m3的森林面积才能满足需求。在木材制品方面,整体质量还不是很高,并且没有自主品牌,再加上很多国产企业并没有创新进取的思维,因此木材制品严重缺乏核心竞争优势。尽管相关企业的规模很大,但是无法和其收益成正比,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抗风险能力。并且在国际范围内,我国林业产业主要采取加工方式,并没有摆脱传统生产方式的禁锢,因此使得相关产业在国际范围内没有较高的附加产值。 3现代化林业建设有效对策 3.1退耕还林 建设现代林业对生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林业资源是与天然气、石油、煤炭等资源同样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林业资源具备了可降解、可再生的特殊性。对全球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林业资源的主要来源在于森林资源,是一个庞大且前景广阔的循环经济体系。大力发展林业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当今市场对林木产品的需求,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经济的可循环性,促进林木产业发展规模,加速低碳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落实好退耕还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质量责任追究、工程监理等机制的建设力度。全面建设起以造林为主体的建设体制。这一体制主要包括了珠江防护林的建设以及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建设实施。加强社会群众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工作,普及生态保护意识,大力完成现代化林业的建设。 3.2封山育林 为应对全球变暖的危机,建设现代化林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人类面临全球变暖这一共同问题,同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大问题,首要工作是建立起现代化的林业资源。从长远利益的角度角度来看,我国只有加大排放权的权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性,才能为林业资源的现代化建设构建一个完善的有利前景。为此,就要做好工业改革的工作,为建设现代化林业资源提供一个经济有效地有利环境。通过这样的建设理念,不仅可以对林业资源重量的增加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同时还可以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出丰富的附加产业。另一方面,通过林业资源的增加取得更多碳排放的权限,为经济发展创造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构建更多的有利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做好生态保护为林业发展提供好的生长环境,做好文化建设为林业发展建立保障,保证陆地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生态和谐发展。同时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与发展空间。 3.3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在当前林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应用比较少,导致林业发展及现代化林业建设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所以,为能够使现代化林业建设符合需求,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林业建设发展中加强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在现代林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对现代化科学技术进行利用,使林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得以提升,也就能够使现代化林业建设具有更理想的基础。具体而言,在现代化林业建设及发展中,可对信息化技术进行利用,通过这一技术的应用,有效实现林业经营管理,更好了解林业资源信息。对于林业资源更好把握及利用,实现林业资源的充分利用,体现其价值,这样一来,也就能够使林业信息化水平得以有效提升,保证现代化林业建设能够取得更加满意的效果,实现其更好地发展。 3.4提高林业产业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带动林业产业更好地建设与发展的最佳力量,因此,需要大力发展林业建设的相关技术,比如林业养护管理方面的技术。或者是为了提高林业建设质量,可以引入人工林培育技术等。在经营方面可以采用更科学的经营方式,如引进复合经营技术等,使林业的建设和发展从技术上得到应有的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